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中國聾人體育協會成立於1985年,是國際聾人體育聯合會的正式成員,曾參加了第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屆聽障奧運會。1997年7月在第十八屆聾奧會上,北京運動員趙曉東奪得男子跳遠的金牌,實現中國運動員在聾奧會上金牌零的突破。
中國聾人體育運動作為殘疾人事業的一部分,長期以來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在提高運動水平、推動廣大殘疾人積極參加體育健身、提高身體素質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業務範圍
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有:
(二)協同有關部門開展聾校校園體育及福利單位、社區聾人體育活動;
(三)組織、管理、培訓聾人運動員和聾人體育工作者,舉辦全國綜合性和單項聾人體育賽事;
(四)組織參加或舉辦,開展國際交流;
(五)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聾人體育科學研究;
(六)對會員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七)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理事成員
副主席:郭燕生 國家體委群體司社會體育處處長
秘書長:李志岐 中國盲人聾啞人協會《盲聾之音》編輯室主任
副秘書長:
黃鏡涵(女)國家體委群體司社會體育處幹部
委員暫由北京、天津和上海三個直轄市體委各推薦一名體育工作者,由上述三市盲人聾啞人協會、殘疾人協會(聯合會)各推薦二名聾啞人體育愛好者(一男一女)組成。
參加項目
目前,中國有聾人2057萬,占殘疾人總數的34.3%。
聾人適宜開展與健全人相同的體育活動,其中競賽項目按夏季和冬季分為:夏季運動會的男子比賽項目有籃球、排球、足球、桌球、網球、水球、田徑、游泳、腳踏車、體操、摔跤、
柔道、射擊等;女子比賽項目有籃球、排球、桌球、網球、田徑、游泳、腳踏車、體操、射擊等。冬季運動會的男子項目有速度下滑、大型障礙滑雪、特殊障礙滑雪、跳台滑雪、15公里滑雪、3×10公里接力滑雪等;女子比賽項目有速度下滑、大型障礙滑雪、特殊障礙滑雪、5000米滑雪、3×5公里接力滑雪等。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中國聾人體育協會(英文全稱CHINA SPORTS ASSOCIATIOH FOR THE DEAF PERSONS, 英文縮寫ASADP)。
第二條 本會是
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領導下的民眾性業餘體育團體,由中央有關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部分城市聾人體育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 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鼓勵、幫助聾人參與體育運動,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康復健身;改善和增進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辦事機構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總局工作的方針、政策,動員、組織和指導聾人開展體育活動;
(二)協同有關部門開展聾校校園體育及福利單位、社區聾人體育活動;
(三)組織、管理、培訓聾人運動員和從事聾人體育工作者,舉辦全國綜合性和單項的聾人體育賽事;
(四)組織參加或舉辦國際聾人體育比賽,開展國際交往;
(五)協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聾人體育的科學研究;
(六)對會員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七)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市、計畫單列市聾人體育組織、凡擁護本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單位和會員單位推薦的委員會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 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組織反映情況,提拱有關資料;
(五) 按照本會宗旨,推動會員本地區;聾人體育活動的開展;
(六)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業務領導,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委員會,委員組成由各單位會員和有關單位推舉產生,全國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扣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常務委員會委員;
(三) 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本會其它重大決議。
第十一條 全國委員會會議須有 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全國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殘疾人體肓協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委員會的執行機構,由全國委員會會議選舉產生,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委員會負責。
第十四條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國委員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全國委員會會議;
(三) 向全國委員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 制定本會的工作章程、方針和任務目標;
(八) 提出本會章程修改議案;
(九) 檢查、督促章程的實施。
第十五條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須有2/3以上的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有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聘任。
第十八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表決通過,報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
(二) 檢查全國委員會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批准本會日常業務活動。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在中國殘聯宣傳文體部體育處。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劃;
(二)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一條 本會任職人員如調離所在單位,其協會職務由原單位重新推舉人選替補。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政府資助;
(二) 體育彩票、福利彩票;
(三) 國內外社團組織、個人捐助;
(四) 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六章 修改程式及終止
第二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委會表決後報全國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全國委員會通過後15日內,中國殘疾人體肓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終止會議須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執委會審查同意。
第二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殘疾人體協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1999年6月8日通過。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聾人體育協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中國殘疾人體育協會常務委員會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