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組織機構,團體會員,理事成員,業務範圍,組織刊物,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則,
發展歷史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成立1990年,紡織品商業協會工作方針:服務為根 自律為本 溝通協調 凝聚行業 助推發展;紡織品商業協會宗旨: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
作用,堅持為
政府、企業、
市場、社會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協會的前身是1988年商業部機構改革後的商業部日用工業品管理司。成立二十年來,在全行業有識之士的擁護和支持下,為紡織服裝商業的成長壯大,為紡織服裝行業的市場化、品牌化,做出了巨大且卓有成效的貢獻,行業影響力、凝聚力和話語權不斷提升,國際影響力初步顯現。
建設宗旨
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堅持為政府、企業、市場、社會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是協會理事會。協會的辦事機構是協會秘書處,秘書處設有辦公室、行業綜合部、宣傳策劃部、財務部、行業一部、行業二部、行業三部、國際聯絡部等部門。協會已設安全健康防護用品、戶外用品、家居服、服裝商貿、內衣、紡織服裝專業市場、紡織服裝經銷商、紡織服裝專賣店、服裝流通、床品、商業模特、絲綢、工裝及職業裝、家居夏涼用品、婚紗禮服、布藝等十六個分支機構。
團體會員
協會目前共有直接會員單位3463餘家(其中團體會員38家),間接會員單位30000餘家。會長、副會長單位16家,理事34家。協會總部現有工作人員30人,其中:中共黨員16人,大專及以上學歷30人,其中研究生4人。
理事成員
會長: 張書仁
執行會長: 李建華
駐會副會長:彭桂福、韓雲鋼、俞岳南、雷利民
副會長: 北京一商集團董事長 孟衛東、北京三夫戶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恆、北京服裝學院副院長 廖青、河北瑞春紡織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瑞春、東華大學副校長 劉春紅、達利絲綢(浙江)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平、建德市朝美日化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錦祥、寧波黃古林工藝品有限公司董事長 俞斌、廣東洪興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周德茂、佛山市順德區奈特麗婚紗有限公司董事長麥來崧
秘書長:雷利民
顧問:梁任堪、姜玉國、辛哲華
業務範圍
紡織品商業協會職責範圍:
(一) 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 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參與研究、起草行業標準,提出行業政策、立法建議;
(三) 提供政策法規諮詢、經營管理諮詢、信息諮詢、業務培訓服務;
(四) 協調企業關係,加強企業協作;
(五) 制訂行規、行約和行業服務規範,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利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 主辦地區性、全國性及國際性的專業商品交易會(博覽會);
(七) 收集、整理、分析行業的基本情況,總結交流企業經營、管理、改革和協會工作的經驗,反映企業的困難、問題和要求,進行行業經濟運行的研究、統計和預測工作;
(八) 開展行業監督、檢查、評比、競賽、認證、許可證等相關工作;
(九) 積極發展與國外、境外相關行業組織、企業的交往,開展經濟與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 辦好本協會“會刊”;
(十一)做好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組織刊物
協會會刊是《紡織品商業》,協官方網站是中國紡織商業網,主辦的專業展會有“中國針棉製品交易會”、“中國國際勞動保護用品交易會”、“中國絲綢交易會”已經成為適應行業發展需求,反映行業發展趨勢的專業性、現代化的權威品牌展會。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紡織品商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TEXTILE COMMERCE ASSOCIATION,縮寫:CT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以從事紡織品、針織品、服裝、安全健康防護勞保用品(以下統稱“紡織品”)流通以及生產、科研教學活動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相關社團自願結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改革開放的方針,堅持與時俱進,發揮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為政府和企業服務,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和企業的健康發展。
本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
(二)協助政府進行行業指導,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研究、起草行業標準,提出行業政策、立法建議;
(三)組織行業內的信息交流,為企業提供政策法規諮詢、經營管理諮詢、信息諮詢、業務培訓服務;
(四)協調行業內企業之間的關係,加強企業之間的協作;
(五)承擔行業的自律管理,制訂行規、行約和行業服務規範,維護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的合法利益,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主辦專業商品交易會(博覽會);
(七)收集、整理、分析行業的基本情況,總結交流企業經營、管理、改革和協會工作的經驗,反映企業的困難、問題和要求,進行行業經濟運行的研究和預測工作;
(八)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監督、檢查、競賽、統計、表彰等相關工作;
(九)積極發展與國外、境外相關行業組織、企業的交往,
開展經濟與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十)依照有關規定,辦好本團體“會刊”、網站及其他信息載體;
(十一)做好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是由從事紡織品流通以及生產、科研教學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相關社團組成。個人會員是由熱心行業事業,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申請者相關資料;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享受本團體提供的信息、教育培訓、諮詢、組團調研等各種服務;
(七)對本團體主辦的各種交易會、博覽會有優先參展權,並可享受價格優惠;
(八)有權要求維護企業或單位的正當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協會章程,履行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法定代表人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表彰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6年4月16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