中國軟體名城管理辦法

《中國軟體名城管理辦法》是以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入實施國家軟體發展戰略,加強中國軟體名城管理工作,發揮示範帶動效應,促進我國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推動製造強國、網路強國、數字中國建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制定本辦法。

2022年12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中國軟體名城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軟體名城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政策解讀,

發布信息

2022年12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中國軟體名城管理辦法》。
中國軟體名城管理辦法
中國軟體名城管理辦法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深入實施國家軟體發展戰略,加強中國軟體名城管理工作,發揮示範帶動效應,促進我國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推動製造強國、網路強國、數字中國建設,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軟體名城是指產業實力突出,規模效益和發展質量處於領先地位,在協同創新、融合套用、環境營造等方面具有示範引領效應,積極開展創建工作,完成創建目標,達到創建標準後,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國軟體名城”稱號的城市。
第三條 中國軟體名城管理堅持部省市協同聯動,以“統籌規劃、聯合推進、突出特色、務求實效、發展創新、動態調整”為原則,依照透明、規範的程式進行。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中國軟體名城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配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國軟體名城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支持本轄區的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城市開展中國軟體名城創建及提升工作。
第五條 中國軟體名城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制定並適時更新。指標體系是指導中國軟體名城申請、創建、評審、授予、提升、管理的標準體系。
第六條 支持工業穩增長和轉型升級成效明顯市(州)、建設信息基礎設施和推進產業數位化成效明顯市(州)等,以及擁有2家及以上中國軟體名園的城市,優先創建中國軟體名城。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程式
第七條 凡具備申請條件的地級及以上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城市均可申請創建中國軟體名城。其中,直轄市可直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地級市經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
第八條 申請創建中國軟體名城的條件:
(一)直轄市、地級市及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對發展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度重視,對開展中國軟體名城創建工作積極主動;
(二)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基礎良好、規模較大、發展潛力較強,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程度較高,擁有若干全國知名度較高的骨幹軟體企業和若干全國市場占有率較高的軟體產品,創新能力較強,產業特色鮮明、生態較好;
(三)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帶動效應明顯,對拉動經濟成長、促進就業、加速傳統行業數位化轉型,以及提升城市管理和社會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支撐作用,對城市文化塑造及品牌提升具有積極影響;
(四)產業政策支持力度較大,具有較為豐富的科技、教育、人才等資源條件和良好的城市人文環境,具有較為完善的適合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發展的物理載體環境,產業基地園區、公共服務平台等建設情況良好。
第九條 申請城市應明確工作機構,負責本市中國軟體名城創建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條 申請創建中國軟體名城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城市人民政府的書面申請報告;
(二)中國軟體名城創建申請表;
(三)中國軟體名城創建工作方案;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城市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對申請材料通過形式審查的城市,啟動中國軟體名城創建工作。
第三章 創建要求
第十二條 中國軟體名城創建城市(以下簡稱創建城市)建立推進機制,明確部門職責,分解目標任務,落實達標計畫,並及時將創建工作進展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三條 創建城市應做好中國軟體名城創建工作的動員宣傳,積極利用中國軟體名城平台貫徹落實國家軟體發展戰略,並與中國軟體名園等其他創建活動緊密結合、協調一致、相互促進,加快發展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提升軟體服務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條 創建城市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加強對中國軟體名城創建工作的指導協調,整合資源大力支持,督促創建城市實施好創建工作方案,確保創建工作成效。
第十五條 中國軟體名城創建周期為3年。對於創建工作推進力度大、成效突出的創建城市,經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後,可以適當縮短創建周期,但原則上創建周期不得少於2年。
第四章 評審授予
第十六條 創建城市對照創建工作方案和指標體系,在總結創建工作各項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的基礎上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認為達到創建標準的,經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評審申請,報送自評報告等評審材料。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評審材料,適時組織專家評審組根據指標體系和評審規範,採取文檔審查、實地考察、重點訪談、專題座談等方式進行評審,形成評審結論。
第十八條 對通過評審的創建城市,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入口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對未通過評審的創建城市,出具改進意見。
