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大學章程

中國科學院大學章程

中國科學院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前身是1963年開始試辦的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1978年由國務院批准正式建校,校名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院;2012年教育部批准學校現名。

《中國科學院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於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16年4月24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文核准。

《中國科學院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大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學生、教職工、管理體系、教學培育體系、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以及經費、資產與保障和附則等共10章7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科學院大學章程
  • 核准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 評議機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2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6年1月12日
  • 核准發布時間:2016年4月24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制定過程

1954年6月12日,中國科學院院務常務會議決定組織研究生條例起草委員會,由副院長竺可楨任主席。7月29日,院務常務會議通過《中國科學院研究生暫行條例》。1955年8月5日,經國務院全體會議通過。8月31日,由總理周恩來簽發命令公布實施。這是新中國第一次有關培養高級科學人才的條例。
2016年1月12日,《中國科學院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6年4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2號(中國科學院大學)》檔案,正式核准《中國科學院大學章程》。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92號(中國科學院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經中國科學院同意,報我部核准的《中國科學院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6年1月12日經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6年4月24日

章程內容

序言

中國科學院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前身是1963年開始試辦的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1978年由國務院批准正式建校,校名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院;1982年之後,中國科學院批准同時使用校名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中國科學技術大學研究生院(北京);2000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教育部批准中國科學院研究生教育體制的調整,核准校名為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2012年教育部批准學校現名。
學校的校訓為“博學篤志、格物明德”,辦學理念為“科教融合、育人為本、協同創新、服務國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國科學院章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中國科學院大學,英文名稱為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中文簡稱為國科大,英文縮寫為UCAS。學校以中國科學院院徽為校徽。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中國科學院主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定註冊地為北京市石景山區玉泉路19號甲,並設多校區辦學。
第四條 學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管理和指導監督。中國科學院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學校辦學條件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五條 學校與中國科學院直屬研究機構(包括所、院、台、中心等,以下簡稱研究所),在管理體制、師資隊伍、培養體系、科研工作等方面高度融合,致力於發展成為獨具特色的世界一流高等教育機構。
第六條 學校是完成中國科學院“出成果、出人才、出思想”戰略使命的重要依託。學校的核心使命是利用科教融合平台,遴選中國科學院最優質教育教學資源,適當引入外部資源,提供給研究生和本科生,造就德才兼備的科技創新創業人才,為國家的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人類的文明進步做出貢獻。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院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

第二章

職能
第八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學歷教育。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為適應學習型社會和終身教育體系建設的需要,學校適度開展繼續教育。
第九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其他學業證書,依法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第十一條 學校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畫、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和行政等職能部門的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執行國家和中國科學院的收入分配政策,構建科學合理的內部薪酬體系。
第十四條 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和合法取得的其他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學生
第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培養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公平獲得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為發展個性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五)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資助;
(六)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後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學籍管理規定;
(三)遵守學校學習、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資助的相應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保護學生合法權益,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德。
第二十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授予其學位。
第二十一條 學校採取多種形式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給予資助;對表現優秀、貢獻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學生建立學生會,制定學生會章程,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當在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二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課程教學、學生指導、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設定教師崗位。學校的教師,由從研究所遴選的承擔課程教學任務的崗位教師、僅承擔學生指導任務的學業導師和校部專任教師共同組成。
第二十六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求,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獲得相應的薪酬及福利待遇;
(六)對學校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崗位聘用、薪酬福利、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按照程式和有關規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七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忠於職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
(二)關愛學生,為人師表,以高尚師德和學識風範感染學生,教書育人;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自覺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四)團結協作,務實進取,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五)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行“按需設崗、公開招聘、競聘上崗、契約管理”的用人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薪酬及福利制度。
第三十條 學校依法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進行在職人員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崗位調整、晉升和獎罰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維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三十二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交流活動或者進修活動的其他人員,依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或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管理體系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遵照《高等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於堅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確定主要工作職責,設定工作機構和下屬基層組織。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通過全體會議方式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保障學校的教學科研、行政管理、支撐服務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實現對學校各方面工作的統一政治領導;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重大事宜;
(三)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四)研究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幹部的教育培養、選拔任用、考核監督;
(五)開展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六)領導共青團中國科學院大學委員會、中國科學院大學工會、學生會等民眾團體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支持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院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依據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協助校黨委做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保障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依法全面負責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職權: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完成上級主管機構下達的任務和有關工作;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按照中科院“三位一體”及學校“科教融合”的定位,統籌並推動研究所優質教育資源的吸納和使用發揮;
(四)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及國際交流與合作;
(五)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六)聘任、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決定學校基本建設,改善師生員工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條件;
(八)擬定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負責辦學資金的統一籌劃和使用;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校長由中國科學院任免。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由校長提名並由中國科學院任免,協助校長處理校務工作。
第三十七條 學校的重要行政事項,通過校長辦公會進行議決。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校長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決定。
學校黨委書記、副校長、黨委副書記作為會議成員,校長助理、校辦主任作為列席成員。校長可根據需要指定列席人員。
第三十八條 學校在做出有關教育教學的重大決策之前,須經中國科學院教育委員會諮詢評議;涉及發展規劃、學院設立和調整等重大事項,須經中國科學院院長辦公會批准。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作為最高學術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產生並行使職權,統籌負責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事項,致力於促進人才培養與學術研究,堅持學術自由,維護學術道德。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有較高學術造詣、較好學術聲譽、較廣闊學科代表性。校長不擔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第四十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負責審議學校教學計畫方案,評定教學成果、教學質量,檢查、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學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對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諮詢建議。
教學委員會由任課教師代表和職務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後,由校長聘任。委員會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產生並行使職權,決定本校學位和名譽學位的授予及撤銷,學位授權學科的設定、變更和撤銷,研究處理學位授予中有爭議的問題等。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按學科領域或跨學科領域的分類,設定相應的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各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和職務委員組成,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經校長辦公會審議後,由校長聘任。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組織形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產生和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依照有關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校依法設定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
第四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以及各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
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若干黨委職能部門、行政職能部門、學術支撐機構和服務機構,在學校黨委和校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保障學校有效運行,面向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六章

