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能源環保產業協會

中國能源環保產業協會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能源環保產業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中國能源環保產業協會
  • 經營範圍:能源環保產業
  • 公司性質:社會團體
  • 國家:中國
協會優勢,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紀律,第九章 附則,

協會優勢

1.會員單位遍及全國,具有新能源開發,技術創新堅實基礎和雄厚實力
協會會員遍及全國各省、市、自治區,與全國各級能源環境科技研院所,大專院校,生產企業有密切的交往;同金融投資企業,資產評估單位也有廣泛的聯繫,現與一批新型民營科研單位,能源環境技術交流、中介機構建立了互動信息,並在多年為生產企業服務中與眾多企業建立充分信任的良好關係。
2.豐厚的社會資源
協會常務理事、理事中擁有一大批社會各界的中高級政要,大型知名企業等單位會員近500多家。還有港澳台地區的一批理事,形成致力於新能源環境科技創新的社會資源。協會擁有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清華大學、北京大學等一批國內一流的知名專家和學者。
3.部委領導同志多次到協會視察和指導工作,對協會的工作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能源環保產業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Ener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CEEPIA”)。
第二條 中國能源環保產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新能源環保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教育、科研、生產、經營等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能源環保科技工作者的紐帶,是發展我新能源環保科技創新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業的願望和要求,加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聯繫,推動會員單位之間、國際同行之間的合作與交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提高新能源利用效率、發展節能型經濟、建設節能型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全會服從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五條 本協會的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能源環保及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
(一)調查研究新能源行業經濟運行、企業改革、技術進步、資產重組等方面的情況,根據政府制定的新能源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發展政策、技術政策、法律法規及行業改革與發展方向等為會員單位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新能源發展有關的技術經濟政策、貿易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新能源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二)開展相關能源環境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諮詢服務;
(三)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新能源經濟與技術信息;跟蹤了解國外同行的發展情況、國內外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市場預測預報,為會員單位、新能源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
(四)組織會員單位、新能源企業赴國外參觀學習、交流及商務考察活動;為國內新能源企業開拓國外市場提供諮詢服務。
(五)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轉變職能中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和任務;
(六)組織展會、研討會、論壇、培訓等
(七)編輯內部資料和協會刊物,與出版社合作出版書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能源環保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可申請作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能源環保系統熱心於新能源科技的人士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自願從事或參與本會業務範圍內的一項或幾項活動;
(四)個人會員應該是在能源環保系統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五)單位會員應該是能源環保系統形象較好,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 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執行會長為本會法定負責人。本會法定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理事會的財務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紀律

第四十四條 本會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事、按章辦事。
第四十五條 本會成員必須十分珍惜和自覺維護本會信譽,勇於開拓,誠信辦事,熱情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條 本會成員必須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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