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志願者註冊工作,加強註冊志願者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志願者(英文名稱為Volunteer)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國家、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的人。
第三條 註冊志願者(China Registered Volunteer)是指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在共青團組織及其授權的志願者組織註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第四條 志願精神: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第五條 志願者標識
註冊志願者標識(通稱“心手標”)的整體構圖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個字母“V”,紅色,圖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鴿子的造型,白色。標誌寓意為中國志願者向社會上所有需要幫助的人們奉獻一片愛心,伸出友愛之手,表達“愛心獻社會,真情暖人心”和“團結互助、共創和諧”的主題(圖案見附屬檔案1)。
第六條 每年3月5日是中國青年志願者服務日,12月5日是國際志願者日。
第二章註冊
第七條 基本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或十六至十八周歲以自己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十四至十八周歲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滿十八周歲的在校學生申請註冊的,按所在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二)具備參加志願服務相應的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註冊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註冊機構
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街道)以及大中專院校團組織及其授權的志願者組織為志願者註冊機構。
第九條 註冊程式
(一)申請人直接到開展志願者註冊工作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或通過網路、通訊等方式提出申請,填寫《志願者註冊登記表》(參考式樣見附屬檔案2)。
(二)註冊機構對申請人進行審核。
(三)審核合格,註冊機構向申請人頒發註冊志願者證章。註冊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為註冊志願者編制本地管理服務號碼。
第三章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權利
(一)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二)接受相關的志願服務培訓,獲得志願服務活動真實、必要的信息。
(三)獲得從事志願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四)優先獲得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提供的服務。
(五)對志願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所賦予的權利。
(七)可申請取消註冊志願者身份。
第十一條 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團組織、志願者組織的相關規定。
(二)每名註冊志願者根據個人意願至少選擇參加一個志願服務項目或活動,每年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不少於20小時。
(三)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志願服務任務,傳播志願服務理念。
(四)自覺維護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和志願者的形象。
(五)在志願者職責範圍內,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自覺抵制任何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的贏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行為)。
(七)依法應當承擔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 志願服務
(一)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願為國家、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二)志願服務主要領域包括:扶貧濟困、助老助殘、社區服務、生態建設、大型活動、搶險救災、社會管理、文化建設、西部開發、海外服務等。
(三)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需求,向註冊志願者發布服務信息、提供服務崗位,志願者按照相關要求開展志願服務。註冊志願者也可按照相關規定自行開展志願服務。提倡具有相同服務意向和志趣愛好的註冊志願者在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指導下結成志願服務團隊開展服務。
(四)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應通過與志願者組織或服務對象簽定服務協定書等形式,明確服務內容、時間和有關的權利、義務。未滿十八周歲的註冊志願者可參加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未滿十八周歲的在校學生註冊後,按所在學校有關規定參與相關志願服務。
(五)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可依託服務需求相對集中的社會公益機構,通過簽定協定、命名掛牌等形式創建志願服務基地,探索建立志願者經常性、就近就便開展志願服務的有效機制。
(六)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要推進志願服務平台建設,形成實體型、網路型、複合型平台。鼓勵依託網路新媒體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同時應面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遵守有關法律規定。
第五章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
(一)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負責全國註冊志願者工作的規劃、協調和指導。
(二)省級團委、志願者協會根據本地區、本系統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廣泛推行志願者註冊制度。根據實際需要,也可直接開展志願者註冊工作。
(三)市、縣兩級團委應普遍建立志願者專門工作機構和志願者協會,安排專人負責志願者註冊和管理工作。
(四)縣級以下基層團組織應通過建立志願者協會、創建志願者服務站、培育志願服務夥伴、發展志願者服務隊和服務團隊等形式,廣泛開展志願者註冊工作,實現志願者註冊和服務的便利化。
(五)社區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中學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含志願者服務站、服務隊、服務團隊等),經所在地註冊機構同意可以開展志願者註冊工作。
(六)註冊機構及其下屬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負責志願者的管理服務,建立健全宣傳動員、註冊登記、管理培訓、考核評價、激勵表彰、個人信息保密等制度。
第十四條 日常管理
(一)註冊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後,由服務對象或組織者提供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內容等證明,註冊機構及其下屬團組織、志願者組織予以認定。服務時間為實際服務時間(不含往返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量。
(二)註冊機構應建立健全註冊志願者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網上註冊和管理,促進管理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
(三)註冊志願者使用全國統一的標識。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註冊志願者應佩帶以全國統一標識為主體圖案的標誌。志願者旗幟和服裝以紅、藍、白為基本色調。
(四)註冊機構可在重大活動時或定期組織志願者進行宣誓。志願者誓詞:“我願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願者。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踐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社會進步貢獻力量!”
(五)註冊志願者培訓工作主要由註冊機構及其下屬的團組織、志願者組織負責,對註冊志願者申請人進行志願服務基本理念培訓,定期向註冊志願者提供志願服務相關技能等方面的培訓,向志願者骨幹提供專門的培訓,提高志願者的服務能力和綜合素質。
(六)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探索和完善註冊志願者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註冊志願者在本人需要幫助時,優先得到志願者組織和其他志願者的服務。
(七)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註冊機構可取消其註冊志願者身份。
(八)註冊志願者在志願者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由志願者組織承擔責任;志願者組織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註冊志願者追償。
(九)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逐步建立志願者權益保障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維護志願者正當權益,推動建立志願者保險和應急基金,做好相關救助和慰問工作。如服務對象在接受服務過程中對註冊志願者造成損害,志願者組織應當支持受損害的註冊志願者向有關服務對象追償損失,並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六章激勵和表彰
第十五條 團組織、志願者組織應完善志願者評價機制,組織實施星級認證制度,評選表彰和獎章授予制度等。
第十六條 星級認證制度
星級認證制度由省級團委、志願者協會組織實施。註冊機構負責具體認證工作,根據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認定其為一至五星志願者。星級志願者認定後,可由相關註冊機構在其註冊證上進行標註,並佩戴相應標誌。
(一)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的,認定為“一星志願者”;
(二)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小時的,認定為“二星志願者”;
(三)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0小時的,認定為“三星志願者”;
(四)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認定為“四星志願者”;
(五)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500小時的,認定為“五星志願者”。
第十七條 評選表彰和獎章授予制度
各級團組織、志願者組織主要依據註冊志願者的服務時間、服務業績,根據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評選表彰活動,授予志願者榮譽稱號和相應服務獎章。共青團中央、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定期組織開展中國青年志願者優秀個人獎、組織獎、項目獎評選表彰活動。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 長期在中國內地工作、學習、生活的港澳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華人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註冊的,由註冊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於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工作部、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秘書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頒布的《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註冊志願者標識
2.志願者註冊登記表(參考式樣)
志願者註冊登記表(參考式樣)
志願者編號(註冊機構填寫):[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 性別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照 片 |
籍貫 | | 戶籍 所在地 | | 政治面貌 | | 宗教信仰 | |
學歷 | | 職稱 | | 職務 | | 職業 | |
畢業學校及專業 | |
工作單位及地址 | |
住址 | |
身份證號碼 | | 特 長 | |
其他有效證件號 | | 愛 好 | |
聯繫 方式 | 聯繫 地址 | | 郵編 | |
聯繫 電話 | 辦公: 宅電: 手機: |
Email | | QQ | |
服務意向 | |
個 人 簡 歷 | |
申請人承諾 | (請抄寫) 我願意成為一名光榮的志願者。我承諾:盡己所能,不計報酬,幫助他人,服務社會,踐行志願精神,傳播先進文化,為社會進步奉獻力量。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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