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環保高新技術產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Ener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igh-tech Industry Association
- 發起者:國內外環保行業相關企業
- 性質:社會團體
協會介紹,協會優勢,國際交流與合作,豐厚的社會資源,協會章程,
協會介紹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及社會效益相統一,通過開展相關領域的政策研究,加強國際交流、產業合作,為環保科技領域的企事業單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務,促進我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協會職責:
立足行業,服務社會,以服務行業、會員、政府為宗旨,深入開展行業經濟運行、技術發展、企業運營等方面的情況調研,發布行業信息,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行業發展政策建議,提供行業技術經濟諮詢,推廣國內外先進環保高新技術,為政府巨觀決策提供依據,為企業提供諮詢服務,充分發揮行業協會橋樑紐帶作用。
協會優勢
國際交流與合作
中國能源環保高新技術產業協會作為非政府組織,在國際交流與合作方面得到了有關部委的支持,組織參加雙邊、多邊與環保相關的國際民間交流與合作,積極開展環保高新技術產業,努力發揮中國民間環保組織對外交往的特色和優勢,拓寬交流渠道,與聯合國機構、駐華使館、外國政府相關部門,國際組織和跨國企業等開展各種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
豐厚的社會資源
協會常務理事、理事中擁有社會各界的中高級政要,大型知名企業及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清華大學等人脈資源,還有港澳台地區的一批理事,形成致力於環保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社會資源。部委領導多次到協會視察和指導工作,對於協會的工作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能源環保高新技術產業協會(中環高協)。英文名稱為:China Ener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igh-tech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EEPH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從事能源環保高新產業的行業專家、科研、生產、設計等單位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並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協會由北京東方中企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負責承辦業務,開展工作。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全行業與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及社會效益相統一,通過開展相關領域的政策研究,加強國際交流、產業合作,為環保高新產業領域的企事業單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務,促進我國環保高新產業的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全會服從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五條 中國能源環保高新技術產業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團結凝聚各社會組織,聯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參與促進我國環保高新技術發展工作,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的作用,做好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2、積極開展能源環保高新產業權益的立法,建立能源環保高新權益保障體系,組織能源環保活動及法律援助,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3、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及環保政策、法律法規和技術諮詢服務;
4、組織開展環保高新領域公眾參與、社會監督、通過多渠道多角度為環保高新技術產業領域創造條件,構建社會監督新平台;
5、團結凝聚環保高新技術系統及各社會組織,聯合多方面力量,促進環保高新技術產業改革與發展;
6、開展環保科技現狀調研,宣傳教育活動;普及環保和維護權益知識,提高全民環保意識;
7、 組織開展行業協調,促進行業平等競爭,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我國環保形象,推動全人類環保事業發展;
8、組織推廣國內、國際行業技術合作和技術交流,舉辦展覽會、新聞發布會等活動。承辦政府委託及與我會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分別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自願從事或參與本會業務範圍內的一項或幾項活動;
(四)個人會員應該是在環保科技能源等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人士;
(五)單位會員應該是從事環保高新技術領域,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會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 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日常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選舉產生,分別由會長1人、執行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秘書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的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 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 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執行會長為本會法定負責人。本會法定負責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理事會的財務檢查。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向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紀律
第四十四條 本會成員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依法辦事、按章辦事。
第四十五條 本會成員必須十分珍惜和自覺維護本會信譽,勇於開拓,誠信辦事,熱情待人,樹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條 本會成員必須恪盡職守,廉潔奉公,不得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