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其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設備監理單位間發揮橋樑紐帶和服務作用,組織全體會員,認真貫徹實施國家設備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保證工程設備質量,提高設備投資效益,促進設備監理活動的健康發展為宗旨。
業務範圍
貫徹落實國家設備監理制度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宣傳提高工程設備質量的重要意義。
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國家設備監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依據法律、法規 ,參照國際準則和通行做法以及行業特點,研究、提出設備監理活動的有關規範和辦法;總結經驗,探索完善我國設備監理制度;推廣設備監理的科學方法。並根據政府委託受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設備監理人員培訓單位及註冊設備監理師的執業資格申請並組織審查,做出評定;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資格評定報告;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所發證書的資格實施監督、複審;組織編寫設備監理培訓教材;根據委託組織註冊設備監理師的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等。根據設備監理業務的需要進行有關人力資源的組織與開發;組織各方面力量,提供多種形式的設備監理技術服務,開展設備監理的經驗交流工作,努力提高設備監理服務的質量。並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內有關團體和專家的聯繫與協作、交流成果,開展國際間有關監理工作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建立全國設備監理網路系統,開展設備監理的宣傳教育和推廣工作,編輯、翻譯出版設備監理標準、期刊、書籍、文集、資料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中國設備監理協會
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CONSULTANTS
(縮寫:CAPEC)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設備監理單位、註冊設備監理師及相關單位和人員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及有關各方與設備監理單位間發揮橋樑紐帶和服務作用,維護會員權益,組織全體會員認真貫徹實施國家設備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自律,保證設備質量,提高投資效益,降低投資風險,促進設備監理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和平里西街甲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落實國家設備監理制度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宣傳提高設備質量的重要意義。
(二)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國家設備監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劃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依據法律、法規 ,參照國際準則和通行做法以及行業特點,研究、提出設備監理活動的有關規範、辦法和標準;加強行業自律,增強整體競爭力;總結經驗,完善我國設備監理制度;推廣設備監理的科學方法。
(三)根據政府委託受理設備監理單位資格申請並組織審查,做出評定;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交資格評定報告;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對取得資格證書的甲級和乙級設備監理單位實施監督。
(四)根據設備監理業務的需要進行有關人力資源的組織與開發;組織各方面力量,提供多種形式的設備監理技術服務,開展設備監理的經驗交流工作,努力提高設備監理服務的質量。
(五)組織編寫設備監理培訓資料,根據委託組織註冊設備監理師的培訓及執業資格考試等管理工作,組織設備監理人員培訓單位的審查認可。
(六)組織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內有關團體和專家的聯繫與協作,交流成果;開展國際間有關監理工作的友好往來、學術交流和經濟技術合作,提高我國設備質量水平。
(七)建立設備監理信息系統。根據授權,對設備監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為政府決策和社會提供服務。
(八)開展設備監理的宣傳教育和推廣工作,制訂設備監理標準,依照有關規定,編輯會員通訊、期刊、書籍,翻譯文集、資料等。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設備監理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熱心於設備監理事業。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參與行業內有關標準、規範和規則的制定;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協會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九 、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組織理事會制定促進設備監理健康有序發展的有關工作方針,並監督實施落實;
(四)處理其它與本團體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秘書處各部(室)、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各部(室)、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6月18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