第十九條 對公示無異議的城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授予“中國軟體名城”稱號。
第五章 發展提升
第二十條 中國軟體名城應完善工作機制,研究制定和實施發展提升計畫。順應產業發展新趨勢,加大政策資金扶持力度,持續最佳化發展環境,提升創新發展能力,加快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打造名園、名企、名品、名人,培育產業集群競爭優勢,構建軟硬協同發展的產業生態,提升國際競爭力和影響力,進一步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第二十一條 中國軟體名城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加大指導協調力度,綜合利用政策規劃、項目資金、宣傳引導等手段,從產業創新、企業培育、套用示範、生態最佳化、人才保障、國際合作等方面持續給予中國軟體名城更大力度的支持。
第六章 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對中國軟體名城發展提升的戰略規劃和指導,在政策規劃、技術創新、試點示範、品牌宣傳、標準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二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常態化信息採集機制,加強對中國軟體名城發展情況的動態監測;建立中國軟體名城與中國軟體名園的交流機制,推動名城名園協同提升;建立宣傳推廣機制,豐富對中國軟體名城的宣傳形式,總結經驗做法,加大宣傳力度。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中國軟體名城進行動態管理,實行退出機制。每年組織開展中國軟體名城評估工作,發布評估結果,以星級體現(最高級為三星,星級越高發展質量越好)。對評估結果為一星的中國軟體名城,給予提醒,責令整改;對連續兩年評估結果為一星的,公告退出。
第二十五條 對於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參與中國軟體名城創建的城市,查實後取消創建資格,已批准授予“中國軟體名城”稱號的,直接公告退出。
第二十六條 未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同意,任何城市不得使用“中國軟體名城”稱號、製作使用中國軟體名城的標誌物及其宣傳品。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軟體名城創建管理辦法(試行)》(工信部信軟〔2017〕1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名城辦法》《名園辦法》制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軟體是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靈魂,是數字經濟發展的基礎,是製造強國、網路強國、數字中國建設的關鍵支撐。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全面推進產業化、規模化套用,重點突破關鍵軟體,推動軟體產業做大做強,提升關鍵軟體技術創新和供給能力”。做大做強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離不開高水平的產業集聚。
我們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國家軟體發展戰略,加快推進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發展。城市方面,2017年印發《中國軟體名城創建管理辦法(試行)》,目前已授牌的14個名城為全國貢獻了近八成的業務收入,引領我國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發展。園區方面,全國近350家軟體園區匯聚了超5萬家軟體企業,帶動國內軟體新技術、新產品、新套用競相湧現,已成為推動產業集聚發展的重要載體。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適應新時期我國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新要求,進一步規範名城、名園管理工作,引導名城建設由產業規模導向轉為高質量發展導向,引導軟體園區高水平建設名園,更好發揮名城、名園示範帶動作用,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創建示範活動管理辦法(試行)》要求,我們修訂了《名城辦法》,制訂了《名園辦法》。
二、中國軟體名城、名園管理工作的整體思路是什麼?
中國軟體名城、名園管理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圍繞一條主線、抓實一個重點、做好以評促建”的工作思路,即堅持以貫徹落實國家軟體發展戰略為主線,突出抓好關鍵軟體供給能力和套用水平提升這個重點,建立“創建評審+動態管理”工作體系,並依照透明、規範的程式進行。名城管理堅持部省市協同聯動,以“統籌規劃、聯合推進、突出特色、務求實效、發展創新、動態調整”為原則,著重落實“四個任務”,即引導城市優政策、固基礎、促集聚、育生態。名園管理以“統籌布局、協同推進、突出特色、套用牽引、動態調整”為原則,著重推進“四個轉型”,即引導軟體園區向特色化、專業化、品牌化、高端化轉型。通過發揮名城、名園的標桿引領作用,不斷推動我國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做強做優做大。
三、哪些城市、軟體園區可以申請創建中國軟體名城、名園?
申請創建中國軟體名城需為地級及以上城市。同時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基礎良好、規模較大、發展潛力較強,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程度較高,擁有若干全國知名度較高的骨幹軟體企業和若干全國市場占有率較高的軟體產品,創新能力較強,產業特色鮮明、生態較好;二是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帶動效應明顯,對拉動經濟成長、促進就業、加速傳統行業數位化轉型,以及提升城市管理和社會服務水平具有重要支撐作用,對城市文化塑造及品牌提升具有積極影響;三是產業政策支持力度較大,具有較為豐富的科技、教育、人才等資源條件和良好的城市人文環境,具有較為完善的適合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發展的物理載體環境,產業基地園區、公共服務平台等建設情況良好。此外,申請城市及所屬省級人民政府要對發展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高度重視,並積極主動開展名城創建工作。
申請創建中國軟體名園的軟體園區需成立2年以上,具有獨立的建設和管理機構,管理制度健全,發展規劃明確,地域邊界清晰,基礎設施良好。同時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是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集聚度較高,業務收入規模、增速比較優勢明顯;二是具有一定產業特色,擁有若干知名軟體企業和產品,對城市主導產業發展具有較強的套用支撐能力;三是在服務軟體企業方面,擁有較為完善的政策體系和公共服務平台,能夠提供適配驗證、體驗推廣、企業孵化、投資融資、法律服務、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此外,軟體園區所屬地市級人民政府要對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發展高度重視,並積極主動開展名園工作。
四、中國軟體名城、名園創建優先支持的對象有哪些?
