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衛生監督協會

中國衛生監督協會

中國衛生監督協會(China Health Inspection Association,CHIA),是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者和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校以及有關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衛生監督協會
  • 外文名:China Health Inspection Association,CHI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 登記證號:4878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21561K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建設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組織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行業指導、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履行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行業和服務會員的職能,促進衛生事業改革與發展,完善衛生監督體制,提高衛生監督工作能力和水平,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保護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業務範圍

(1)開展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宣傳,普及衛生法律法規知識,提高衛生監督工作者和公眾的衛生法制意識;
中國衛生監督協會
(2)依據業務主管單位衛生監督的職責分工,組織開展衛生監督自律活動,探索衛生監督自律的新模式、新方法,促進衛生監督隊伍自身建設與管理;
(3)開展衛生監督相關領域繼續教育和人員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綜合素質;
(4)接受委託,開展衛生監督相關的技術論證、技術評估、技術諮詢、技術研發、衛生學評價等技術服務工作,推廣衛生監督相關先進技術;
(5)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擬定或修訂衛生監督方面的法規、標準、規範以及制定發展建設規劃;
(6)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開展衛生監督相關技術評審工作;表彰先進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優秀的協會工作者,總結推廣有益經驗;
(7)開展衛生監督相關的調查研究、理論研究、學術活動,開展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社團、國際組織和港澳台地區的合作與交流;
(8)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衛生監督有關的信息資料、期刊、書籍;
(9)促進政府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溝通聯繫,反映其合理訴求,積極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10)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國衛生監督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China Health Inspe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CHIA。
第二條本會是由衛生監督管理工作者和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校以及有關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會員)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組織會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執行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行業指導、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履行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行業和服務會員的職能,促進衛生事業改革與發展,完善衛生監督體制,提高衛生監督工作能力和水平,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保護公眾健康、促進經濟發展和構建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會依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新康街2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宣傳,普及衛生法律法規知識,提高衛生監督工作者和公眾的衛生法制意識。
(二)依據業務主管單位衛生監督的職責分工,組織開展衛生監督自律活動,探索衛生監督自律的新模式、新方法,促進衛生監督隊伍自身建設與管理。
(三)開展衛生監督相關領域繼續教育和人員培訓,提高相關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綜合素質。
(四)接受委託,開展衛生監督相關的技術論證、技術評估、技術諮詢、技術研發、衛生學評價等技術服務工作,推廣衛生監督相關先進技術。
(五)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擬定或修訂衛生監督方面的法規、標準、規範以及制定發展建設規劃。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開展衛生監督相關技術評審工作;表彰先進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優秀的協會工作者,總結推廣有益經驗。
(七)開展衛生監督相關的調查研究、理論研究、學術活動,開展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社團、國際組織和港澳台地區的合作與交流。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衛生監督有關的信息資料、期刊、書籍。
(九)促進政府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溝通聯繫,反映其合理訴求;積極為會員服務,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願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開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擁護本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繳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一)單位會員
1、承擔衛生監督及相關工作的衛生監督、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技術服務機構、科研院校等事業單位;
2、為衛生監督提供服務以及支持關注衛生監督工作的企業;
3、與衛生監督有關的社會組織。
(二)個人會員
1.本會單位會員的負責人;
2.大學本科畢業從事衛生監督工作一年以上,或大學專科畢業從事衛生監督工作三年以上,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獲得醫、技師及以上職稱的衛生監督人員;
3.熱心和支持本會工作,從事衛生行政管理工作兩年以上的行政幹部;
4. 從事衛生監督相關技術、研究、法律等工作兩年以上的相關人員。
單位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會員代表應當是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需向協會書面報告。會員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理事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單位會員:由單位法人代表向本會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在本會登記註冊發給單位會員證。
(二)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2名會員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在本會登記註冊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享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四)享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本會的行業規範和準則,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會員的聲譽;
(三)積極參與本會工作和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接受本會的監督和檢查,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通過有關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時方可召開;大會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人選應是本會會員,在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並能參加協會實際工作的衛生監督專家、衛生監督工作管理者和熱心支持本協會工作的社會人士或是在衛生監督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單位代表。
第二十條在會員代表大會屆中,由理事會商業務主管單位後決定理事的增補和罷免,但調整的理事不得超過原理事數的1/3。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勝任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由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是會長。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負責組織制定本會發展的規劃,安排年度工作計畫;
(四)本會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組織制定業務活動計畫,內部管理制度以及協會辦事機構幹部的獎懲、考核和管理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罷免程式
(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罷免,需由5名以上理事提出動議,經常務理事會討論,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後,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罷免;
(二)所有罷免人員的情況,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開展評比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和財產不流失。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會徽
第四十二條本會採用統一會徽,會徽呈圓型。會徽圖案中央是衛生監督徽圖,徽圖上方邊緣刻有中國衛生監督協會中文,徽圖下方邊緣刻有中國衛生監督協會英文China Health Inspection Association,以藍色為基本色。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09年8月21日中國衛生監督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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