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

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

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於1987年4月17日在北京成立。1991年4月在民政部核准登記,是社會團體法人。英文名稱為:CHINA COMPUTER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CCIA。

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是從事計算機及其相關產品生產製造、科研、開發、套用等企事業單位自願參加、組織起來的社會團體,擁有註冊會員230餘家。深圳、上海、江蘇、浙江、河南省計算機行業協會等是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地區性的社會團體會員,其註冊會員總計有600餘家。

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是我國信息產業具有權威性的民間社團之一,其會員單位囊括了我國著名的計算機企業。經統計表明,其會員的計算機工業產值占我國計算機工業總產值的60%;有19家會員進入中國電子企業百強,其產品銷售額占電子百強銷售額的23%,占中國計算機市場銷售總額的37%。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COMPUTER INDUSTR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1年4月
  • 會長:盧明
  • 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 
  • 協會地址:北京市萬壽路27號電子大廈304室
發展歷史,會名名單,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經國家經貿委批准成立於1987年9月(1991年協會在民政部核准登記),其大背景是:1988年第七屆全國人大會議即將召開,原電子工業部與原機械工業部合併在即;原電子工業部計算機工業管理局一分為四,即長城計算機集團公司、計算機與微電子發展研究中心、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和計算機司(1993年第八屆全國人大決定機械工業部與電子工業部分開更名為計算機與信息化推進司,1998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大會議決定電子工業部與郵電部合併為信息產業部,又與通信與系統裝備司、基礎產品司重大工程司合併為電子信息產品管理司)。因此,政府是行業協會培育的主體。依據國家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信息產業部,協會秘書處設在單位為中國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1987年9月至1995年4月為第一屆理事會工作期,1995年5月至1999年9月為第二屆理事會工作期,1999年9月至2004年4月為第三屆理事會工作期,2004年5月至今為第四屆理事會工作期。

會名名單

以下是前42家公司:其他公司請查看(
序號單位名稱姓名職務
1
TCL電腦科技有限責任公司
楊建榮
總經理
2
北京晨拓聯達科貿有限責任公司
廖理純
董事長
3
北京華勝計算機有限公司
胡聯奎
執行董事
6
北京研華興業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陳希
NCG經理
7
北京兆維電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王志華
副總裁
9
長江計算機(集團)公司
焦自純
總工程師
10
方正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祁東風
總裁
11
福建實達電腦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臧家順
董事長
13
國家電子計算機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羅洪元
主任
14
黑龍江電子信息套用教育中心
程萬君
主任
15
長城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高雷
董事長
16
華北計算機系統工程研究所
羅安
總工程師
17
華東計算技術研究所
孫德煒
所長
18
江蘇宏圖三胞高科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袁亞非
總裁
19
浪潮電子信息產業有限公司
王恩東
總裁
20
聯想集團
楊元慶
總裁
21
聯想集團
陳紹鵬
集團高級副總裁
22
南京福中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楊宗義
董事長
23
青島海信數碼產品有限公司
周險峰
總經理
24
清華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李健航
副總裁
25
清華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裴嵩
副總裁
27
上海鼎鈦克電子有限公司
彭文進
總工
28
上海東海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張梁
總經理
29
上海廣電計算機有限公司
曹厚德
總經理
30
太極計算機股份有限公司
許詩軍
事業部總經理
31
天津市中環電子計算機公司
陳良
總經理
32
威盛電子(中國)有限公司
徐濤
行政長
34
武漢藍星電腦集團有限公司
李正
副總經理
35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勇
總經理助理
36
中國長城計算機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周庚申
總裁
37
中國長城計算機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盧振宇
常務副總經理
38
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公司
39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706所
呂英
所長
40
中國航天時代電子公司第七七一研究所
段茂賢
副所長
41
中國軟體與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42
北京市八億時空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長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行業服務、政府服務,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按照“公正、團結、服務”的原則開展工作;在政府和計算機企事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中國計算機行業的發展。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計算機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MPUTER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CI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註冊的計算機行業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及地方計算機行業社團自願結成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本協會主要職能是通過行業協調、協商和行業監督,開展各種形式的行業自律工作,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促進行業發展;充分發揮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政策法規相關意見和建議。充分發揮協會為會員服務功能;成為會員的服務之家。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萬壽路27號電子大廈304室 。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 宣傳中國政府有關的方針、政策、策略、法規,向政府提出有關本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裝備、政策諮詢意見和建議;
  2.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積極組織行業企業做好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的應訴和申訴等相關工作;開展行業自律工作,促進和制訂行規行約,推動市場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3. 信息諮詢服務,調查、分析、研究行業產業及產量情況,及時向會員及有關部門提供行業發展情況、市場發展趨勢、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政策導向、產業導向、市場導向;
  4. 積極開展國內、國際交流和合作,促進行業共同發展,推動產業走向國際化;
  5. 廣泛開展學術、技術交流,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本行業國內外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為企業開拓國內、國際兩個市場服務;
  6. 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制(修)定本行業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並推動其貫徹執行,參與產品質量認證和社會產品質量監督活動;
  7. 協助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全心全意為用戶服務;
  8. 積極開展培訓服務、宣傳服務、公關服務;
  9. 完成政府或會員交由本協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1. 企、事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註冊的計算機行業的企、事業法人;
  2. 社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註冊的地方計算機行業社團。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 通過協會向政府反映意願,求得幫助;
  7. 要求協會幫助保護合法權益;
  8. 提交工作議案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 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5. 決定終止事宜;
  6. 決定其他需要交納的款項;
  7.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 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 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 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 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4. 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5.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6.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7.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 、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常務副會長 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6.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企業資助;
  7.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 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 年12 月12 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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