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
- 外文名:ChinaArtistCultureinheritageAssociation
- 中文縮寫:中國傳協
- 英文縮寫:CACIA
- 會址:中國北京
協會成立,宗旨任務,組織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成立
2014年11月,中國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第一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正式成立了中國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會址設於北京。
宗旨任務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的宗旨任務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循黨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致力於繁榮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四個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在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指導下,組織各文藝家分會開展各種活動。如:組織作家、藝術家進行各種學習和探討,組織各類文藝演出的觀摩,舉辦各種藝術展覽,召開各類學術研究會、座談會,舉行文藝作品的評獎活動,舉辦旨在培養文藝新人的講座、講習班,開展紀念文化名人的活動等。
中藝傳承及各協會辦有15餘種全國性的文藝刊物和報紙。中藝傳承擁有自己的直屬出版社,也出版地方性的文藝刊物。中藝傳承廣泛開展對外文學藝術的交流活動,並積極組織和推動各個團體會員開展國際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組織簡介
中藝傳承的最高權力機構為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全國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全國委員會。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及本會特邀產生。各團體會員按規定辦法和商定名額分別提名,並經代表大會協商通過,產生全國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執行主席一人、執行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由主席團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團處理會務,並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中藝傳承採取團體會員制。現有團體會員12個,即12個全國文藝家分會及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傳協。
中藝傳承實行團體會員制。現有團體會員12個,即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作家分會、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戲劇家分會、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電影家分會、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音樂家分會、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美術家分會、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曲藝家分會、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舞蹈家分會、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民間文藝家分會、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攝影家分會、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書法家分會、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雜技家分會、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電視藝術家分會及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傳協,中藝傳承對各團體會員的工作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並承辦團體會員需要統籌安排的事宜。
中藝傳承及各協會辦有《中藝傳承報》等12餘種全國性的文藝刊物和報紙,擁有中藝傳協出版社、2家影視公司。中藝傳承授權各地傳協出版地方性的文藝傳承刊物。
中藝傳承依法維護團體會員和文藝家的合法權益和改善他們的工作、生活條件,經常與作家、藝術家聯繫,傾聽他們的意見和呼聲,遇有困難或問題,及時請有關部門協助解決。中藝傳承積極促進全國各族文藝家的團結,加強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及海外僑胞中的文藝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交往,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中藝傳承廣泛開展對外文藝的交流活動,並積極組織和推動各個團體會員開展國際文藝交流活動,增進了中外文藝界的友誼和合作。
中藝傳承的經費來自會員會費社會捐助以及贊助、有償服務收入、其他合法的收入。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簡稱中藝傳承),是根據黨中央指示精神,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由全國性文藝家分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組成的非營利性文藝團體。是由全國及海外華人文藝家、文藝工作者、理論研究者和文藝界專家教授自願組成的專業性、學術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文藝家的橋樑與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動員文藝家和文藝工作者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弘揚、培育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樹立和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致力於繁榮我國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和諧文化,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堅持文藝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文藝規律,繼承優良傳統,推動自主創新。
第四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積極促進全國各民族文藝家的團結,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文藝團體和文藝界人士的交往,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對各團體會員開展聯絡、協調、服務工作。通過組織學習、深入生活、文藝創作、文藝評獎、成果展示、理論研究、學術討論、調查研究、人才培訓、對外交流和權益保護等項工作,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積極加強文藝界與社會各界的聯繫,與政府有關部門密切合作,發展我國文化藝術事業。
第七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培養良好職業精神、職業道德,積極推進文藝創新,表彰獎勵優秀文藝工作者和文藝作品,發現、培養和扶持文藝人才。
第八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反映團體會員和文藝家的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開展文藝領域的行業教育、行業自律、行業服務和行業管理。
第十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積極開展民間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擴大友好往來,推動中華文化走向世界,維護國家利益和文化安全,努力對人類文明的進步作出貢獻。
第十一條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根據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發展為繁榮文藝服務的文化產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全國性的文藝家分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傳承協會為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團體會員。
設立全國性的文藝家分會提出申請並經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主席團批准,可成為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和權利: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章程,執行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的決議,按期交納會費,負責完成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交付的任務,開展符合章程的各項活動。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的活動,對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國代表大會和由它選舉產生的全國委員會。
第十五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全國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六條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特邀產生。全國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按商定名額分別提名,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需要可提出有關方面的委員候選人。全國委員會中的團體會員代表,在不擔任該團體會員主要領導人職務後,則該團體會員應推舉另位主要負責人接任,並報主席團備案。
第十七條 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的重大問題;
三、修改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章程;
四、選舉全國委員會。
第十八條 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團委員;
三、聽取和審查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應由全國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全國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和主席團委員若干人,組成主席團。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其權力。
第二十一條 主席團下設秘書處,秘書處秘書長由主席團推舉產生。
秘書處主持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提議召開主席團會議。
第二十二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設榮譽職務。榮譽職務由主席團推舉和聘請。
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社會捐助以及贊助;
三、有償服務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五條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有效。
第二十六條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簡稱中國傳協。
中國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中國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的英文全稱是“ChinaArtistCultureinheritageAssociation”,縮寫為“CACIA”。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中華藝術家文化傳承協會全國代表大會通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