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於1977年由著名
科學家提議,中國科協申報,1978年1月2日經
鄧小平等中央領導同志批准成立的社團組織。
1979年(
己未年)3月,方毅、
李先念、
余秋里、
王震、耿飈、王任重、谷牧、康世恩等八位副總理批准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的人員編制。我會作為中央財政二級預算單位。1984年,中編辦以(中直編髮[84]10號文)批准我會為直屬局級事業單位,編制25人。我會作為中央財政二級預算單位。1987年,中國科協以[科協人發字(1987)09號文] 批准我會設4個處級機構,編制23人。199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以(人中編函[1990]78號)文,批准我會為使用事業編制的社會團體,編制25人。1994年,中國科協成立中國科協學會管理服務中心,中國科協所屬13個直屬學會統一歸中國科協學會管理服務中心,編制290人。1995年4月,中編辦以(中編辦字[1995]83號文),確認我會編制歸中國科協學會管理服務中心。2005年,中國科協將中國科協學會管理服務中心改為中國科協學會服務中心,中心編制175人。2006年4月,中編辦以(中央編辦復字[2006]43號文),確認我會編制歸中國科協學會服務中心。
研究會堅持民主辦會,實行會員制;最高決策權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有30個有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現有30個專業委員會(含籌備)和8個工作委員會。
研究會於1996年加入國際科學史和科學哲學聯合會(IUHPS)邏輯學方法論科學哲學分會(DLMPS),是該會的國家會員。2007年8月9日至8月15日在北京友誼賓館,聯合主辦召開了 “第13屆國際邏輯學、方法論與科學哲學大會”(The 13th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Logic, Methodology, and Philosophy of Science),規模為700人。中國科協馮長根書記到會並致詞。國際邏輯學、方法論與科學哲學大會有科學哲學界的“奧林匹克”之稱。
自然辯證法作為一門學科經歷了逐步發展、成熟的過程。1981年,教育部把自然辯證法類課程列為理工農醫研究生的公共必修課。全國有自然辯證法專業20個博士點,70多個碩士點。
建設宗旨
研究會的宗旨是倡導科技工作者學習、研究、運用馬克思主義哲學指導思想和實踐,促進自然科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的聯盟,為我國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30年來,研究會在堅持實事求是、解放思想、推動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弘揚科學精神,反對迷信和偽科學方面作出了突出貢獻。
業務範圍
理事成員
研究會於1981年10月召開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于光遠任第一屆、第二屆理事長,第一屆副理事長有
周培源、
盧嘉錫、李昌、
錢三強、
錢學森、鐘林,第二屆副理事長有李昌、龔育之、李寶恆、鐘林、丘亮輝。
1992年7月17日在北京召開第三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龔育之任第三屆、第四屆理事長,第三屆副理事長有王梓坤、彭瑞驄、朱訓、周傳典、李寶恆、唐敖慶、陳昌曙、曾近義、丘亮輝;第四屆副理事長有朱訓、朱麗蘭、周傳典、王梓坤、彭瑞驄、廖自強、何祚庥、陳昌曙、李慶臻、李惠國、王國政。
2001年2月在北京召開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朱訓任第五屆理事長,第五屆副理事長有殷瑞鈺、王德勝、孫小禮、畢孔彰、
朱清時、
邱仁宗、李慶臻、李惠國、
郭貴春、
曾國屏、顏澤賢、王國政。2006年4月在北京召開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朱訓任第六屆理事長。
理事長 朱 訓
副理事長 吳啟迪 烏 傑 殷瑞鈺 柯 楊 瞿振元 張彥英 鄧 勇 馮 俊 曾國屏 王德勝 石寶珩
秘書長 王玉平
副 秘 書 長 劉孝廷 張明國
組織章程
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章程
(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012年4月22日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中文: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
英文:The Chinese Society for Dialectics of Nature/Philosophy of Natur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縮寫:CSDN/PNST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是為發展我國科學技術事業,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由全國自然辯證法工作者和熱心自然辯證法事業的自然科學工作者、工程技術工作者、科學管理工作者和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自願組成,依法登記的公益性、學術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CAST)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規範;促進自然辯證法的學習、研究和套用;從交叉學科的特點出發,加強自然科學工作者與社會科學工作者的聯盟,為中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為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哲學做出貢獻。
本會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為國服務的宗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走改革開放之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路54號,郵政編碼10004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自然辯證法與相關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一) 積極參加國家和各行各業、各部門、各地區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參與對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論證與諮詢工作,為科學技術、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 宣傳和普及自然辯證法知識,促進自然辯證法學科發展,提高自然辯證法課程的教學質量,推動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的聯盟;
(三) 弘揚科學精神,倡導科學思維,傳播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
(四) 開展自然辯證法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編輯出版學術書刊;
(五)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科學哲學、技術哲學、科學技術與社會(STS)等學術團體的聯繫與合作;
(六) 努力將研究會辦成會員之家,反映會員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
(七) 發現和舉薦自然辯證法研究、教學與普及人才,表彰、獎勵在自然辯證法研究、教學與普及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
本會的會員種類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資深會員和榮譽會員共四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熱心於自然辯證法事業並具備一定的研究能力和成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本理事會授權地方研究會、工作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批准個人會員入會。
(四) 凡本會專業委員會會員和地方研究會會員均為本會會員。
(五)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全國統一編號的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訂購本會編印的刊物、資料時享受各種優待權;
(五)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 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三) 經常保持與本會的聯繫,若單位或聯繫方式變更,應及時通知本會;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依法成立的自然辯證法研究組織或研究會,經申請並得到本會批准,交納單位會費即為本會團體會員。本會和團體會員之間建立聯繫和業務指導關係。
第十三條 資深會員條件
資深會員由對自然辯證法研究事業有較大貢獻和在自然辯證法領域有較高學術成就的會員申請,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四條 榮譽會員條件
本會設榮譽會員。根據理事長或秘書長提名,經過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學會部備案後可對有突出貢獻的專家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時,由本會辦事機構提醒後,如果無正當理由,繼續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時,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應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 討論重大學術問題;
6.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由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3. 籌備召開下一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
(一)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總數的1/3。
(二)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三)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
(一) 理事會根據學科發展的需要,設立若干中國自然辯證法研究會專業委員會。
(二) 專業委員會負責人由會員選舉產生,並在理事會領導下主動開展有關學術活動。 第二十六條 工作委員會
(一) 本會常務理事會下設若干工作委員會;
(二) 工作委員會可以吸收聘請會員參加工作。常務理事或理事分工負責組織開展有關活動。
第二十七條 報刊編委會
本會設報刊編委會,負責本會報刊編輯工作。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於年齡最高一般不超過70歲;
4.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5.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6. 秘書長一般為專職;因工作原因,經中國科協批准,秘書長為非專職人員時,設專職副秘書長一人。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一般任期為一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報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並經過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2/3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通過後,方可任職;
(四)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或由理事長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應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五)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提名秘書長人選。
(六)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完成理事長和中國科協交辦的事項,主持研究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名譽理事長及其他名譽職位
本會設名譽理事長。對本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離任理事長,可由理事會決定聘請為名譽理事長。必要時,由理事會決定設定其他名譽職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業務主管單位撥款;
(二) 項目費、會費;
(三) 政府資助;
(四) 社會和個人捐贈;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合作、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 基金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管理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地方、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間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4月22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研究會主辦的刊物有《自然辯證法研究》、《醫學與哲學》和《工作通訊》(內部出版),研究會委託主辦的刊物有《科學技術與辯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