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

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

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是公募基金會,是中國文化遺產發現研究、保護的社會組織之一,於2007年8月28日在民政部正式註冊登記。文化部為業務主管單位。以“喚醒公民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及責任,配合政府調動民間力量修繕和保護中國文化、歷史遺蹟,推動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為宗旨,以“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造福人類”為原則而成立。基金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社會各界熱心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代表和主要捐贈人組成的理事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
  • 外文名:China huaxia cultural heritage foundation
  • 類型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07年8月28日
基金會標誌,建設宗旨,業務範圍,基金管理,

基金會標誌

標誌主體由麒麟、基台和橄欖葉三部分構成,圖案標識下方配以“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中英文字樣。
1、氣宇軒昂的麒麟,象徵著祥瑞和仁愛,它仰天長嘯,喚醒著全社會提高保護文化遺產的意識,同時它長嘯的頭部是回頭,意味著不忘過去,表達著基金會保護文化遺產的決心。
2、深厚穩固的基台,意為華夏文化的“宏大感、歷史感、民族感”,象徵著華夏文化博大精深、傳承有序和多元結構、平台廣闊是天,是大有作為,同時也代表基金會的精神——為了中國的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努力拚搏,自強不息。象徵著中國的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在基金會工作里的重要性。
3、左右九對橄欖葉,象徵世界和平美好,社會和諧發展。同時也象徵中國的文化厚德載物,欣欣向榮。

建設宗旨

喚醒公民保護意識及責任,募集海內外資金修繕和保護中國文化、歷史遺產,協助、配合政府調動民間力量,推動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

業務範圍

1.募集海內外資金、接受社會捐贈、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修繕和保護中國文化遺產。
2.組織專家考察瀕危文化遺產,制定相應保護方案,並予以有效的保護措施。配合有關部門通過研究、調查制定出各種不同文化遺產的保護標準,以試推行的方式將調整、修正的資料提供給政府作為該類規範標準的參考。
3.適時召開專家之間以及各文化遺產地負責人之間的研討會。
4.定期組織專家對各文化遺產地的相關人員及社會各界熱心於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人士進行專業培訓,培養、發展更多文化保護人才。
5.積極配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參與國際合作,當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中國委員會的助手。

基金管理

一、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基金管理,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及基金會的合法權益,促進各界人士、機構、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社會力量,參與弘揚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發掘、保護中國文化遺產,傳承民族寶貴精神財富的公益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章程,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所稱的基金,是指本基金會依法取得的各項資金和實物,政府資助給基金會的公益性資金,以及上述財產的增值收入。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依法取得和支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二、基金來源第四條 本基金的主要來源
(一)境內外各界人士、團體、機構、企事業單位的捐贈;
(二)政府資助的相關公益文化資金;
(三)上述基金實現的各項增值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基金使用第六條 本基金根據其相關規定的內容範圍和發展需要,在政府和相關部門和基金會的監督指導之下使用。
第七條 基金會與捐贈人簽署的捐贈協定以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的名義簽屬,應明確捐贈方式,內容和使用範圍,並按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捐贈人所捐贈的基金,原則不得用其本身的項目,並為每個捐贈人設立明細賬簿
第八條 基金會資助公益活動,按本基金會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九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其章程規定範圍的公益事業支出,不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 70 %。
第十條 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
四、基金的財務管理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中國華夏文化遺產基金會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自身的會計監督制度,納入基金會的會計核算體系,接受基金會理事會、監事的監督和接受民政部每年的審計。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實行預算管理,規範審批程式,明確管理許可權,建立財務會計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五、基金的保值、增值管理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合規、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保值、增值的重大事項,須按基金的管理辦法和基金會章程,經批准實施。
第十五條 基金會的人員,遇有個人利益與本基金利益相關聯時,應迴避相關事項的決策,基金會人員及親屬不得與本基金進行交易。
第十六條 基金會可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基金的保值、增值活動。
六、基金的管理監督第十七條 基金會定期邀請專業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第十八條 本基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接受政府和捐贈人對基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查詢,並及時如實答覆。
第十九條 基金會按國家和基金會的相關規定,做好登記管理和報告工作。
第二十條 基金會按相關法規,照章納稅。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設定理事會、理事會由15名理事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1名,副理長 6 名,另設一人任監事,基金會設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簡稱管委會)人員由各部門負責人和有關理事組成。監事列席管委會會議,有權就基金的管理提出質詢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設會計人員2名,出納人員2名,負責對基金進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相關工作人員,因違反相關法規制度和本管理辦法規定,致使本基金遭受損失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基金的,須退還非法占有的基金,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理事長更換時,應進行審計。
七、附則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管理辦法經基金會理事會通過後正式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由基金會負責解釋,修改內容時,應經基金會批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