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規定

中國科學院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規定是國務院辦公廳於1993年01月27日發布,自1993年01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3年01月27日
  • 實施日期:1993年01月27日
  • 效力級別:國務院規範性檔案
  • 法規類別:智慧財產權綜合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本院及其所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鼓勵發明創造,調整職工在研究、開發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和其他智力勞動成果同本院及其所屬單位發生的利益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所屬單位,是指本院所屬的研究所、工廠、公司、機關、學校、台、站、中心等一切事業和企業單位。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保護本院及其所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是指本院職工在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利用本單位名義或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完成的職務智力勞動成果所取得的權利。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是指:
在本職工作中所取得的的智力勞動成果,即在執行科研計畫課題或契約課題時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自選課題,自籌資金,但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等。
履行本職工作以外由院及其所屬單位交付的其他任務所取得的智力勞動成果。
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開原單位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分配任務有關的智力勞動成果。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保護的智慧財產權包括:
專利和技術秘密。主要包括新產品、新物質、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配方、新設計、動植物和微生物以及礦物新品種、半導體晶片等。
商標和商業秘密。主要包括本院及其所屬單位擁有的註冊或未註冊的商標。以及不為公眾所知,只有本院及其所屬單位擁有的管理、工程、設計、市場、租賃、服務、財務信息等。
職務科學作品中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創作,並由本單位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地圖、攝影、錄相等職務作品的著作權。
由院及其所屬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資料等創作條件,並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的著作權。
其它單位委託本院及其所屬單位承擔的科研任務並負有保密義務的信息。
第五條在職工為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而創作的職務作品中,對第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職務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力由法人單位享有;第四條第四款所規定的職務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組織人員進行創作的法人單位所有;其他的職務作品,著作權由作者享有,但本單位有權在其業務範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本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
第六條法人單位變更、終止後,其智慧財產權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單位持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法人單位的,其權利歸本院持有。
第七條科研工作完成後,職工須將研究結果準確、完整、及時地以書面形式向本單位報告。單位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首先要對其申請專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審查。須申請專利的項目必須及時辦理申請專利手續,然後再發表論文或進行成果鑑定;對不宜申請專利但有商業價值的智力勞動成果應作為本單位的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對未及時申請專利給本單位權益造成損失的,除取消該項科技成果申報院成果獎資格外,還要追究直接責任者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科研工作完成後,職工須將全部實驗報告、數據手稿、圖紙、聲像等原始技術資料收集整理交本單位科技檔案部門歸檔。科技檔案要集中統一管理,分級保管並嚴格執行科技檔案借閱制度。
第九條智力勞動成果的完成人有在有關成果檔案上註明自己是該成果完成人的權利和取得相應榮譽、獎勵的權利。
第十條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持有單位要按照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獎金。
專利技術及其他技術實施後,根據其推廣套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要按照我國專利法、技術契約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發給發明人或設計人酬金。
專利權持有單位未執行以上兩款規定的,院將酌情減撥所長擇優支持基金。
第十一條在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中,包括講學、訪問、參加會議、參觀、諮詢、通信等,對單位應保密的信息和技術資料等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保密。
第十二條院屬各單位要建立參觀訪問管理制度。參觀訪問者要一律配戴有專門標誌的胸章,並按照指定路線和範圍有組織地進行參觀訪問。
第十三條在國內、外科技展覽會參展的項目,應該是在國內、外已申請專利的項目。未申請專利的項目,在國內參展須經本單位主管保密工作的部門審批,在國外參展須經院保密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與國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合作開發時,必須簽訂書面契約。契約中必須訂有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條款。
訂立合作研究契約、技術契約(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契約)、專利實施許可契約,必須經過本單位嚴格的法律審查,並由法人或其委託的代理人簽署契約,其他部門或個人無權簽署。
第十五條向國內、外單位或個人轉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智力勞動成果權時,須經院專利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本院及其所屬單位派出的出國人員,包括訪問學者、進修人員、公派留學生等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他智力勞動成果,除與接收單位有協定外,專利權或其他智力勞動成果權應歸派出單位持有或雙方共有。申請專利等具體事宜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科技處和院專利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第十七條來本院及其所屬單位學習、進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員、研究生、博士後或臨時聘用人員,在該單位學習或工作期間完成的智力勞動成果,除另有協定外應歸該單位持有或共有。他們在離開該單位前,須將在該單位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產品等交回該單位,有責任保護該單位的智慧財產權,並不得擅自複製、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十八條離休、退休、停薪留職、辭職或調離的職工在離開單位前,必須將在原單位從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產品等交回原單位。
第十九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或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將本院及其所屬單位的智慧財產權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情節較輕的要批評教育,扣發獎金,收繳全部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還要給予停發工資、降級、降職、解聘等行政處分,並酌情處以罰款;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院專利管理部門負責調處院屬單位之間、職工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智慧財產權糾紛,並對解決本院及其所屬單位與院外單位或個人發生的智慧財產權糾紛予以協助和指導。
第二十二條院屬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專利管理部門和專利管理人員有組織宣傳、普及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的責任,要負責宣傳、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監督本《規定》的執行,並有責任勸阻、制止和舉報違反《規定》的人員和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或個人要予以保護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在本院及其所屬單位工作的所有人員都有保護本單位智慧財產權的義務。
院屬各單位在職職工必須本單位簽署《關於執行<中國科學院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規定>的<保證書>》。
新分配或調入院屬單位工作的人員,在辦理入院手續的同時必須簽署《保證書》。
已辦理離休、退休、停薪留職的人員必須簽署《保證書》。
來院屬單位學習或工作的客座研究人員、研究生、博士後、進修人員或臨時聘用人員在辦理來院手續的同時也必須簽署《保證書》。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時效按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計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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