教學培養體系
第四十七條 學校的教學培養體系,是由設在北京地區的科教融合式學院,與分布在全國各地招收培養研究生的研究所共同組成。
第四十八條 學校根據中國科學院整體科技布局與學校發展需要,以及各學科領域的學生規模,報經中國科學院批准後設立學院。
學院是學校實施教育教學的具體組織,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訂本學院的建設與發展規劃;
(二)建立所屬學科的研究生與本科生教學培養體系;
(三)負責組織所屬學科的課程開設及任課教師隊伍建設工作;
(四)負責註冊學生在集中教學期間的管理;
(五)負責學院校部學生培養的全過程管理和質量保障;
(六)管理協調學院內部設立的各委員會工作;
(七)組織學院校部教師,融入有關研究所開展科研工作;
(八)承擔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條 學院一般由一個高水平的北京地區研究所牽頭承辦,其他相關研究所參與承辦。牽頭承辦研究所為學院建設的第一責任單位,由其法定代表人任學院院長或常務副院長。
學院設院長一名,副院長二至三名,其中包括一名校部副院長,協助院長管理學院日常事務。
第五十條 學院一般為“學院—教研室”或“學院—系”二級組織架構。對於學生培養規模較大的學院可為“學院—系—教研室”三級組織架構。
教研室一般以二級學科為基礎設立,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以一級學科或三級學科為基礎設立;系主要以一級學科設立。
系、教研室實行科教融合體制,實行主任負責制。每個系、教研室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由相應學科的學科帶頭人擔任。
第五十一條 學院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負責研究制定各學科或專業領域培養方案。
學院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一般應按照所屬一級學科和專業學位類別而設立,其成員主要由來自中國科學院相關研究所及其他部門高水平專家構成。委員會主任,應為學科群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學院院長可兼任委員會主任。
第五十二條 學院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院務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和教學委員會。
學院要建立工作機制,發揮相關研究所教育管理人員作用,保證學院各項工作執行到位。
各學院內部機構的具體設定由學院自主確定,報學校備案。
第五十三條 學院設黨總支部,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班子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 研究所是研究生培養的主要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制訂本單位教育發展規劃、管理規章,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師資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實施導師遴選與評議,定期開展導師培訓工作;
(三)開展招生宣傳,組織實施招生選拔工作;
(四)制定本單位各學科專業學生培養方案,組織實施學生培養工作,並負責培養過程的監督與管理;
(五)通過面向全校開設研討式課程、學術講座、網路化教學,以及共享教學實驗室等方式參與教學工作;
(六)負責本單位學生管理與就業指導工作,積極組織學生參加全校性的各類活動,營造良好的育人氛圍和文化氛圍;
(七)組織本單位學生學位論文評審與答辯工作,負責本單位學生的學位初審工作。
(八)承擔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五條 經中國科學院批准,學校可在研究所集中的地區,設立教育基地或分校,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組織各類學術報告及部分課程教學工作;
(二)組織導師教育經驗研討交流工作;
(三)負責組織學生開展各類文體活動、學術交流和社會實踐活動;
(四)負責學生心理健康諮詢輔導工作;
(五)負責管理和指導研究生會等學生組織的工作;
(六)組織指導學生就業和開展校友工作;
(七)協助所屬區域內研究所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八)負責與當地中學、大學開展交流合作工作;
(九)負責管理公共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保障及後勤服務工作;
(十)承擔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六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並經中國科學院批准,可在研究所設立特色學院。特色學院的設立,需嚴格考慮對應研究所的教育貢獻、學生規模、培養質量、特色優勢以及歷史聲譽等全面情況,原則上只在北京地區以外的研究所設立。

第七章

社會服務與外部關係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布學校信息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八條 學校與政府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推廣等方面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與交流。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自主與境外科教機構之間開展教育、科技、文化交流與合作,推動教育國際化發展。
第六十條 學校建立校友會,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資源和社會各界力量,為學校、校友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一條 學校依法單獨舉辦或者與社會共同舉辦事業單位法人、企業法人。學校對校辦企業享有出資人權利,依法規範校辦企業的發展。
第六十二條 學校依法對外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八章

經費、資產與保障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第六十四條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資金。
第六十五條 利用學校資源所獲得的收入納入學校預算,並統一核算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按照預算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使用資源,實施監督和風險管控,確保資金的安全有效運行。學校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資金使用進行監督。
第六十七條 學校資產(含智慧財產權)歸國家所有,其管理參照國家和中國科學院相關規定執行。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十八條學校對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依法進行管理、保護、使用。
第六十九條學校建立必要的後勤管理與保障體系,為學校的教學科研工作提供支撐,為師生員工提供服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條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或修訂校內各項規章制度。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以及修改,需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討論審定,由校長簽報中國科學院並獲得批准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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