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弘揚人道主義思想,發展殘疾人事業。代表精神殘疾人共同利益,反映精神殘疾人特殊需求,為精神殘疾人服務,維護精神殘疾人合法權益,促進精神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名譽主席 :張明園、潘 健
主席 :溫 洪
副主席 :肖 揚、鄭 毅、陳紅輝、林勇強、蘇小雲
秘書長 :溫 洪(兼)
理事成員 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歷屆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委員
第一屆
( 1989 年 3 月 14 日中國殘聯主席團一屆二次會議通過)
副主席 孫素元
第二屆
( 1993 年 10 月 8 日 中國殘聯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副主席 劉勁翔
第三屆
( 1998 年 10 月 18 日 中國殘聯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副主席 張伯源 姚文祥 閆振華
委員 ( 按姓氏筆畫為序 ) 王平友 王文真(女) 代 秀(女) 石 特
安士玉 劉定東 杜益田
李素清(女) 李維鼎 李德秀(女) 楊振利
汪 斌 辛振強 蘇桂芬(女) 張伯源
陳 雲(女) 陳卓群 陸興義 茆邦涌
陸興義 姚文祥 趙桂珍(女) 賈志民
徐 成 徐水坤 徐文瞻 郭本瑜
郝斯寶音(蒙) 黃福山 閻 雷
閻振華 曹穩玉 蔡世林 樊哲林
第四屆
( 2003 年 9 月 10 日 中國精協第四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主 席 閆振華
副 主 席 劉志跟(女) 王 珏(女) 雷富有
委員 ( 按姓氏筆畫為序 ) 卜疆王珏 ( 女 ) 王 哲 王文真 ( 女 ) 王唯慧 ( 女 ) 文 萍 ( 女 ) 劉志跟 ( 女 ) 齊德江 閆振華 祁耀先 阮承愛 孫 剛 ( 女 ) 李先波 李秀珊 ( 女 ) 楊國周 肖秉利 吳 憲 邱維東 何耀東 張永俐 ( 女 ) 陳 雲 ( 女 ) 陳 敏 ( 女 ) 陳湛波 茆邦涌 班瑞明 徐懷興 董德剛 蔣陸友 賴麗思 ( 女 ) 雷富有 潘 健 ( 回 ) 穆合塔爾 ( 維 )
第五屆
( 2008 年 11 月 12 日 中國精協第五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名譽主席 閆振華
副主席 吳憲 溫洪(女) 陳紅輝 虞宏
委員(按姓氏筆畫為序)
虞 宏 邱維東 卜 疆 吳 憲
周拴奎 王 哲 於東生 王占武
左玉明(回族) 孫樹范 王建民 王克威
樓金法 李曉駟 林賢浩 張 卓
由 仲 霍 軍(女) 陳紅輝 李先波
林勇強 班瑞明 黃進弟 賴麗思(女)
張永俐(女) 潘 健 蔣陸友 文 萍(女)
楊國周 杜欣柏 孫 剛(女) 周躍明
馬玲玲 黃春光 溫 洪(女)
組織章程 (2003年9月10日中國殘聯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全稱: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簡稱:中國精協,英文全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eople with Mental Illness and their Families and Relatives,英文簡稱:CAPMI。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的民眾組織,是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的專門協會。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代表精神殘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他們的特殊需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弘揚人道主義,宣傳、動員社會,理解、尊重、關心、幫助精神殘疾人,發展殘疾人事業,促進精神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本會遵守國家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規範。
第四條 本會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領導。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任 務
(一)代表精神殘疾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聯繫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反映他們的意見和需求,溝通他們與社會之間的聯繫,全心全意為精神殘疾人服務。爭取和維護精神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二)團結、教育精神殘疾人及親友遵守國家法律,履行應盡的義務,鼓勵精神殘疾人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三)促進精神殘疾人的康復、教育、扶貧、勞動就業、維權、文化體育、社會保障及殘疾預防等工作。
(四)開展調查研究,對精神殘疾人工作的發展提供諮詢、建議、服務和監督。
(五)參與、舉辦與精神殘疾人及親友有關的各類培訓,開展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和經驗交流活動。
(六)組織開展各種有益於精神殘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七)在精神殘疾康復者及親友骨幹中推薦殘疾人工作者。
(八)承辦中國殘聯委託的專項工作。
(九)通過地方殘聯,聯繫並指導地方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開展工作。
(十)代表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參加國際活動,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 全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
全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由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中的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組成。
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委員會工作報告,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制定和修改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章程;
(三)選舉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委員會委員;(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全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每屆五年,與中國殘聯全國代表大會同期舉行。全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須有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九條 名譽職務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可設名譽主席,由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委員會聘請。
第十條 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委員會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委員會在全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閉會期間,負責貫徹全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決議。
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主席、副主席;
(二)執行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的決議;
(三)向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四)向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提出本會章程修正案;
(五)檢查、監督本會章程的實施;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一條 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委員會委員從全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的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二條 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並經委員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選舉時須有2/ 3以上的委員出席,其選舉結果須經到會委員2/ 3以上表決通過,經中國殘聯主席團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十三條 辦事機構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十四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委員會通過後報全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審議。
第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全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9月10日全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精神殘疾人及親友協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