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林協會

中國經濟林協會

中國經濟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1995年批准成立的國家級協會,其業務主管部門是國家林業局。協會是由從事與經濟林有關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成立以來,緊緊圍繞經濟林產業建設這箇中心,面向基層、面向民眾、面向社會,組織開展了多次名特優經濟林之鄉及其產品的評審、展銷、技術合作、出國考察等大型活動,用卓有成效的服務贏得了廣大生產經營單位的信任,發揮了橋樑和紐帶作用。協會組織開展了多次名特優經濟林之鄉及其產品的評審、展銷、技術合作等大型活動,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協會正以全心全意的赤誠精神,以全方位為經濟林行業提供服務為已任,為從事經濟林生產、加工和經營的實體獲得成功,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林產業的更大發展而不懈努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經濟林協會
  • 外文名:CHINA CASH FOREST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1995年
  • 業務主管國家林業局
建設宗旨,協會機構,業務範圍,現任領導,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發展經濟林的方針,協助國家林業局搞好經濟林行業管理,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切實維護行業及會員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會員訴求;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有關活動,竭誠為會員服務,提高經濟林科學發展水平和綜合效益。

協會機構

2011年5月18日召開了第三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及領導機構。原林業部副部長劉廣運、國家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張永利為名譽會長;國家林業局科技司巡視員張志達為會長;伍步生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協會法人代表。
業務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協會下設八個專業委員會——木本油料專業委員會、乾果專業委員會、鮮果專業委員會、工業原料和調香料專業委員會、森林食品和藥材專業委員會、茶桑專業委員會、仁用杏專業委員會、金銀花專業委員會。協會設有經濟林專家委員會及乾果專、鮮果、茶桑三個專家組。

業務範圍

(一)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巨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的研究、制定,參與制訂修訂經濟林行業標準和發展規劃、準入條件,完善管理,促進發展;
(二)協助調查研究經濟林的現狀、問題和發展趨勢,反映行業發展動態和需求,向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協助業務主管部門總結交流經濟林生產建設的經驗,開展經濟林的生產、加工、儲運、供銷之間的經濟技術協作與聯合;
(四)推廣新品種、新工藝,提高經濟林產品質量和效益;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經濟林行業資質認證,組織開展經濟林優質產品評審和名特優經濟林之鄉認定工作;
(五)組織人才、技術、管理、法規等培訓,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諮詢服務,幫助經濟林經營者提高素質,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
(六)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等,為經濟林經營者開拓市場創造條件;
(七)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開展其它符合本協會宗旨的業務;
(八)承辦國家林業局和其他單位委託的事宜。

現任領導

名譽會長 劉廣運 張永利
會長 張志達
常務副會長 伍步生
副會長 孫偉林 厲建祝
張建國 駱有慶
李寶德 暴常青
曹福亮 鐘碧成
吳 鴻 石聚彬
謝思芳 唐苗生
曹福祥 劉翔浩
秘書長(兼) 伍步生
副秘書長 楊淑艷 歐國平
劉 鋒 劉躍祥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經濟林協會(英文全稱CHINA CASH FOREST ASSOCIATION,縮寫CCFA)。
第二條 中國經濟林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從事與經濟林有關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有關專家、學者、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協會宗旨:略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林業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與經濟林有關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申請單位會員;長期從事經濟林有關工作的個人,可申請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單位(或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協會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有諮詢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國家林業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候選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主持召開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在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捐助;
(四)政府購買協會服務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準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家林業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協會章程修改,應在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徵求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意見,並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國家林業局審查,經同意,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剩餘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國家林業局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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