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

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前身為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現已註冊為國家一級學科,正式更名為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FISCAL AND TAX LAW
  • 前身: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
  • 性質:非營利性的全國性法學學術團體
  • 英文縮寫:CAFTL
  • 成員:財稅法學工作者和財稅法律工作者
章程信息,具體信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附則信息,

章程信息

(2012 年3 月24 日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具體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本會的組織和活動,促進本會的健康、有序發展,保障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規則》,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的名稱為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FISCAL AND TAX LAW(英文縮寫為CAFTL)。
第三條本會是由全國財稅法學工作者和財稅法律工作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法學學術團體,是依法在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財稅法學工作者和財稅法律工作者,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開展財稅法學研究和財稅法學交流活動,緊密聯繫實際,推進財稅法學發展,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提供理論支撐和對策支持,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法學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全國性法學社會團體規則》和本章程規定的範圍以內活動。
第七條本會贊成《中國法學會章程》,自願加入中國法學會,成為該學會團體會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九條本會的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研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學習憲法、法律、法規和和規章,加強學術道德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感,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設高素質的財稅法學研究隊伍;
(二)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努力營造生動活潑、求真務實的學術環境,積極推動學術觀點創新、學科體系創新和科研方法創新;
(三)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指導財稅法學研究和財稅法學交流活動;
(四)編輯出版會刊,主辦網站,向會員提供財稅法學研究和財稅法學交流信息,宣傳財稅法學研究成果;
(五)組織開展對外財稅法學交流和合作,以創新和提升中國財稅法學理論的學術價值,擴大中國財稅法學的對外影響;
(六)組織、參與法治宣傳等社會公益活動,宣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七)加強財稅法學研究和財稅法學教育的聯繫,促進財稅法學教育事業發展;
(八)評選會員取得的優秀財稅法學研究成果,促進財稅法學研究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九)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依法組織開展章程規定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和學科領域中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學士以上學位,或者擔任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科級以上行政職務。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如下: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發展和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確認以後,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安排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2年或者累計3年不繳納會費,或者連續5年不參加本會任何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與財稅法研究領域相關,合法設立的財稅法學教學、科研單位和經中國法學會同意的其他組織,具有5名以上的科研人員,可以自願加入本會,經申請和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自願加入中國法學會,並自動成為中國法學會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八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管理辦法;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法學會審查,民政部批准。提前換屆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一條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會由50名以上理事組成。
理事應當品德高尚,學風嚴謹,擔任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在財稅法研究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或者擔任實務部門處級以上行政職務, 在財稅法實踐領域具有比較豐富的工作經驗;或者經中國法學會同意的其他人士。
第二十三條理事候選人由其人事行政關係所在單位推薦,推薦表應當加蓋單位人事或者組織部門印章。當選理事離開原單位以後,其理事職務資格自動終止,由其原單位重新推薦符合條件的理事候選人。
理事當選時不得超過67周歲,但是任期中年滿70周歲的,其任期自動延期至本屆理事會屆滿。
理事每屆任期5年。屆中增選的理事,其任期到下一屆理事會產生時終止。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本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退出;
(七)決定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八)決定副秘書長、職能機構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會費管理辦法和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辦事機構、職能機構和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是選舉決議適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理事應當參加本會年會和其他學術活動,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或者本屆期間3年不參加本會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本會。經本會學術道德和紀律考評審員會審查確認以後,取消其理事資格。
理事有權申請退出本會,但是應當書面通知本會。自動退會者的理事身份自理事會同意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七條新增理事由其人事行政關係所在單位推薦,推薦表應當加蓋單位人事或者組織部門印章,並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經過本會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3名監事組成,任期5年。
監事可以兼任本會理事。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1名。
監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監事長、副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監督本會和本會成員依法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和本會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和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監督本會成員違反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六)監督本會的財務狀況;
(七)對本會和本會成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在本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項的理事會職權。
第三十一條本會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本會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應當品德高尚,學風嚴謹,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在財稅法研究領域具有較大的學術影響;或者具有實務部門副司(局、廳)級以上行政職務,在財稅法實踐領域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或者經中國法學會同意的其他人士。
