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質協 防雷電分會 是全國各個行業致力於雷電防護事業的單位和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科技社團組織,屬非營利性機構,是我國政府推動雷電防護事業的助手和聯繫廣大企業及防雷科技工作者的紐帶。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質量協會防雷電分會是於 2004年2月6日 由中國質量協會第七屆四次常務理事會上全體審查通過,經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核查批准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分支機構,受中國質量協會的領導(以下簡稱“防雷電分會”)。
第二條 中國質量協會防雷電分會 主要致力於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質量方針、政策,從事雷電防護的研究、技術諮詢培訓、防雷標準的編制、專業書刊編輯、國際交流以及相關標準的宣貫。 團結和組織全國從事雷電防護行業單位和專業科技工作者,促進雷電防護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雷電防護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雷電防護科學技術的科學化、規範化、社會化;維護雷電防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雷電防護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開展雷電對信息系統安全的影響、防雷產品可靠性、防雷與接地的設計、施工、檢測、維護中的質量控制、防雷產品檢測準確性的研究。
第三條 中國質協 防雷電分會 是全國各個行業致力於雷電防護事業的單位和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科技社團組織,屬非營利性機構,是我國政府推動雷電防護事業的助手和聯繫廣大企業及防雷科技工作者的紐帶。
第四條 中國質量協會防雷電分會在國家民政部的登記編號為:社證字第 3242-23 ,註冊地點:北京市豐臺區西羅園北路 12 號,秘書處設在中訊郵電諮詢設計院,地址:鄭州市互助路 1 號,郵編 450007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開展雷電及防護研究,防雷裝置及系統在各個階段的質量控制、引進雷電防護 新技術,促進雷電防護技術的普及和推廣。
第六條 開展雷電防護技術諮詢的相關專業培訓,促進雷電防護人才的成長和提高。
第七條 根據 國內雷電防護工作的需要,組織編制或者參與編寫各行業的防雷標準與國家標準,有針對性地召開相關防雷標準及政策法規的宣貫會議。
第八條 組織開展國內和國際間雷電防護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廣先進技術,促進雷電防護科學技術的發展。
第九條 編輯出版雷電防護專業刊物,開展學術情報交流,宣傳普及雷電防護知識。
第十條 開展雷電對通信及信息安全的影響、防雷產品可靠性、防雷與接地工程的設計、施工、檢驗、維護質量控制、防雷產品檢測準確性的研究。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中國質協防雷電分會的會員種類:
(一) 單位會員: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會員、高級會員、會士、港澳台會員、外籍會員。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中國質協防雷電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團體會員:凡承認本協會章程,致力於雷電防護技術進步的全國各類型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自願申請,經批准後成為中國質協防雷電分會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包括會員、高級會員、會士、港澳台會員、外籍會員。
1、會員
具有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或有相當職稱)的雷電科學研究、雷電防護工程技術人員、防雷產品的製造及研發人員、管理人員;取得碩士學位以上從事防雷工作的技術人員。
2、高級會員
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和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或有相當職稱)以及在本行業公認的專家學者,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在雷電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成績顯著的本會會員。
3、會士
具有教授、研究員 和 教授級高級工程師職稱(或有相當職稱)以及各個領域公認的專家學者,學術上有較深造詣,在雷電科研、生產、教育、科技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貢獻的本會高級會員。
4、港澳台會員
居住在港、澳、台地區具備會員條件者,由本人申請,經批准,可為本會港澳台會員。
5、外籍會員
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會聯繫、交往和合作的外籍通防雷相關工作者。
第十三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會員
由本人申請,本會一名會員介紹或單位推薦,經中國質協防雷電分會學術委員會審核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二) 高級會員
由本人申請,本會兩名會士或高級會員推薦,經中國質協防雷電分會學術委員會審核通過,經中國質協防雷電分會批准備案。
(三) 會士
由本人申請,本會兩名會士推薦,由中國質協防雷電分會資深專家委員會審核通過,經中國質協防雷電分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備案。
(四)港澳台會員與外籍會員
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兩名會士或高級會員介紹,經中國質協防雷電分會批准備案。
(五)團體會員
由該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報中國質量協會備案。
(六)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會員證由本會統一印製頒發。
第十四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會的活動;
3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1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和優惠取得有關學術資料;
2 、本會可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3 、本會可優先協助舉辦技術交流、產品展示和技術培訓活動。
第十五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會員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港澳台會員與外籍會員
1 、支持本會工作,溝通信息,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2 、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來華講學;
3 、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
1 、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所委託的工作;
2 、協助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等活動;
3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六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號,或聘請擔任分會的名譽職務。
第十七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中國質協防雷電分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 1 名、副理事長 2 名、理事數名及秘書長 1 名(兼),理事會成員及分工由民主協商選舉產生。理事會的任期為 5 年,到期後由會員代表大會重新選舉,如理事會成員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增補的,由推薦單位提出,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全面工作,具體事務性工作由理事會領導的工作委員會實施,並根據實際需要設定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一) 組織擬定並實施內部管理制度;
(二) 協調秘書處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秘書處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秘書處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其正、副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聘任。
第二十五條 根據學術活動的需要,本會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作為理事會領導下的學術組織,其正、副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聘任,不另訂章程。新設專業委員會應經中國質量協會防雷電分會同意,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報中國質量協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根據本會主辦書刊報的需要,設立相應的雜誌社、編輯部、編輯委員會,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書刊報的編輯出版工作。雜誌社、編輯部負責人由理事會和掛靠單位協商聘任。編輯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委員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後聘任。
第二十七條 根據本會宗旨和有關規定,興辦科技經濟實體的事業單位,其相應組織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設定。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防雷電分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收入;
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防雷諮詢專業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收入。
第二十九條 防雷電分會經費使用按照《中國質量協會防雷電分會章程》的規定執行,並嚴格遵守有關財務、審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
第三十條 防雷電分會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理財和監督管理制度。經費必須用於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防雷電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報告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防雷電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上報,並報中國質量協會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