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硬筆書法協會
- 外文名:Chinese hard-pen calligraphy Association
- 管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 主席:張華慶
主要職責
建設宗旨
業務範圍
組織機構
- 學術委員會
- 教育委員會
- 高校書法工作委員會
- 少兒書法工作分會
- 女書法家工作分會
- 老年書法工作分會
- 維權鑑定工作委員會
- 組織聯絡工作委員會
- 事業發展工作委員會
- 對外交流工作委員會
- 宣傳出版工作委員會
- 民族文字工作委員會
- 楷書委
- 行書委
- 草書委
- 隸書委
- 篆書篆刻刻字委
- 評審會
理事成員
協會章程
英譯:ChineseHard-PenCalligraphyAssociation
英譯縮寫:CHCA
第二條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由全國各省、市、自治區、特區和國家機關、行業的硬筆書法團體以及硬筆書法家、硬筆書法理論、研究、教育工作者組成。是為振興發展中國硬筆書法事業而自願結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學術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憲法、法律、政策和道德風尚規定的範圍內,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建設社會主義三個文明、積極參與構建文明社會、和諧社會。普及提高全社會文字書寫水平、增進與國內外文化藝術的交流、振興發展中國硬筆書法文化事業。
第四條中國硬筆書法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的業務指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的會址設在中國首都·北京。
(一)組織、開展硬筆書法的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
(二)組織、開展硬筆書法工具、材料、技藝的開發、研製、實驗、鑑定、宣傳、推廣;
(三)組織、舉辦硬筆書法論文、作品、研究成果的競賽與展覽;
(四)組織、開展書法教學、培訓、評審和人才培養、推薦;
(五)編輯、出版硬筆書法教材、著述、碑帖、報刊、雜誌、作品集;
(六)組織、代表中國硬筆書法界進行對外交流、聯誼、聯辦賽展和有關合作事項;
(七)組織、開展全國硬筆書法的藝術鑑定、賞評、職稱評定和有關標準制定;
(八)組織、開展與本會有關的團體、個人進行與發展書畫事業相關的聯誼與合作;
(九)組織、開展本會業務領域內的其他活動。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響;
(四)與本會業務相關聯的資格單位和個人(資格另文)。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取得入會資格;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並提供所需資料;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團體會員須按細則考核驗收);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內其它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向本會推薦人才、訂閱會內刊物。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觸犯國家法律和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選舉法定代表人;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全國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名譽副主席(擔任常務理事)、主席團委員;
(三)籌備召開代表大會;
(四)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名譽主席、顧問、藝術指導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主席、副主席、名譽副主席(常務理事)、主席團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名譽副主席(常務理事)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具有相當文化程度。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名譽副主席、主席團委員、秘書長一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如超齡等原因,主席、副主席、名譽副主席、主席團委員、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出席社會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秘書長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