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制定並組織實施評估行業發展目標和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協會會員在國內、國外開展探礦權評估和採礦權評估、礦產儲量評估、礦山地質測量、礦業權交易諮詢、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諮詢等業務活動;根據授權,組織實施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進行評估師、評估機構註冊登記和年檢,開展評估師、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交流;制定本評估行業自律管理規範,開展行業自律監督檢查,對會員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受理相關評估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維護公平競爭;宣傳政府的政策、法規,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或授權,協助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評估行業管理,進行評估機構資格管理;加強會員管理,督促會員獨立、客觀、公正、誠信執業;開展相關評估理論、方法、政策的研究;制定相關評估準則、規則、標準或規範;組織編寫、出版有關評估書籍、期刊等資料,開展評估宣傳工作;進行行業統計,收集、研究相關評估信息和數據,建立評估參數指標體系和發布機制,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開展相關評估業務國際交流;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積極參與並推進評估行業協會聯席會議制度,負責與其他評估協會間的溝通與合作;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務。
組織結構
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汪 民 董道華
會 長:王壽祥
副 會 長:姚華軍、賴文生、劉連和、黃煥良(專職)、蔡培順、蘇振林、張大偉、張紹傑
秘 書 長:黃煥良(兼)
副秘書長:王少波、賀冰清、劉忠珍、張振凱、王生龍、楊 強、常廣武(專職)
組織章程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章程
(2006年3月25日礦評協首屆會員代表大會審定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以下稱協會),簡稱礦評協,英文名稱為Chinese Associ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ppraisers,縮寫為CAMRA。
第二條 協會是由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機構以及與其相關的礦產儲量評估、礦山地質測量、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諮詢和從事上述專業研究、教學、管理的機構或人員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非營利性行業自律組織。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聯合相關評估人員(含地測、諮詢人員,下同)和評估機構(含評審、諮詢、地測機構,下同)加強自律性管理;引導從業人員遵守行業職業道德;規範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遵守評估規則和規範;提高評估師專業理論、專業技能、專業素質水平;保障從業人員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為社會服務;維護評估師、評估機構的合法利益,向會員提供法律、技術、信息等服務;調解執業中產生的爭議;促進國內國際評估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發揮好聯繫政府、企業、機構和會員的橋樑紐帶作用,把協會建設成深受社會和會員尊重、具有行業權威、享有誠信聲望和公信力的行業自律組織。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土資源部、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監督。
第五條 協會辦事機構的辦公地點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職責)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職責):
制定並組織實施評估行業發展目標和發展規劃;指導和監督協會會員在國內、國外開展探礦權評估和採礦權評估、礦產儲量評估、礦山地質測量、礦業權交易諮詢、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諮詢等業務活動;根據授權,組織實施評估師執業資格考試、考核,進行評估師、評估機構註冊登記和年檢,開展評估師、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和交流;制定本評估行業自律管理規範,開展行業自律監督檢查,對會員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行為予以懲戒;受理相關評估糾紛的調解和仲裁,維護公平競爭;宣傳政府的政策、法規,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的委託或授權,協助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評估行業管理,進行評估機構資格管理;加強會員管理,督促會員獨立、客觀、公正、誠信執業;開展相關評估理論、方法、政策的研究;制定相關評估準則、規則、標準或規範;組織編寫、出版有關評估書籍、期刊等資料,開展評估宣傳工作;進行行業統計,收集、研究相關評估信息和數據,建立評估參數指標體系和發布機制,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開展相關評估業務國際交流;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積極參與並推進評估行業協會聯席會議制度,負責與其他評估協會間的溝通與合作;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非執業會員。
第八條 加入本協會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擁護本協會章程;自願加入本協會;熱愛評估事業;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依法取得工商許可和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包括其分支機構,在本會註冊登記為本會執業單位會員;
依法通過考試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資格、礦產儲量評估師資格、取得礦山地質測量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諮詢從業資格,在本會登記註冊為本會個人會員。在評估機構從業的,註冊登記為執業個人會員。
從事礦業權評估、礦產儲量評估、礦山地質測量、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諮詢等研究、教學、管理並在本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或對評估事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及專家、學者、管理人員,經申請、推薦,批准成為本協會非執業單位會員或非執業個人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履行下列程式:
(一)提交入會登記表或申請表;
(二)經秘書處審核;
(三)履行註冊登記手續;
(四)秘書長簽發會員證並公告。
申請入會的會員還需理事推薦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學習、培訓、研究、交流等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四)優先獲得協會服務、資料和書刊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及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提出罷免的權利;
(七)對協會的懲戒有陳述、申辯和申訴權;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政策、法規、職業道德,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二)遵守協會章程;
(三)執行協會決議;
(四)接受協會的監督和管理;
(五)完成協會規定的評估師後續教育;
(六)定期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八)認真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連續兩年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勸戒、內部通報批評、限期整改、警告處分;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公開譴責、勸退或取消會員資格處分。勸退或取消會員資格的會員,五年內不得接納為本協會會員。
會員的獎勵懲處辦法在會員管理辦法中具體規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領導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增補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批准或確認協會理事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五)審議、批准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
(六)審議、批准協會會員會費標準;
(七)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八)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事宜或應行使的職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採取推舉、推選或推薦的辦法產生。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協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增補、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提議、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審查協會年度財務決算,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懲戒;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批准各委員會負責人、成員;
(九)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秘書處各部門、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提出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提案;
(十三)批准、修改會員管理辦法、財務管理辦法;
(十四)審查、批准評估準則、規則、標準或規範;
(十五)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或罷免理事,並報下屆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十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行使第六條的職權,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常務理事會名額不超過理事成員的1/3。
理事、常務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要更換或增補的,經常務理事會同意,予以更換或增補,並報下一屆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任期均為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七)熱愛礦業權評估事業,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協會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並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接受或不接受罷免秘書長的動議,並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聽取秘書長匯報,批准協會工作計畫和其他重要事項;
(六)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託履行會長有關職權。
第三十條 協會設立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
協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組織制定、實施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擬定協會內部管理機構及設定方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組織擬定協會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六)管理協會的資產、財務收支,定期向協會理事會提交財務工作報告;
(七)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匯報每年發展會員情況。
(八)接受和完成業務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交辦的工作;
(九)處理日常其他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經秘書長授權或委託主持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協會理事會按照實際需要,可設立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或其他分支機構。專門委員會是理事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專業委員會負責處理行業發展中專業管理及專業技術問題,對理事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定、調整、具體職責和運作規則,以及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理事會批准。各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秘書處相關部門或受委託的有關機構。
資產、經費管理與使用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資助、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和業務服務收入;
(五)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的非獨立核算業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另行規定。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範圍在財務管理辦法中具體規定。
第三十五條 協會建立嚴格獨立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