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序言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三章 院士和學部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五章 科技管理
第六章 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八章 附 則
全文
序 言
中國科學院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據194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設立,於1949年11月1日成立。1955年成立
中國科學院學部,並逐步建立了院士制度。
建院初期,中國科學院匯集了當時中國最優秀的科學家和一批在海外學有成就的科學家,成為領導全國提高科學水平、培養新生力量的火車頭。改革開放初期,我國迎來科學的春天,中國科學院側重基礎、側重提高,大力加強套用研究,服務國民經濟和國防建設。20世紀90年代,努力建設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科學研究基地、培養造就高級科技人才的基地和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基地。21世紀初,以創造一流成果、一流效益、一流管理和造就一流人才為目標,致力於在國家科技事業發展中發揮骨幹引領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致力於率先實現科學技術跨越發展,率先建成國家創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國家高水平科技智庫,率先建設國際一流科研機構,努力發揮國家戰略科技力量的重要作用。
建院以來,中國科學院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以“創新科技、服務國家、造福人民”為己任,與祖國同行,與科學共進,為我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國家安全作出了彪炳史冊的重大貢獻,成為一支黨、國家、人民可以依靠、可以信賴的國家戰略科技力量。進入新時期,堅持民主辦院、人才強院、開放興院,不斷出創新成果、出創新人才、出創新思想,努力發揮科技創新在全面創新中的引領作用,為我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作出重大創新貢獻。
本章程確立了中國科學院的制度基礎,明確了使命、定位、價值理念、領導和組織體系及重要管理規範,是中國科學院內部制度規範體系的核心,是對外各類活動中恪守定位、履行職責的依據。院屬各單位、院機關各部門和全院廣大職工都必須以本章程作為開展科技創新和組織管理活動的基本準則,負有履行相關職能、保證其實施的職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中國科學院制度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科學院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合法地開展活動。
第三條 中國科學院是中央人民政府設立的綜合性國家科研機構,是國家自然科學最高學術機構、科學技術最高諮詢機構、自然科學與高技術綜合研究發展中心,是集科研院所、學部、教育機構於一體的國家戰略科技力量。
第四條 中國科學院的辦院方針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率先實現科學技術跨越發展,率先建成國家創新人才高地,率先建成國家高水平科技智庫,率先建設國際一流科研機構。
第五條 中國科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主要從事基礎研究、戰略高技術研究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相關研究,引領我國科學技術跨越發展,重點解決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基礎性、戰略性、前瞻性重大科技問題,發揮在中國特色國家創新體系中的骨幹帶動作用,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為我國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提供科學基礎和技術源泉;
(二)堅持科教融合,科研與教育並舉,出成果與出人才並重,建設國家創新人才高地,培養、輸送高水平科技創新創業人才;
(三)建設國家高水平科技智庫,對重大科技問題發表學術見解與評議,承擔國家交辦的戰略研究和諮詢評估任務,為國家巨觀決策提供諮詢建議和科學依據;在全社會普及科學知識、弘揚科學精神、傳播科學思想、倡導科學方法、繁榮科學文化,恪守科學倫理,規範科學行為,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四)堅持開放辦院,廣泛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積極融入全球創新網路,建設國際一流科研機構;
(五)履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職責,承辦國家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堅持科學民主、愛國奉獻的傳統和唯實求真、協力創新的院風,追求科學真理,尊重學術自由,提倡自主創新,鼓勵競爭合作,信守科學道德,致力創新為民。
第七條 中國共產黨中國科學院黨組是黨中央在中國科學院設立的領導機構,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在全院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全院各級黨組織在院黨組領導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加強黨的建設,履行職責,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八條 設院長一人,副院長若干人,由國務院任免。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中國科學院任免。
第九條 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是中國科學院法定代表人,是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領導全院工作,對國務院負責。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對院長負責。
院長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其他院領導分管、協管有關工作,或組織專門領導小組、委員會管理有關工作。
