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閱業務,明確執業責任,制定本準則。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閱準則第2101號——財務報表審閱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閱準則第2101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閱準則第2101號
中國註冊會計師審閱準則第2101號——財務報表審閱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註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閱業務,明確執業責任,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財務報表審閱的目標,是註冊會計師在實施審閱程式的基礎上,說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項,使其相信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相關的職業道德規範,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並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執行財務報表審閱業務。
第五條 在計畫和實施審閱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充分考慮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主要通過詢問和分析程式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作為得出審閱結論的基礎。
第二條 財務報表審閱的目標,是註冊會計師在實施審閱程式的基礎上,說明是否注意到某些事項,使其相信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三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相關的職業道德規範,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並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
第四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執行財務報表審閱業務。
第五條 在計畫和實施審閱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態度,充分考慮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主要通過詢問和分析程式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作為得出審閱結論的基礎。
第二章 審閱範圍和保證程度
第七條 審閱範圍是指為實現財務報表審閱目標,註冊會計師根據本準則和職業判斷實施的恰當的審閱程式的總和。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本準則確定執行財務報表審閱業務所要求的程式。必要時,還應當考慮業務約定條款的要求。
第八條 由於實施審閱程式不能提供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要求的所有證據,審閱業務對所審閱的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有限保證,註冊會計師應當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本準則確定執行財務報表審閱業務所要求的程式。必要時,還應當考慮業務約定條款的要求。
第八條 由於實施審閱程式不能提供在財務報表審計中要求的所有證據,審閱業務對所審閱的財務報表不存在重大錯報提供有限保證,註冊會計師應當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
第三章 業務約定書
第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與被審閱單位就業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十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審閱業務的目標;
(二)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三)審閱範圍,其中應提及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執行審閱工作;
(四)註冊會計師不受限制地接觸審閱業務所要求的記錄、檔案和其他信息;
(五)預期提交的報告樣本;
(六)說明不能依賴財務報表審閱揭示錯誤、舞弊和違反法規行為;
(七)說明沒有實施審計,因此註冊會計師不發表審計意見,不能滿足法律法規或第三方對審計的要求。
第十條 業務約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審閱業務的目標;
(二)管理層對財務報表的責任;
(三)審閱範圍,其中應提及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執行審閱工作;
(四)註冊會計師不受限制地接觸審閱業務所要求的記錄、檔案和其他信息;
(五)預期提交的報告樣本;
(六)說明不能依賴財務報表審閱揭示錯誤、舞弊和違反法規行為;
(七)說明沒有實施審計,因此註冊會計師不發表審計意見,不能滿足法律法規或第三方對審計的要求。
第四章 審 閱 計 劃
第十一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計畫審閱工作,以有效執行審閱業務。
第十二條 在計畫審閱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閱單位及其環境,或更新以前了解的內容,包括考慮被審閱單位的組織結構、會計信息系統、經營管理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性質等。
第十二條 在計畫審閱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被審閱單位及其環境,或更新以前了解的內容,包括考慮被審閱單位的組織結構、會計信息系統、經營管理情況以及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的性質等。
第五章 審閱程式和審閱證據
第十三條 在確定審閱程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並考慮下列因素:
(一)以前期間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或審閱所了解的情況;
(二)對被審閱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包括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行業慣例;
(三)會計信息系統;
(四)管理層的判斷對特定項目的影響程度;
(五)各類交易和賬戶餘額的重要性。
第十四條 在考慮重要性水平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採用與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相同的標準。
第十五條 財務報表審閱程式通常包括:
(一)了解被審閱單位及其環境;
(二)詢問被審閱單位採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行業慣例;
(三)詢問被審閱單位對交易和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程式;
(四)詢問財務報表中所有重要的認定;
(五)實施分析程式,以識別異常關係和異常項目;
(六)詢問股東會、董事會以及其他類似機構決定採取的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影響的措施;
(七)閱讀財務報表,以考慮是否遵循指明的編制基礎;
(八)獲取其他註冊會計師對被審閱單位組成部分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或審閱報告。
註冊會計師應當向負責財務會計事項的人員詢問下列事項:
(一)所有交易是否均已記錄;
(二)財務報表是否按照指明的編制基礎編制;
(三)被審閱單位業務活動、會計政策和行業慣例的變化;
(四)在實施本條前款第(一)項至第(八)項程式時所發現的問題。
必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管理層書面聲明。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詢問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可能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期後事項。註冊會計師沒有責任實施程式以識別審閱報告日後發生的事項。
第十七條 如果有理由相信所審閱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的或更為廣泛的程式,以便能夠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或確定是否出具非無保留結論的報告。
第十八條 在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工作是否滿足財務報表審閱的需要。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為審閱報告提供證據的重大事項,以及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執行審閱業務的證據。
(一)以前期間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或審閱所了解的情況;
