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

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傳播字〔2014〕9 號。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指南》、《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目錄》(科辦〔2012〕4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國科學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二條 科學傳播局作為院機關信息公開的工作機構,負責院機關信息公開的日常協調和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包括:
(一)擬訂院機關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章制度並推進落實;
(二)擬訂院機關信息公開的工作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編制並及時更新院機關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組織協調院機關各部門對相關信息的審查、報送與公開;
(五)督促、檢察院機關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範運行;
(六)接受並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七)完成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上述工作由政務信息處具體負責落實。
第三條院機關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各部門主要領導為本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特別重大的信息公開事項,可報請分管院領導審批。部門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處室負責組織協調落實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信息公開與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具體責任人負責本部門業務範圍內需公開信息的日常更新維護工作。
第四條院保密辦公室負責總體指導院機關各部門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督促檢查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責任落實情況。
院機關各部門在公開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院機關各部門對本部門業務範圍內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因涉及國家秘密不能公開時,應當報院保密辦公室確定。
第三章 主動公開信息發布工作
第五條由科學傳播局牽頭、院機關各部門共同參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黨和國家對信息公開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同時基於本部門工作實際情況,共同完成《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目錄》的編制和更新,並負責根據《目錄》和部門職責分工,分別完成相關信息的發布和維護工作。
第六條各部門在主動公開信息前,要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和保密審查,根據信息內容和客群特點,採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院網站;
(二)本部門子站;
(三)“中科院之聲”微博、微信等院屬新媒體平台;
(四)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五)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
(六)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各部門如需通過本條第(一)、(三)項所列方式公開信息,可請科學傳播局政務信息處協調院網編輯部落實;如需通過本條第(四)、(五)項所列方式公開信息,可請科學傳播局新聞聯絡處協助共同組織落實。
第七條應主動公開的信息,相關部門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院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自信息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公開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應提前商科學傳播局統一處理。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或做出變更的,應報科學傳播局備案。法律、法規對該類信息公開與變更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科學傳播局政務信息處負責聯繫院網站編輯部,在院網站建立“信息公開”頻道,集中呈現《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目錄》所列信息。
第四章 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工作
第九條科學傳播局政務信息處負責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郵寄信函、傳送傳真、在院網站“信息公開”頻道線上填寫等方式提交的《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申請表》。
第十條政務信息處收到《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申請表》後,依據《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指南》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申請內容不明確的,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告知申請人進行修改、補充。
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並且申請人按相關規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複印件或掃描件的申請,在收到申請後予以登記,並向申請人出具《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回執》。
第十一條政務信息處對信息公開申請,依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於中國科學院主動公開範圍的,出具《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已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中國科學院依申請公開範圍的,出具《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告知書》。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做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出具《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或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信息決定不予提供的,出具《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不予公開告知書》,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存在的,出具《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不存在告知書》告知申請人。
(六)申請公開的信息不屬於院機關掌握的或申請公開院屬單位信息的,出具《非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告知書》,能夠確定掌握該信息單位的,告知申請人有關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
第十二條對於已經登記的信息公開申請,政務信息處應當填寫《中國科學院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審批單》,能夠當場答覆的,視具體情形按第十一條相關規定當場予以答覆,並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應信息。
不能當場答覆的,政務信息處應當於2個工作日內將審批單(附申請表)轉至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應按要求填寫審批單“反饋意見”,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經部門主管領導審簽的審批單(附申請表)以及依申請公開或部分公開的信息按申請人指定的提供方式製作好,一起反饋給政務信息處;應主動公開而未公開的信息,應在反饋審批單之前在院網站或本部門子站相應欄目更新完畢。科學傳播局應當在自登記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覆申請人,視具體情形按第十一條相關規定出具相應告知書,並按其要求的形式提供相應信息。
有關部門如需延長答覆期限,應當填寫《中國科學院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延長答覆期限說明表》,向政務信息處作出說明,經同意後,由政務信息處開具《中國科學院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延長答覆期限告知書》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應當填寫《中國科學院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徵求第三方意見書》,以書面形式徵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答覆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有關部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商科學傳播局予以公開,並填寫《中國科學院機關依申請公開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告知書》,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一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院機關提供的相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院機關無權更正的,科學傳播局應當將相關信息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科學傳播局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不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它處理,均以各部門提供的信息為準。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院機關各部門可以儘量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相關信息。
第五章 監督和保障
第十六條科學傳播局負責對院機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察審計局負責對院機關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違法違紀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監察審計局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針對院機關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等涉及違法違紀情況的舉報後,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院機關部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院保密委員會辦公室、科學傳播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據相關規定對部門相關負責人給予處分。
第十九條院機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學傳播局責令改正。涉及違紀違法的,由監察審計局對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院機關各部門處理信息公開申請所需的檢索、複製、郵寄等工作經費和相關辦公設備購置等費用,在本部門日常辦公經費中安排;如數額較大,可在編報年度經費預算時單獨申報。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科學傳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指南》、《中國科學院機關信息公開目錄》(科辦〔2012〕4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