第十條 實行院務會議、院士大會、學部主席團會議和院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十一條 院務會議由院長、副院長、院黨組成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學部主席團領導和院機關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和主持,院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院長指定的副院長召集和主持,實行充分討論基礎上的院長決策制。院務會議一般每年夏季和冬季各召開一次,經院長提議或三分之二以上院務會議成員聯合提議,可召開臨時院務會議。其職責包括:
(一)研究分析國家創新發展需求和世界科學技術發展態勢;
(二)討論決定中國科學院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與計畫、重大改革發展舉措等事項;
(三)確定中國科學院階段工作重點;
(四)解釋中國科學院章程,審議章程修正案;
(五)審議應當由院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大會是中國科學院學部的最高組織形式。院士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其職能包括:
(一)審議常設領導機構的工作報告;
(二)選舉常設領導機構成員;
(三)制定和修訂院士章程;
(四)決定學部的設定和調整;
(五)開展學術活動;
(六)提出重大建議。
第十三條 中國科學院學部主席團是院士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中國科學院院長、負責學部工作的副院長、各學部主任、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和經院士大會選舉產生的若干成員組成。學部主席團設執行委員會。學部主席團職能包括:
(一)決定召開並主持院士大會;
(二)審議並決定提交院士大會的各項議案;
(三)聘請學部主席團顧問;
(四)批准各學部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聘任執行委員會秘書長;
(六)確定增選院士總名額及其分配;
(七)確定院士終選候選人名單;
(八)確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選人名單;
(九)審查和批准院士退出的決定;
(十)根據需要,決定設立跨學部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組;
(十一)院士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能。
第十四條 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副院長、院黨組成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辦公廳主任組成,院機關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召集和主持,院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由院長指定的副院長或者其他院領導召集和主持。院長辦公會議實行院長決策制,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經院務會議決定或院長提議,可臨時召開院長辦公會議。其職責包括:
(一)部署和落實院黨組確定的有關學科布局、機構設定、資源配置等重大發展和改革舉措;
(二)審議決定院科技項目立項與管理及評價獎勵等重要事項;
(三)確定院對外合作的原則與戰略,討論決定重大對外合作事項;
(四)審議通過院年度預算方案和財務決算草案;
(五)審議通過院重要管理規章和重要檔案;
(六)審議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聘請院內外高水平科技和管理專家,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三章 院士和學部
第十六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是國家設立的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學術稱號,為終身榮譽。
第十七條 在科學技術領域作出系統的、創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貢獻,熱愛祖國,學風正派,具有中國國籍的研究員、教授或同等專業技術職務的學者、專家(含港澳台地區及僑居他國的中國籍學者、專家),可被推薦並當選為中國科學院院士。
院士增選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候選人由院士和有關學術團體推薦,有效候選人由學部主席團審定。新當選院士由具有投票權的全體院士投票產生。
第十八條 院士的義務和權利:
(一)積極促進科學技術的研究、發展和套用,努力創新,作出成績;
(二)提倡科學道德,維護科學精神,發揚優良學風,普及科學知識,起表率作用;
(三)積極培養人才,推動科學技術隊伍建設;
(四)對國家科學技術重大問題的決策提出建議;
(五)參加院士會議,承擔學部組織的諮詢、評議任務;
(六)積極推動科學技術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對院士候選人和外籍院士候選人有推薦權;
(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九條 院士有權放棄院士稱號。當院士個人行為嚴重違反科學道德、品行嚴重不端、嚴重損害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勸其放棄院士稱號;情節特別嚴重或危害國家利益、觸犯國家法律的,撤銷其院士稱號。
第二十條 年滿八十周歲的院士為資深院士,享有第十八條中第一至第六項的義務和權利,自由參加院士會議。
第二十一條 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作出重要貢獻,在國際上具有很高學術地位的外國籍學者、專家,可被推薦並當選為中國科學院外籍院士。外籍院士對中國科學技術發展和中國科學院學部工作有建議權,可應邀出席學部組織的有關會議和學術活動。外籍院士不享有對院士候選人和外籍院士候選人的推薦權,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外籍院士在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後,可直接轉為院士或資深院士。
第二十二條 中國科學院學部由全體中國科學院院士組成,是國家在科學技術方面的最高諮詢機構,按學科領域分設若干學部。院士按其所從事研究的學科領域,分別參加一個學部。各學部分別選舉若干院士組成常務委員會,負責本學部工作。常務委員會推選學部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各學部主任、副主任和常務委員由學部主席團批准任職。
第二十三條 學部的主要職能是:
(一)接受國家委託或根據院士建議,組織院士對國家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中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學科發展戰略和重大科學技術決策提供諮詢,推動科學技術政策和措施的制定與實施;
(二)接受委託,組織院士對重要研究領域、研究計畫和研究機構的學術問題進行評議和指導;
(三)組織院士選舉;
(四)開展學術活動,同國內外學術團體進行交流與合作,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普及;