當選常務理事離開原單位以後,其常務理事職務自動終止,由其原單位重新推薦符合條件的常務理事候選人。
常務理事當選時不得超過67周歲,但是任期中年滿70周歲的,其任期自動延期至本屆理事會屆滿。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會的業務和學科領域中影響較大,學術造詣較深;
(三)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司局級以上行政職務;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7周歲;
(五)學風嚴謹,品德高尚;身體健康,能夠履行相關職責。
上述人員當選時不得超過67周歲,但是任期中年滿70周歲的,其任期自動延期至本屆理事會屆滿。
第三十四條本會副會長應當合理分布,其人選需考慮單位、地區和年齡等因素,堅持適度、均衡原則。
由實務部門推薦的副會長候選人,應當由其人事行政關係所在單位的人事或者組織部門簽署書面意見。該候選人當選以後離開原單位的,其副會長職務自行終止,由其原單位重新推薦符合條件的副會長候選人提交理事會表決,當選以後其任期至本屆理事會屆滿。
第三十五條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中國法學會審查,民政部批准,常務副會長可以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不兼任以法學學科為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的其他全國性法學社團常務理事會職務。因特殊情況需要兼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報中國法學會批准,再交付選舉。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八條本會設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協調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處理本會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條本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本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在會長辦公會議領導下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本會設立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3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學術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本會具有較高學術地位的理事擔任。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確定人選。實行聘任制,聘期同本屆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會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總結財稅法學科發展經驗,規劃財稅法學科發展方向;
(二)組織財稅法學術成果評獎,負責本會課題評審;
(三)提議罷免違反學術道德的理事、常務理事;
(四)提出財稅法教育的發展方案,向理事會報告;
(五)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財稅法學人才;
(六)提出學術年會的主題,由會長辦公會議確定;
(七)加強學術道德建設,倡導學術正氣。
第四十二條本會根據開展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需要,經中國法學會同意,民政部登記,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本會的分支機構名稱為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專業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從副會長、常務理事中產生,委員從理事中產生。
本會的分支機構作為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應當遵循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使用民政部登記的名稱開展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會長所在單位可以作為本會辦事機構的依託單位。
第四十四條本會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管理,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換屆
第四十五條本會的換屆工作由常務理事會主持。
第四十六條新一屆理事、常務理事名額的分配方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各相關單位按照該方案推薦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四十七條新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應當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條件,在徵得候選人的人事行政關係所在單位同意以後,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民主協商提出,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超過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半數的意見決定。
本會須於新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召開以前1個月向中國法學會報送新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候選人建議名單,中國法學會批准以後交付選舉。
第四十八條本會理事會選舉新一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按照得票數量確定,並不得少於到會理事的半數。
第四十九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當選時年齡不得超過67周歲,並須報中國法學會審查,民政部批准,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屆中會長因故缺位,由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職務,至本屆屆滿為止。
第五十一條屆中補選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增補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成員,按照本章程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二條本會的經費及財產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以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會費管理辦法,據以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個人和單位之間分配。
第五十六條本會接受各項合法的社會捐贈、資助,並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七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五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依法處理會計事務。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和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第六十條本會換屆或者因故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國法學會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一條本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以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三條修改本章程,須在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以後15個工作日之內,經中國法學會同意,報民政部核准以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法學會同意。
第六十六條本會終止以前,須在中國法學會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以後終止。
第六十八條本會終止以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法學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信息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所稱的“其他組織”,是指律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事務所、註冊稅務師事務所、企業和公司。
本章程所稱的“其他人士”是指律師、註冊會計師、註冊稅務師、企業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第七十條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解釋。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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