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其宗旨是遵循礦業自身發展規律、堅持為礦業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礦業發展服務。主要功能是在礦業企業和政府間起橋樑、紐帶作用。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中國礦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為主席團會議,經常性工作機構為會長辦公會議。
中國礦業聯合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局,同時設有若干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並辦有中國礦業報、中國礦業雜誌、中國礦業網、中國礦業年鑑等媒體。依託上述部門和媒體在政策法規諮詢、市場信息供給、專業中介服務、國際聯絡交流以及維護會員權益等多方面提供行業、企業、政府需要的服務。
領導機構
中國礦聯名譽會長
袁寶華
朱 訓
中國礦聯特邀顧問
夏國治
方克定
郭振西
中國礦聯會長、副會長
徐紹史:中國礦業聯合會會長
王家華:中國礦業聯合會常務副會長
陳先達:中國礦業聯合會專職副會長
樊志全:中國礦業聯合會專職副會長
胡文瑞:中國礦業聯合會專職副會長
劉玉強:中國礦業聯合會專職副會長 兼總工程師
董祚繼:國土資源部規劃司司長 中國礦業聯合會兼職副會長
彭齊鳴:國土資源部地質勘查司司長 中國礦業聯合會兼職副會長
劉連和:國土資源部礦產開發管理司司長 中國礦業聯合會兼職副會長
關鳳峻:國土資源部地質環境司司長 中國礦業聯合會兼職副會長
王 研:中國地質調查局副局長 中國礦業聯合會兼職副會長
王寶才:國土資源部諮詢研究中心副主任 中國礦業聯合會兼職副會長
國礦聯秘書長
陳先達:中國礦業聯合會秘書長(兼)
下屬機構
中國礦業雜誌社
中國礦聯地質礦產勘查分會
中國礦聯天然礦泉水專業委員會
中國礦聯礦業城市工作委員會
中國礦聯小型礦山委員會
中國礦聯礦業經濟專業委員會
中國礦聯選礦委員會
中國礦聯礦產資源委員會
中國礦聯地質與礦山裝備分會
中國礦聯綠色礦山促進工作委員會
中國礦聯地熱開發管理專業委員會
中國礦聯礦業國際促進工作委員會
中國礦聯核地礦專業委員會
中國礦聯民營礦業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礦業聯合會(簡稱中國礦聯),英文名稱為:China Mining Association(縮寫:CMA)。
第二條 本團體是我國礦業(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及相關行業)聯合性社團組織。主要由礦業企業與從事礦業活動有關的科研、教學、設計及中介等企事業單位,各礦業行業協會、地方礦業協會(聯合會)和與礦業有關的管理部門等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推動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堅持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發展節約型礦業,促進礦業的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為全面實現建設小康社會和第三步戰略目標的宏偉任務而努力。
第四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調查研究礦業發展現狀和趨勢,提出有關政策意見或建議;以國家礦業方針政策與實施礦業管理的中心工作為重點,參與並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保護資源和環境等相關工作,充分發揮聯合會在礦業企事業單位和政府間的紐帶和橋樑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公
平、公正的原則,逐步建立和不斷推進行業自律;為發展礦業服務,為礦業企事業單位和礦業行業協會服務,為政府決策服務。
第五條 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全會服從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民主集中制原則。
本團體辦事機構,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建立和健全黨組織並開展活動。
第六條 本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土資源部,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是:
(一)圍繞礦業、礦山、礦城、礦工“四礦”問題開展礦業政策、礦業法規、礦業經濟、礦產勘查、礦業權市場、資源管理、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等全局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提供政策和立法諮詢建議與服務。
(二)大力宣傳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及時宣傳和貫徹政府的礦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反映行業及企業呼聲與需求,依法維護會員和礦業企業合法權益,搭建企業與政府間的溝通、協商平台。
(三)推動礦業科技、教育事業,組織和參與礦業科技成果的推介和套用;在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授權下進行有關礦業科技、教育等獎項的評定;組織有關礦業科學技術、經營管理、法律法規等方面的人才培訓和專家服務。
(四)在有關主管部門的授權下,組織推薦、評選和宣傳名牌礦業城市和優秀礦業企業或企業家。
(五)開展礦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為國內外礦業企業搭建信息與合作平台,提供信息、科技與經貿等諮詢服務。
(六)開展國內外礦業信息發布與交流,辦好礦業年鑑、會報、會刊、網站及其他出版物。
(七)促進建立礦業行業自律性機制,組織或者參與制定行約、行規、技術標準,開展行檢、行評,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維護礦業行業的整體利益。
(八)聯絡和協調礦業行業協會及地方礦業協會(聯合會),共同或各有側重地開展面向礦業的各種活動,發展礦業公益事業。
(九)開展政策和法律允許的其他有關工作與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別為會員和榮譽會員。
第十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承認本章程,願意參加本團體的活動,經會長辦公會議批准並頒發中國礦業聯合會會員證書,則成為本團體會員。
本團體的分支機構、直屬各專業委員會依據章程或有關制度發展的會員,經會長辦公會議審核報本團體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審議備案後,均為本團體的會員。
榮譽會員由本團體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決定授予。
授予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榮譽會員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二)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向本團體反映問題或請求法律支援;
(四)向本團體提出批評或建議權;
(五)監督本團體的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接受並支持本團體組織的調研活動,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資料;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榮譽會員可以不繳納會費);繳納會費確有困難的,可提出申請,經主席團會議批准可以減繳或緩繳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因嚴重違法違紀被查處或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為貫徹“以企業辦會為主、聯合礦業行業協會共同辦會”的原則,本團體決定在會員代表大會最高權力機構下,依次設定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經常性機構會長辦公會,辦事機構秘書局。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經實際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同意的決議、決定,通過之時起生效;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時,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會會議通過,經國土資源部同意,報民政部批准。但延期召開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和有關議案;
(五)審查和決定中國礦業聯合會的重大工作計畫;
(六)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主席團主席、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七)決定授予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八)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審議通過的決議、決定有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並召開理事會;
(二)負責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研究處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提案;
(四)審議並決定中國礦業聯合會的重要工作;
(五)決定設立秘書局下屬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增補常務理事、主席團主席、聘請顧問
(七) 審議並決定本團體管理制度;
(八) 履行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決議、決定有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中國礦業聯合會主席團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兼職副會長、礦業行業協會負責人、有代表性的礦業企業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的代表等,主席團成員統稱主席。
第二十八條 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常務
理事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主席團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開主席團會議,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四)行使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能。
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主席實行輪值制,設執行主席一人,由會長擔任;輪值主席由主席團協商產生,輪流擔任。
第三十條 中國礦業聯合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局。秘書局由秘書長具體主持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並開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主席團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礦業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主席團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主席團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法人代表為會長或由會長委託的其他負責人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在會長領導下,由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兼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議,是本團體經常性機構,決定中國礦業聯合會的重大活動。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一次;
(四)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秘書長應是中國礦業聯合會在職幹部。秘書長負責組織實施本團體領導機構的決定。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主持召開由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直屬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列席)、辦公室主任(列席)組成的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和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協調組織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圍繞中國礦業聯合會中心任務開展工作;
(四)提名聘用副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提名並協商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與解聘,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七)出任中國礦業聯合會首席新聞發言人,代表本會發布有關重要信息與新聞。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審計核算,實行審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13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