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菱鎂行業協會

中國菱鎂行業協會

中國菱鎂行業協會成立於1991年4月,系國家民政部核准登記的國家一級社團組織。由全國鎂質膠凝材料為原料的相關產品生產、設備製造、產品流通,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計單位、使用單位和從事菱鎂研究開發的專家、學者等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菱鎂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Magnesite & Material Association
  • 屬性:社會團體
  • 簡稱:CMMA
主要職責,協會宗旨,業務範圍,團體會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推動行業持續、穩定、快速、健康發展為基本工作思路,與社會各界開展廣泛交流與合作。

協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行業、企業提供服務,開展會員之間的交流與協作,溝通信息,搭建平台,發揮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管理、信息交流、業務培訓、刊物編輯、專業展覽、國際合作、諮詢服務等。

團體會員

協會的成員:由全國鎂質材料生產企業,以鎂質材料為原材料的製品企業,相關材料生產、設備製造、產品流通、使用單位,管理部門及科研院所、設計單位,從事菱鎂研究開發的專家、學者等組成。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菱鎂行業協會,英文譯名是Magnesite & Magnesia Cement Products Trade Association ofChina縮寫MMCPT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原材料生產、產品及設備製造、流通、運輸、使用、管理單位和科研院所按照自願結成原則組成的全國性行業團體,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單位服務,開展會員之間的交流和協作,溝通信息,協調關係,發揮企業和政府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部門推行和貫徹有關方針、政策、法令、法規,進行行業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根據行業特點,制定、規範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實行同行議價,維護公平競爭。 (三)接受會員委託,組織專家對本行業新辦工業項目申報進行前期調研,並由行業專家簽署論證意見,作為工商管理部門審批的重要依據。 (四)提出本行業標準規劃,組織制定、修改本行業各種標準,並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五)組建各級質量檢測中心,協同有關部門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組織行檢、行評工作。 (六)經有關部門授權承擔本行業生產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對不合質量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進行督促整頓,以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有關措施。 (七)對本行業科研課題和技術改造項目,向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提供可行性論證和建議;組織行業新技術攻關開發,促進技術進步。 (八)開展與國外相關組織的業務聯繫,發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九)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 (十)開展諮詢服務。組織行業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交流,為企業和用戶服務。 (十一)編輯出版行業有關刊物及資料,介紹國內外科學管理經驗和先進技術,指導企業生產經營。 (十二)按照本行業的實際要求,開展行業統計工作,布置、收集、管理、分析全行業統計資料,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管理決策服務。 (十三)對行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和技術考核,向有關部門提出技術職稱評定意見。 (十四)興辦為本行業經濟技術服務的經濟實體。 (十五)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無特殊情況一年不交鈉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委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歷屆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交流研討會等大會的歷史照片
一屆會員大會1986年12月12日在廣州成立,遼寧省木材節約辦公室副主任孫賀臣當選理事長,王傑當選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範文濤任 名譽理事長。劉吉炎副秘書長作籌備工作報告。
二屆會員大會於1988年11月12日在廈門召開,孫賀臣當選理事長.王傑任秘書長,範文濤任名譽理事長.孫賀臣理事長作工作報告, 王傑秘書長作修改協會章程的工作報告
三屆會員大會於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八日在昆明召開,劉頌椒當選為會長,王傑任秘書長,桓玉柵聘請為名譽會長.王廣森代理事長做工作報告劉吉炎副秘書 長做修改協會章程的工作報告.高大禮上台領獎。
四屆會員大會於1994年11月26日在山東泰安召 開朱光前當選會長,王傑任秘書長,會議聽取了秘書長王傑的工作報告,俞志強作典型發言。
五屆會員 大會於 1997年5月16日在北戴河召開,朱光前當選會長,邱發成任秘書長,王傑秘書長做大會工作報告,高大禮同志作了典型發言。
六屆會員大會於2000年6月1日在西安召開,劉頌椒當選為會長,邱發成任秘書長並在大會上做了大會工作報告,吳立慶作典型發言。
七屆會員大會於2002年12月4日在濟南市召開,劉頌椒當選為會長,邱發成任秘書長,並做了大會工作報告,王自福做了重點發言。高大禮工程師發表了“無機玻鎂不燃裝飾板生產設備的設計製造與改進”的專題研究報告。並在“中國菱鎂”雜誌2002年第4期第21頁~23頁全文刊登。
八屆會員大會於2005年10月20日在成都召開邱發成當選會長,彭雁南任秘書長,八屆會議和生產技術研討同時召開,吳心國會長作大會工作報告林文冠做典型發言。
一屆會員大會1986年12月12日在廣州召開 二屆會員大會1988年11月12日在廈門召開
三屆會員大會1991年10月18日在昆明召開 四屆會員大會1994年11月26日在泰安召開
五屆會員大會1997年5月16日在北戴河召開 六屆會員大會2000年06月01日在西安召開
七屆會員大會2002年12月04日在濟南召開 八屆會員大會2005年10月20日在成都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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