中國軟體名城支持工業穩增長和轉型升級成效明顯市(州)、建設信息基礎設施和推進產業數位化成效明顯市(州)等,以及擁有2家及以上中國軟體名園的城市優先創建。
中國軟體名園支持中國軟體名城、工業穩增長和轉型升級成效明顯市(州)、建設信息基礎設施和推進產業數位化成效明顯市(州),以及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等的軟體園區優先創建。
五、中國軟體名城、名園稱號授予需經過哪些階段?
中國軟體名城、名園稱號授予均需經過申請、創建、評審授予三個階段。
關於中國軟體名城,在申請階段,具備申請條件的城市(直轄市可直接申請,地級市經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申請)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並報送所需的申請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城市,啟動名城創建工作。在創建階段,創建城市應建立推進機制,積極開展創建工作,並按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創建工作進展;所屬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強指導協調,整合資源大力支持,並督促創建城市抓好落實。在評審授予階段,創建城市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認為達到創建標準的,經所屬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評審申請,報送自評報告等評審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評審材料,適時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形成評審結論。對通過評審的創建城市,在部入口網站公示無異議後,授予“中國軟體名城”稱號。
關於中國軟體名園,在申請階段,軟體園區在所屬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下,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同意,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請,報送申請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專家和第三方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對通過審查的軟體園區,啟動名園創建工作。在創建階段,創建園區應積極開展創建工作,並按時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創建工作進展;所屬地市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積極爭取地市級人民政府支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名園創建指導協調工作機制,整合資源大力支持,並督促創建園區抓好落實。在評審授予階段,創建園區開展自評,形成自評報告,認為達到標準的,經所屬地市級、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後,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評審申請,報送評審申請表、自評報告等評審材料。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評審材料,適時組織專家評審組對創建園區進行評審,形成評審結論。對通過評審的創建園區,在部入口網站公示無異議後,授予“中國軟體名園”稱號。
六、中國軟體名城、名園如何發展提升?
授予稱號不是終點是起點,發展提升才是硬道理。
一是名城、名園應完善工作機制,制定和實施發展提升計畫,明確發展提升方向。持續最佳化發展環境,做強特色、做大優勢,進一步提升集聚發展能力,打造名企、名品、名人,更好發揮示範帶動作用。
二是名城所屬省級人民政府應加大指導協調力度,綜合利用政策規劃、項目資金、宣傳引導等手段,持續給予名城更大力度支持;鼓勵名園所屬地市級人民政府持續加大投入,組織名園加快發展提升,並以名園為支點積極申請創建名城。
三是名園所屬省級工信主管部門應定期跟蹤本地區中國軟體名園發展情況,加強日常督導和管理,引導優勢企業、重點項目、重大工程向中國軟體名園集聚。
七、如何對中國軟體名城、名園進行動態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過加強指導、建立機制和開展年度評估進行動態管理。
一方面,加強對中國軟體名城、名園發展提升的戰略規劃和指導,在規劃布局、政策落實、試點示範、品牌宣傳、標準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通過建立常態化信息採集機制,加強對名城、名園發展情況的動態監測;通過建立名城名園交流機制,推動名城、名園協同提升;通過建立宣傳推廣機制,豐富對名城、名園的宣傳形式,加大宣傳力度。
另一方面,對中國軟體名城、名園進行動態管理,實行退出機制,每年組織開展評估工作,發布評估結果,以星級體現(最高級為三星,星級越高發展質量越好),充分調動地方發展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積極性。對評估結果為一星的名城、名園,工業和信息化部給予提醒,責令整改;對連續兩年評估結果為一星的,公告退出。
此外,對於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參與中國軟體名城、名園創建的城市、軟體園區,查實後取消創建資格,已批准授予“中國軟體名城”“中國軟體名園”稱號的,直接公告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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