(五)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各項職能、任務的完成情況。
第二十四條 學部主席團執行委員會執行院士大會和學部主席團的決議,領導學部工作。執行委員會由學部主席團執行主席、分管學部工作的副院長、各學部主任和專門委員會主任組成。學部主席團執行主席主持執行委員會會議。執行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負責學部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部主席團下設若干專門委員會,負責領導學部有關專項工作。各專門委員會委員由各學部常委會選舉產生,主任、副主任由專門委員會選舉產生,由學部主席團批准任職。
第二十六條 設立負責學部與院士工作的職能部門,該部門也是學部主席團的辦事機構,承辦學部主席團及其執行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各學部常務委員會交辦的具體工作。
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二十七條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研究與發展機構(以下稱研究所)、教育機構、支撐機構及其他機構;設立院機關,在院長領導下履行全院組織管理職能。
根據科技創新活動需要,設立非法人單元,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研究所為國家科研機構,具有科技創新自主權和管理自主權,是面向全國開放的公共研究平台,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研究所定位,聚焦重大突破和重點培育方向,開展高水平科技創新活動,提高我國在相關科學技術領域的科技創新能力,產出重大科技成果,發揮骨幹、引領作用;
(二)結合高水平科技活動,培養並向社會輸送高級科技人才;
(三)建議、承擔並高質量完成國家、地方和企業委託的各類科技任務和項目;
(四)加強知識傳播和成果轉化,促進高技術產業化,支撐服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五)履行事業單位法人相應的職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研究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由中國科學院任免,對院長負責,一般是研究所的法定代表人。所長任期一般為5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10年。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中國科學院辦院方針,按照院發展戰略和總體部署,負責制定本所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教育與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執行院管理制度,制定實施研究所章程,完善研究所法人治理結構,實施有效管理;
(三)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按照創新研究院、卓越創新中心、大科學研究中心、特色研究所等四種類型,推進研究所分類改革,實行分類指導、分類支持、分類評價,建立和完善現代科研院所制度,構建現代科研院所治理體系。
第三十一條 領導和支持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中國科學院大學辦成質量優異、特色鮮明、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的研究型大學。建立以大學為核心,以研究所為基礎,科教融合、協同發展的教育體系。與上海市政府共同建設上海科技大學。
第三十二條 院機關設立若干部門,部門領導人員由中國科學院任免,任期一般為5年,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10年。院機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院重大戰略決策和工作部署;
(二)組織研究國家創新發展需求和世界科技發展態勢,制定全院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跨所的重大科技創新活動;
(四)管理和監督院屬機構領導人員;
(五)研究制定符合中國國情和科技創新規律的政策和制度體系,核准研究所章程;
(六)對院屬機構進行評價考核、資源調配、政策引導和指導服務;
(七)對中國科學院占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對全院財務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八)規劃和組織開展重大國際和國內合作與交流;
(九)履行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應承擔的日常管理職能。
第三十三條 根據需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在院屬機構較為集中的地區設立分院。分院是院機關的派出機構,為事業單位法人。
分院主要職能包括:依據有關規定,配合院機關有關部門,做好所在地區院屬單位的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隊伍建設;推動、督促和檢查所在地區院屬單位的科技創新及事業發展重點工作;組織開展院地合作,推動科技成果轉化;指導和推動所在地區院屬單位的創新文化建設、監察審計、公共事務管理等工作;聯繫和服務所在地區的中國科學院院士;加強與地方政府部門的聯繫,為所在地區院屬單位提供聯絡協調和服務;完成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四條 設立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授權其管理院經營性國有資產,對院屬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對院直接投資的企業中有關國有資產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的保值增值責任。對院屬單位投資的企業中有關國有資產,由院屬單位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並承擔相應的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五條 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持續開展戰略研究,不斷凝練科技創新目標,研究制定發展戰略和科技創新與各項事業發展規劃,制定並實施科技創新和布局調整計畫。
第三十六條 從基礎前沿、重大共性關鍵技術到重要套用示範進行全鏈條設計,分類進行科技活動組織和管理。組織建議、承擔和完成國家重大科技任務;根據院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部署和組織實施科技創新項目;支持科學技術領域前沿探索。
