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五章 技術等級制度,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九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
象棋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XIANGQI ASSOCIATION
縮寫為“CXA”
第二條
中國象棋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世界象棋聯合會,亞洲象棋聯合會以及相應的象棋國際活動的唯一合法組織,中國象棋協會是由象棋管理人員、棋手、愛好者及全國各省市象棋組織組成。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自覺遵守憲法,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團結全國象棋工作者,運動員和愛好者,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普及和提高象棋運動水平,實施全民健身計畫,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在世界範圍內推廣象棋運動,促進我國同各國人民的友誼服務。
第四條
中國象棋協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象棋協會的地址是北京市天壇東路8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在國家體育方針,政策的指導下,管理全國象棋運動;
(二) 在全國範圍內普及、宣傳和推廣象棋運動,豐富民眾的文化生活;
(三) 按照國家體育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組織、舉辦或承辦國際性和全國性象棋競賽活動;
(四) 擬定有關象棋教練員、運動員、裁判員等級制度和管理制度;
(五) 開展職工、學生及青少年象棋活動,抓好青少年業餘訓練,培養選拔象棋後備人才;
(六) 負責組織和協調象棋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七) 開展國際交流,增進同世界各國、地區和國際體育組織之間的友誼和合作;
(八) 開展與項目發展有關的經營活動,為象棋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個人會員。
(一) 團體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履行會員義務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行業體協的象棋組織,均可提出申請,經批准並交納會費後,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 榮譽會員:凡為象棋運動的普及、提高、推廣做出較大貢獻的個人,經團體會員申報,批准後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
(三) 個人會員:凡熱愛象棋運動的個人,均可向地方象棋協會申請入會,經批准,即可接納為當地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熱愛象棋運動,有志於象棋運動的發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象棋比賽、訓練班和講座;
(三) 舉辦本會各類比賽;
(四) 被本會選派參加國內外象棋活動;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自然成為本會的常務理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在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處理本會的各項工作。本會各專項委員會是本會的專門性工作機構,日常工作由秘書處負責組織協調。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的職權
(一) 具體執行常務理事會做出的決定;
(二) 全面負責象棋的業務管理、研究和制定項目的發展規劃、計畫和方針政策;
(三) 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四) 開展國際交流和技術交流,負責和指導本會舉辦的比賽的審批和有關組織工作;
(五) 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活動,廣開經費來源渠道;
(六) 根據本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並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七) 負責本會團體及個人會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以下專項委員會
(一) 技術委員會:研究、探討象棋棋藝的發展狀況,編制教材,對棋手等級和競賽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議和意見,以便更好地適應象棋運動在國內外的普及與提高;
(二) 裁判委員會:組織管理裁判員隊伍,審定、修訂《象棋競賽規則》,審批國家級裁判員,組織裁判員培訓,向本會推薦申報國際級以上裁判員名單;
(三) 教練委員會:組織管理教練員隊伍,進行理論探討和業務交流,負責各級教練員的推薦和選拔;
(四) 學術委員會:負責在理論上研究和探討象棋運動的發展策略,開發電腦技術在象棋運動上的廣泛套用,審查和修改記錄方法,使棋手們能更好地發揮棋藝水平,適應比賽和訓練的要求;
(五) 新聞出版委員會:負責本會的新聞宣傳工作,協助新聞單位組織與安排象棋比賽和活動的新聞宣傳,擴大象棋在全社會的影響面,指導和監督有關象棋書刊、報刊的出版工作;
(六) 青少年工作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全國青少年象棋運動的發展,對青少年象棋運動的組織管理、訓練、競賽等提出建議;
(七) 會員委員會:發展會員,組織會員參加各種有關活動,為象棋事業的發展獻計獻策,出版會員聯誼刊物,收取會員會費;
(八) 企業家委員會:由對象棋運動有貢獻的企業家組成,負責進一步普及和推廣象棋運動所需經費的籌集工作,討論和批准對象棋運動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士,授予其中國象棋協會的榮譽稱號;
(九) 網路委員會:利用電腦網路宣傳、推廣象棋;組織研究電腦網路在象棋領域的套用技術,包括各種象棋軟體的開發。如:人機對弈軟體、在線上對弈的程式及軟體、電腦編排、等級分計算軟體等。
第二十八條
各專項委員會的組成
(一) 各專項委員會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員組成,主任負責委員會的工作;
(二) 各專項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自然成為理事會理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象棋界做出較大貢獻並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技術等級制度
第三十四條
本會在所屬個人會員內實行協會技術等級制度,技術等級分為:特級大師、國家大師、大師、業餘大師、業餘九級至業餘初級。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員技術等級的申請、審批和升降管理由技術委員會或委託秘書處負責。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二) 政府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遵守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98年12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