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協會

中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協會

中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Integ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CISIIA)。是由信息服務、設備製造、工程建設、系統運維、網路安全等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Integr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 簡稱:中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中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協會。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促進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的交流合作,努力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市場公平競爭,推動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健康發展,參與國家主管部門組織的本行業有關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制定,參與全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的各種聯繫和交流活動,為會員單位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評定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促進我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道德準則、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創造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促進行業健康和諧發展。開展行業信用建設、社會責任建設等工作;
  (二)承擔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管理與服務。包括起草或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組織課題研究、調查諮詢、信息報送,組織進行行業統計,組織對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和企業資質的認證以及年檢,協助組織聽證會等活動。
  (三)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諮詢服務。承接企業委託課題研究,以及調查、評估、管理諮詢;舉辦行業發展論壇、研討會,組織對行業發展的研究分析;為企業提供服務質量、先進技術型企業評估、智慧財產權運用標桿、中國馳名商標等相關諮詢服務。
  (四)根據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的需要,推進行業用戶滿意企業、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全面質量管理的活動。
  (五)推動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改善產品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政府授權,承擔服務質量有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行業技術、業務、管理、法規等培訓工作。
  (七)根據行業中小企業特點,提供多種形式服務,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或參與舉辦國際國內展覽會,為政府、企業和行業搭建溝通交流平台。
  (十)組織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聯繫境外相關國家和地區行業組織,開展合作交流活動;發揮協會橋樑紐帶作用,為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服務;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組織會員企業做好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的應訴、申訴等相關工作,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
  (十一)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有關行業企業管理資料、書籍、會刊、簡訊,開辦網站,為行業主管部門和會員企業提供有關行業政策、技術、業務、產品、市場等動態和信息。
  (十二)承擔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企業委託的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是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八條 加入本協會應具備的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章程,履行本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誠實守信,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營業執照(登記證書)、相關資質證書和材料;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協會相關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本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活動的參加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信譽和合法權益;
  (三)接受本協會的指導與協調;
  (四)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
  (五)向本協會反映有關情況,提出建議;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直至除名。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本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書:
  (一)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不履行會員義務;
  (三)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推選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協會理事、監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決定本協會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七)決定本協會終止事宜;
  (八)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協會《章程》修改報告;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忠實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行業內有較高威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制訂協會長遠規劃;
  設立常務副會長,其職責是:在會長領導下,組織本協會舉辦的重大活動,協助會長完成所分擔的工作任務。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向會長、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名因換屆或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增補的常務理事,交理事會決定。
  (三)協調本協會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負責辦事機構建設,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組織處理辦事機構事務性工作,負責制定辦事機構管理辦法;
  副秘書長為專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經費、資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和出納人員。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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