第三十七條 建議、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和國家科技知識服務建設任務。依託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各類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野外台站、文獻情報系統和先進科研條件等,建設高效率開放共享、高水平國際合作、高質量創新服務的科技創新平台和知識服務體系,向全社會開放共享科技資源。
第三十八條 依法加強智慧財產權的運用與保護,開展科技諮詢與服務,堅持與社會生產要素相結合,促進成果轉化和規模產業化,提高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第三十九條 堅持質量優先、分類評價、科學規範、公開公正的科技評價原則,建立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分類評價體系,對重大科技創新活動的效益、機構、人員、政策執行等進行評估。
第四十條 對做出重大科技創新成就的科技團隊和個人實行獎勵,並積極推薦國家科技獎和其他獎項。
第四十一條 積極與國內科研機構、教育機構、企業、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門開展廣泛合作,通過構建戰略夥伴關係、共同承擔科研任務、聯合培養人才、共建研發機構等多種形式,實現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共同發展。
第四十二條 積極與世界各國和地區科研機構、教育機構、國際學術組織和企業等開展形式多樣的合作與交流。積極推進海外科教機構建設。積極推薦科技專家到國際組織任職。
第六章 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
第四十三條 建立符合人才成長規律、體現科技創新特點的人力資源開發與管理體系,建設國家創新人才高地。
第四十四條 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德才兼備、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原則,在創新實踐中發現人才,在創新活動中培育人才,在創新事業中凝聚人才。不斷最佳化隊伍結構,提升創新隊伍國際化水平。
第四十五條 實行崗位聘用、項目聘用與流動人員相結合的用人制度,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人才並擇優錄用,實行契約管理。
第四十六條 依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為各類人才發展提供良好環境。依據國家收入分配製度和社會保障政策,按照體現崗位職責、突出業績貢獻、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實行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和院創新發展要求相適應的薪酬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
第四十七條 依法建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考核評價及收益分配製度,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獎勵分配政策,提高科技人員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探索實行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措施。鼓勵科技人員帶著成果與社會生產要素相結合,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推薦科技和管理人員到地方政府、企業和高校交流任職。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八條 依據國家財政制度,建立有利於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有利於吸引和激勵創新人才、有利於改善創新基礎設施和環境、有利於集成資源和提高資源使用效率的資源配置、財務與資產管理制度體系。
第四十九條 按照創新發展需求和科技創新規律,根據分類管理和創新績效配置經濟資源。從決策、執行和監督三個方面,建立健全經濟活動內部控制體系,完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制度,實現各類資源科學高效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可持續發展。
第五十條 依據國家預算管理制度,實行以國家財政撥款為基礎、有效集成外部資源的收入預算制度,院所兩級全部收入均應納入預算控制範圍。收入來源主要包括國家財政撥款、承擔國家和地方及企業各類科研項目經費、知識技術轉移與經營性國有資產收益、國際合作項目經費、社會捐贈以及其他經費。實行合法、透明、規範、科學且具有強約束力的支出預算制度。
第五十一條 實行院所兩級財務管理,使各項經濟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為科技創新及各項事業發展提供經濟保障。法定代表人對本機構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負責。
第五十二條 對占用的國有資產,按照資產屬性,實行分類管理。
對占用的非經營性有形國有資產實行院所兩級分級監管,保證其安全完整。對占用的經營性有形國有資產實行國家授權、事企分開、統一管理、分級營運,實現保值增值。
對占用的無形資產要充分發揮創新價值,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
第五十三條 依法接受審計監督和稅務稽查。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對院屬機構財務制度建設、財務管理狀況、資金使用效益、經濟運行效率和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等方面實行內部審計監督,保障經費的分配與使用真實、合法、公平、透明、有效和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中國科學院中文簡稱為中科院,英文名稱為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縮寫CAS。中國科學院院機關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首都北京。中國科學院印章為圓形,中心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外周標“中國科學院”名稱,自左向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院徽為圓形,由中國科學院中英文名稱、物質結構和齒輪圖案組成。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之處,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並按程式及時修改。中國科學院及院屬單位制定的各項規定和管理制度與本章程相牴觸的,以本章程為準,並根據本章程修訂。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發布實施,解釋權和修改權屬院務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