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安全保衛責任制條例

中國科學院安全保衛責任制條例,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1993年院印發的《中國科學院安全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93〕科發安字119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科學院安全保衛責任制條例
  • 發布:中國科學院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職責,第三章獎懲,第四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我院改革發展事業的順利進行,保護國家財產和工作人員生命安全,預防和制止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和各類案件、事件、事故的發生,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安全保衛工作是院屬各單位、院機關各部門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以“誰主管,誰負責”為原則,採取“自主管理,確保重點,積極防範,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院機關各廳局主要負責人,下同)全面負責的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安全責任制是指在涉及國家與國內安全、內部治安管理、防火安全、交通安全、安全科研生產、保密和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安全以及處置突發性事件等項工作中的責任制度。
第四條安全保衛工作應與科研生產工作同計畫、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第五條院安全保衛委員會辦公室(簡稱院安保辦)負責對本條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指導。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職責
(一)法定代表人是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全面負責。法定代表人也可委託或指定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安全保衛工作。
(二)負責建立以下制度
1.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單位領導與所屬部門負責人之間、部門負責人與工作人員之間,逐級簽訂安全保衛責任書,確保全全保衛工作落到實處,不留死角。
2.安全保衛工作考核制。各級評優和職工考核、晉職、晉級與安全保衛工作掛鈎,實行安全一票否決權。
3. 安全保衛工作獎懲制。對認真履行安全保衛責任制的,予以獎勵;對不履行安全保衛責任制、造成安全事件事故的,予以懲罰。
(三)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召開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處置各類案件、事件、事故以及大型活動的應急預案。
(五)及時、如實報告各類案件、事件、事故的情況。
(六)根據安全保衛的實際需要提供必要的組織、設備、經費等保障。
第七條分管領導的職責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關於安全保衛工作的法律、法規,以及院內有關制度。
(二)具體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保衛工作各項管理制度和處置突發性事件以及大型活動的預案。
(三)負責落實安全保衛責任制、簽定安全保衛責任書。
(四)負責組織對安全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針對存在的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隱患,堵塞漏洞。
(五)負責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學習與培訓,提高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和安全防範意識,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六)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部署、總結、評比、驗收和獎懲。
(七)負責現場指揮、組織協調重大案件、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單位其他黨政領導要明確其在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保衛工作責任,積極協助法定代表人、分管領導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九條安全保衛工作責任部門的職責
(一)承辦本單位或本部門安全保衛的具體工作,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本單位或本部門領導部署、交辦的各項工作,協調處理相關事務。
(二)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以及院和本單位的有關制度,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安全保衛工作,處置各類突發案件、事件、事故。
(三)組織開展防火、防盜、防失泄密、防科研生產事故、防治安災害事故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四)具體負責落實各項安全保衛責任制和安全防範措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監督落實。
(五)負責安全保衛信息的報送,及時向院安保辦和當地有關部門報告各類案件、事件、事故等相關信息。
(六)保護案件、事件、事故的現場,維護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偵破、調查、處置工作。
(七)確定並確保要害部位和重點防範部位的安全。
(八)嚴格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病毒菌種、槍枝彈藥和稀有貴重物品的管理,落實人防、技防、物防等措施,確保全全。
(九)做好警衛對象和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配合有關部門調解、疏導各類矛盾和糾紛,消除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內部穩定。
(十一)協助司法機關幫助、教育、監督、考察有輕微違法犯罪的人員和在單位監(所)外執行的犯罪人員、勞動教養人員。
(十二)負責單位的安全設備設施、器材器具的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有效使用。
(十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的安全管理。
(十四)做好其它有關安全保衛工作。
第十條單位所屬部門、研究室(組)領導的職責
(一)負責本部門、研究室(組)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
(二)負責對科研生產場所,設備設施運行,器材物資、危險物品的使用與保管和操作規程執行等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及時整改。
(三)負責協助有關部門調解、疏導內部矛盾與糾紛,化解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負責保護案件、事件、事故的現場,協助有關部門對案件、事件、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負責簽定安全保衛責任書。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的職責
(一)遵守國家、地方有關安全保衛的法律、法規以及院和本單位的有關制度,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維護國家和集體利益,保護國家和單位財產安全。服從安全保衛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管理。
(二)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主動報告安全隱患,積極提出整改建議,自覺抵制和制止各類違反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愛護安全設備、設施和標誌。
(四)熟悉本崗位安全管理規定,掌握自防自救方法。對發生的一般性案件、事件、事故,做到會處置、會自救、會報警、會使用安全器材、會保護現場。
(五)簽定安全保衛責任書。

第三章獎懲

第十二條院對認真執行本條例,重視安全保衛工作,成績顯著的集體和個人,將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對不履行安全保衛責任而造成影響大、危害大、損失大的案件、事件、事故的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院將取消其年度評優、評先資格,並進行通報批評或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院屬各單位、院機關各部門按照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本條例由院安保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1993年院印發的《中國科學院安全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93〕科發安字1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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