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 1、三大基本功能:信用消費、預借現金、轉帳結算; 2、真正的信用卡:先消費,後還款; 費用 滯納金:每期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 超限費:收費為超過信用額度部分的5%; 本地同行取現:交易金額的1%,最低收費為3元; 本地跨行取現:交易金額的1%,最低收費為3元; 異地同行取現:交易金額的1%,最低收費為3元;異地跨行取現:交易金額的1%,最低收費為3元; 境外銀聯取現:交易金額的1%,最低收費為15元; 境外非銀聯取現:交易金額的1%,最低收費為3美元,最高收費為30美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股權眾籌聯盟自律公約
- 性質:公約
- 作用: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 內容:本公約由高鵬微會所創始人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二章:保護投資人權益,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三章:目標公司發起人,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章:第三方服務平台,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五章:附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公約由高鵬微會所創始人、中國股權眾籌聯盟創始人張何先生和高鵬微會所法律顧問、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李伯誠律師聯合發起,具體由中國股權眾籌聯盟制定。
第三條
股權眾籌的目標公司發起人、第三方服務平台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自覺維護股權眾籌行業的聲譽。
第四條
鼓勵股權眾籌模式的創新,譴責照搬照抄,維護股權眾籌行業的有序發展。
第五條
本規範適用於股權眾籌的第三方服務平台、股權眾籌融資發起人,相關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可以選擇性借鑑。
第二章:保護投資人權益
第六條
本公約所稱股權眾籌投資人,系指應目標公司發起人之要約,以出資(包括現金或其它可以折抵現金的資產)的方式,採用“領投人+跟投人”風險防範機制,按出資比例獲得目標公司相應股權(包括直接在工商登記具名或股份代持),以目標公司的實際經營利潤獲得回報的出資人。
第七條
投資人有權依據《公司法》及《目標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享有目標公司財務知情權、利潤分配權、公司事項表決權等股東權利。
第八條
目標公司不能成立時,所出資金在合理期限內的足額返回權。
第九條
目標公司成立後,股份可以轉讓,但不得要求撤回出資。
第三章:目標公司發起人
第十條
本公約所稱目標公司發起人,系指直接或通過第三方服務平台向不特定的公眾發出投資要約,邀請股權眾籌投資人以出資入股的方式投資目標公司的要約人。
第十一條
目標公司發起人應年滿18周歲,擁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本公約所稱目標公司,系指發起人向投資人發出投資入股要約中欲成立的公司。
第十二條
目標公司發起人應當在目標公司中實際出資,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且在目標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股份。
第十三條
目標公司發起人應當在向投資人發出的要約中至少包含目標公司完整的商業計畫、公司註冊資本、出資入股協定(協定書中應明確股權眾籌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發起人出資額、籌集資金截止期限、籌集資金的安全存放及返回措施、發起人的真實身份資料及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條
目標公司發起人不得為投資人的投資及回報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擔保或承諾,不得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做確定性預測。
第十五條
目標公司發起人不得侵占投資人的投資,確保將投資人的資金完全用於目標公司的經營;在目標公司未能成立時,及時將投資的出資全額返還給投資人。
第十六條
目標公司發起人應當採取確實有效的技術性措施和專門的制度保護投資人的個人隱私,包括個人身份信息、住址、職業、聯繫方式、資金狀況等。非經法定或約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四章:第三方服務平台
第十七條
本公約所稱第三方服務平台,系指為目標公司發起人和投資人提供撮合成立目標公司機會的線上社會化媒體平台或線下第三方服務機構。
第十八條
第三方服務平台可以按照約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第十九條
第三方服務平台不得對目標公司發起人、股權眾籌投資人的投資或目標公司的盈利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擔保、保證、承諾或評價。
第二十條
目標公司應當參照本公約第十六的約定保護投資人和目標公司發起人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服務平台承擔保管投資人在目標公司募集期間出資的,應建立專門的銀行賬號妥善保管。投資人出資不計入第三方服務平台的資產,確保在募集資金成功或不足時及時轉入目標公司或返回給投資人。
第二十二條
第三方服務平台不得對其它第三方服務平台做否定性評價或虛假業績。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公約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公約採取自願遵守的原則,退出公約自由。凡採用本公約的單位,將由中國股權眾籌聯盟予以認證。聯盟成員退出公約時,應予書面聲明,聯盟成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二十五條
如目標公司發起人、投資人及第三方服務平台發生糾紛自願由中國股權眾籌聯盟予以裁決的,中國股權眾籌聯盟將採取書面審理方式予以裁決。裁決結果非強制性的,雙方自願遵守。任何一方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將有關糾紛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
第二十六條
本公約將依據股權眾籌行業實踐及國家法令的變更進行不定期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公約由中國股權眾籌聯盟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