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同位素與輻射行業協會

中國同位素與輻射行業協會

中國同位素與輻射行業協會是1989年4月成立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同位素與輻射技術廣泛套用於工、農、醫、環保等領域,是高新技術產業。協會是由同位素與輻射行業以及相關行業從事生產、經營、研發與教學的企事業單位和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盈利性社會經濟團體,其組成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的限制。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為中國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國家原子能機構),掛靠單位為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協會下設輻射加工、同位素等分支機構;200多個會員單位分布在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已形成全國性行業網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同位素與輻射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Isotope and Radiation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89年4月
  • 職能:同位素與輻射事業發展
  • 方向:從事生產、經營、研發與教學的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1、組織行業調研,協助政府制定規劃、計畫、政策、法規、標準、規範等,在政府部門和企事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2、 組織生產監督、行業培訓、許可證核發及開展行評、行檢、行業自律等,促進產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
3、 組織展銷、定貨、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信息交流;
4、 推進行業內部和與相關行業、相關組織的協作與聯繫,促進本行業的技術進步與新技術的推廣套用;
5、 開展國際交流與技貿合作;
6、 承擔政府、企事業委託的業務。
協會已積累了十多年的工作經驗,三次被評為全國先進工業行業協會。協會工作受到政府主管與有關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多次成功地組織國際與國內的專題會議,受到會員單位的廣泛歡迎與好評。協會還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外國公司、研究院所建立了友好的合作關係。這一切都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同位素與輻射產業的發展。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方針政策的指導下,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在維護全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的同時,積極推動行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使同位素與輻射事業在促進國家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更大作用。

理事成員

中國同位素與輻射行業協會
第四屆理事會名譽理事長、顧問和理事長
名譽理事長(按姓氏筆劃為序)
顧問(按姓氏筆劃排列)
馬瑞德 王乃彥 王世真 王浚 王炳林 王翌善 石定寰 馮永祥 劉書林 劉伯里 吳季蘭 肖國忠 周永 周甲賢 周永田 溫賢芳 潘自強 潘秀苗
一、理事長
黃國俊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 副總經理
二、常務副理事長
王國光 中國同位素公司 總經理
三、副理事長(以姓氏筆劃為序)
王志東 中國農業科學院原子能利用研究所 副所長
劉華 國家環保總局核安全司 副司長
朱志遠 中國科學院上海套用物理研究所 副所長
朱南康 蘇州大學輻照技術研究所 所長
李茂良 中國核動力研究設計院 總工程師
蘇志 衛生部衛生法制與監督司 副司長
張秀松 上海電纜研究所 副總工程師
張利華 中科英華高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員
范霽紅 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高新技術產業化辦公室 主任 兼任同位素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郎少春 四川久遠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總工程師
趙文彥 中國科學院基礎研究局 研究員 兼任輻射加工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徐玉明 國防科工委系統二司 原司長
耿戰修 國家科技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司 助理巡視員
顧渭源 常熟市電纜廠 廠長
顧慰萍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安全監督司 助理巡視員
舒衛國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 副院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中國同位素與輻射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Isotope and Radiation Association (縮寫為CIR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同位素與輻射行業以及相關行業從事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的企業、事業單位和關心與支持本行業發展的人士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經濟團體,是全國性行業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其組成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三條 中國同位素與輻射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推動行業的發展和技術進步,維護全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振興我國同位素與輻射事業,促進國家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1、向政府反映行業的願望和要求,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在政府部門和企事業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
2、開展對行業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規劃、技術經濟政策、法規、標準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與修訂。
3、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業內重大項目的技術經濟論證,向政府部門提出投資方向、產品開發和產業政策的建議。
4、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科技成果鑑定、產品鑑定和推廣套用。
5、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本行業的行業評估、技能資質考核、生產監督、職業培訓和許可證核發。
6、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對本協會與其它協會或者其它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於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促進產業化發展。
7、組織展銷、展覽、新產品展示、產品定貨等。
8、組織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協調價格並監督執行。
9、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組織技術轉讓,人員培訓和信息交流。
10、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它行業組織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並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推進行業內部和與相關行業之間的協作與聯合,促進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11、與國內外有關組織和人士建立廣泛聯繫,開展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並協調本行業的進出口活動。
12、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它任務。
13、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
14、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
單位會員:由本行業或相關行業的及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國家正式批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有關部門組成。
個人會員:1、對本行業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或管理幹部,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協會的名譽會員或特邀會員;2、熱心本協會工作的外資企業及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與外籍人士,可申請成為會員或通訊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工作或具有一定影響的,方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協會的決議事項有表決權;
2、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的權利;
3、有優先享受協會為會員提供的技術、科研成果、經濟情報、經營管理經驗和人才培訓的權利;
4、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會員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向協會請求援助的權利;
6、有自願入會和自由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自覺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3、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積極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無正當理由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討論和審查協會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由秘書處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秘書長;
3、籌備和召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推舉名譽理事長,聘請顧問;
8、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聽取並審議秘書處工作報告;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1、3、5、6、7、8、9、10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選應經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再按本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權力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對外簽署各項合作協定和其它主要檔案;
4、決定和處理協會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力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和指導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決定和處理協會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和各界單位的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各項資金接受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年度財務決算和審計報告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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