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宣傳貫徹國家計量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計量工作在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會的計量意識;圍繞計量工作,組織調研、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為政府計量管理部門提供決策參考,承擔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的任務;對計量器具生產企業進行指導和服務,促進計量器具產品提高質量、創建名牌;開展計量業務培訓,普及計量知識,提高計量管理人員和計量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加強計量宣傳工作,推廣先進經驗,編輯出版有關計量工作的書刊和資料;開展與國外計量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計量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宣傳計量工作在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全社會的計量意識;
(二)圍繞計量工作,組織調研、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為政府計量部門提供決策參考,承擔國家質檢總局委託的任務;
(三)加強對計量器具生產企業的指導和服務,協調和組織企業開展計量儀器設備的展覽、展銷等有關活動,促進計量器具產品質量的提高,推動創建一批計量行業的名牌產品;
(四)加強同企業的聯繫,積極提供計量諮詢服務,推動企業加強計量檢測工作,使計量工作在節能降耗、提高質量和經濟效益等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
(五)開展計量教育活動,普及計量知識,培訓計量人員;
(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計量技術交流活動,推動計量測試技術的套用,促進計量測試技術的發展;
(七)加強計量工作的宣傳,組織編輯出版有關計量工作的信息、資料和刊物,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
(八)開展與國外計量行業的交往,加強計量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活動。
組織機構
協會下設4個分會:冶金分會、化工分會、機械分會、紡織分會;6個工作委員會:水錶工作委員會、加油設備工作委員會、能源計控工作委員會、機動車計量檢測技術工作委員會、電能表工作委員會、燃氣表工作委員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中國計量協會
英文名稱:China Metrology Association,縮寫:CM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中國計量協會是由計量管理部門、計量技術機構、工業、商業企業的計量管理部門和生產銷售計量器具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國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全面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廣大計量工作者,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深入企業和廣大消費者之中,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服務活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計量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本協會接受國家質檢總局的業務指導和日常監督管理;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在北京市,秘書處掛靠在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從事並熱愛計量事業;
(四)在計量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能夠為推動計量事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要求本協會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服從理事會領導;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計量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職年齡最高不得超過70 周歲;秘書長及以下工作人員任職年齡最高不得超過65歲;不夠任滿一屆的不再提名為候選人;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擔任協會法定代表人。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協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和會員單位特點,設立分會、工作委員會等分支機構。
(一)設立分支機構應按照本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式,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申請登記。
(二)本協會的分支機構是本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有本協會承擔。
(三)本協會的分支機構按照本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於本協會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本協會所有,按照本協會《會費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合理使用。
(四)本協會分支機構秘書處,可以掛靠在有關部門或企事業單位。所掛靠的單位應積極支持分支機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經費支持。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增、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質檢總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