(二)對被審閱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包括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行業慣例;
(三)會計信息系統;
(四)管理層的判斷對特定項目的影響程度;
(五)各類交易和賬戶餘額的重要性。
第十四條 在考慮重要性水平時,註冊會計師應當採用與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相同的標準。
第十五條 財務報表審閱程式通常包括:
(一)了解被審閱單位及其環境;
(二)詢問被審閱單位採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行業慣例;
(三)詢問被審閱單位對交易和事項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程式;
(四)詢問財務報表中所有重要的認定;
(五)實施分析程式,以識別異常關係和異常項目;
(六)詢問股東會、董事會以及其他類似機構決定採取的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影響的措施;
(七)閱讀財務報表,以考慮是否遵循指明的編制基礎;
(八)獲取其他註冊會計師對被審閱單位組成部分財務報表出具的審計報告或審閱報告。
註冊會計師應當向負責財務會計事項的人員詢問下列事項:
(一)所有交易是否均已記錄;
(二)財務報表是否按照指明的編制基礎編制;
(三)被審閱單位業務活動、會計政策和行業慣例的變化;
(四)在實施本條前款第(一)項至第(八)項程式時所發現的問題。
必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獲取管理層書面聲明。
第十六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詢問在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可能需要在財務報表中調整或披露的期後事項。註冊會計師沒有責任實施程式以識別審閱報告日後發生的事項。
第十七條 如果有理由相信所審閱的財務報表可能存在重大錯報,註冊會計師應當實施追加的或更為廣泛的程式,以便能夠以消極方式提出結論或確定是否出具非無保留結論的報告。
第十八條 在利用其他註冊會計師或專家的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其工作是否滿足財務報表審閱的需要。
第十九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記錄為審閱報告提供證據的重大事項,以及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執行審閱業務的證據。
第六章 結論和報告
第二十條 審閱報告應當清楚地表達有限保證的結論。
註冊會計師應當覆核和評價根據審閱證據得出的結論,以此作為表達有限保證的基礎。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已實施的工作,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在審閱過程中獲知的信息是否表明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二條 審閱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範圍段;
(五)結論段;
(六)註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八)報告日期。
第二十三條 審閱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範為“審閱報告”。
第二十四條 審閱報告的收件人應當為審閱業務的委託人。審閱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第二十五條 審閱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所審閱財務報表的名稱;
(二)管理層的責任和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審閱報告的範圍段應當說明審閱的性質,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閱業務所依據的準則;
(二)審閱主要限於詢問和實施分析程式,提供的保證程度低於審計;
(三)沒有實施審計,因而不發表審計意見。
第二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審閱程式的情況,在審閱報告的結論段中提出下列之一的結論:
(一)根據註冊會計師的審閱,如果沒有注意到任何事項使其相信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註冊會計師應當提出無保留的結論。
(二)如果注意到某些事項使其相信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的結論段前增設說明段,說明這些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並提出保留結論。
如果這些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以至於認為僅提出保留結論不足以揭示財務報表的誤導性或不完整性,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表提出否定結論,即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三)如果存在重大的範圍限制,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中說明,假定範圍不受限制,註冊會計師可能發現需要調整財務報表的事項,因而提出保留結論。
如果範圍限制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以至於註冊會計師認為不能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證時,不應提供任何保證。
第二十八條 審閱報告應當由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二十九條 審閱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三十條 審閱報告應當註明報告日期。審閱報告的日期是指註冊會計師完成審閱工作的日期,不應早於管理層批准財務報表的日期。
註冊會計師應當覆核和評價根據審閱證據得出的結論,以此作為表達有限保證的基礎。
第二十一條 根據已實施的工作,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在審閱過程中獲知的信息是否表明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二條 審閱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要素:
(一)標題;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範圍段;
(五)結論段;
(六)註冊會計師的簽名和蓋章;
(七)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地址及蓋章;
(八)報告日期。
第二十三條 審閱報告的標題應當統一規範為“審閱報告”。
第二十四條 審閱報告的收件人應當為審閱業務的委託人。審閱報告應當載明收件人的全稱。
第二十五條 審閱報告的引言段應當說明下列內容:
(一)所審閱財務報表的名稱;
(二)管理層的責任和註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審閱報告的範圍段應當說明審閱的性質,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閱業務所依據的準則;
(二)審閱主要限於詢問和實施分析程式,提供的保證程度低於審計;
(三)沒有實施審計,因而不發表審計意見。
第二十七條 註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實施審閱程式的情況,在審閱報告的結論段中提出下列之一的結論:
(一)根據註冊會計師的審閱,如果沒有注意到任何事項使其相信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註冊會計師應當提出無保留的結論。
(二)如果注意到某些事項使其相信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的結論段前增設說明段,說明這些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影響,並提出保留結論。
如果這些事項對財務報表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以至於認為僅提出保留結論不足以揭示財務報表的誤導性或不完整性,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財務報表提出否定結論,即財務報表沒有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編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審閱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三)如果存在重大的範圍限制,註冊會計師應當在審閱報告中說明,假定範圍不受限制,註冊會計師可能發現需要調整財務報表的事項,因而提出保留結論。
如果範圍限制的影響非常重大和廣泛,以至於註冊會計師認為不能提供任何程度的保證時,不應提供任何保證。
第二十八條 審閱報告應當由註冊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二十九條 審閱報告應當載明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地址,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
第三十條 審閱報告應當註明報告日期。審閱報告的日期是指註冊會計師完成審閱工作的日期,不應早於管理層批准財務報表的日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