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和瑞典皇家科學院科學合作協定

中國科學院和瑞典皇家科學院科學合作協定是由瑞典在1979年03月03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79年03月03日
  • 生效日期:1979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9年3月3日
生效日期1979年7月1日)
第一條中國科學院和瑞典皇家科學院為進一步發展雙方的科學合作,同意在自然科學的基礎理論研究方面進行如下科學合作和交流。
第二條雙方以下列方式進行合作:
一、交換科學家以便建立和保持專業聯繫。
二、交換科學家開展共同的研究項目、參加對方研究所的科學工作。雙方鼓勵參加合作研究的人員共同發表研究成果。
三、交換科學情報:書籍、學術刊物及其它資料。
四、聯合舉辦專題討論會、學術會議及小型工作討論會等。
五、鼓勵科學家、實驗室和研究所之間的直接聯繫與合作。雙方將盡力安排非本單位的研究所和實驗室參加研究工作。
第三條在協定範圍之內,執行合作研究項目的科研單位要按下列規定準備書面的工作計畫:
一、研究目的和任務,包括合作形式和雙方所承擔的義務。
二、完成各個研究題目的期限。
三、合作項目執行過程中的負責人。
如一方認為某一合作研究項目的成果屬一項發明,可登記為專利。有關方面可另簽一項協定,使此項發明在雙方國家和其它國家內得到法律保護。
第四條為了實施本協定第一、二條的規定,雙方每年(從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派出人員數額為十人月。未用完數額不得轉至次年使用。
第五條在第四條所規定的數額之內,所交換人員的費用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派出方負擔往返兩國首都間的旅費。
二、接待方根據已接受的訪問計畫負擔在國內的旅費。
三、接待方提供在訪問期間意外發生的疾病和事故的免費醫療。
四、接待方免費提供訪問者的住宿並提供每月一伙食、市內交通和個人雜費等費用。
第六條
一、一方派出或邀請科學家需徵得對方同意。
二、派出方至少在計畫訪問前兩個月通知接待方擬派出科學家的情況(見附屬檔案)。
三、接待方至少在收到建議後六周內答覆派出方是否能夠接受。派出方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對方訪問者抵達的時間、地點。
四、雙方鼓勵並積極支持在第四條規定範圍之外交換科學家。費用將提前就具體情況通過談判或通信聯繫的方法來決定。
第七條每一方有義務向本國當局交涉,對執行共同研究項目所必須的進出口物資免於徵稅。
第八條本協定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在期滿前六個月,如任何一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廢除,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三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可由雙方在任何時間協商修改。
本協定於一九七九年三月三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瑞典文、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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