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展基金會

中國發展基金會

中國發展基金會(又叫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China Development Research Foundation)於1997年12月正式註冊成立,是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起成立的全國性的社團組織。它的成立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關懷和支持,同時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China Development Research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1997年12月
  • 成立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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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介紹

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境內外。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仟萬元,來源於境內外企業、機構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東大街8號。
設立基金會的目的,是支持政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促進中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政府科學的、民主的決策。基金會於1997年12月正式註冊成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創始人和設立基金會的倡議者薛暮橋、馬洪先生被聘為名譽會長。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教授王夢奎先生任基金會理事長。基金會聘請了房維中、劉國光等關心和支持基金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基金會下設學術委員會和資產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基金會有關活動的學術指導、論證與鑑定和資產管理、監督的有關事宜。根據基金會發展需要下設辦公室、人事部、資產管理部、項目研究部和聯絡部等五個職能部門,負責基金會的日常工作。基金會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機構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基金的用途是資助有關的研究課題、人員培訓、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獎勵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自2000年3月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領導下,基金會成功地組織承辦了《中國發展高層論壇》年會和專題會議,邀請國內外著名企業家、專家學者、國際組織代表和中國政府官員一起討論中國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面對經濟全球化和加入世貿組織帶來的機遇與挑戰,提高政府公共管理水平已成為在日益激烈的國際競爭中把握主動的關鍵環節。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自2002年起承辦了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和美國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合作舉辦的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該項目為期5年,每年培訓學員60名左右,均來自地方和中央部門的廳局級幹部。

業務範圍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支持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活動;
(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組織人員培訓;
(四)獎勵在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五)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組織機構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認同基金會宗旨,熱心公益事業,支持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對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方可當選為理事。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理事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對表決後的理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六)支持和幫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工作。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選舉;
(五)批准重要項目計畫。
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受理事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經理事長授權,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投資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內部機構設定,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基金會可聘請關心和支持基金會工作的知名人士擔任顧問。基金會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基金會有關活動的學術指導、論證與鑑定。學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為兼職人員。基金會設立資產管理和薪酬委員會,負責資產管理決策和基金會工作人員的薪酬制度。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理事會

理事長:王夢奎
副理事長:陳清泰、 王洛林
理事:丁寧寧、鄧壽鵬、盧邁、 朱雲來、李京文、李泊溪、李善同、陸學藝、張卓元、林兆木、段永基、 秦曉、章含之、郭勵宏、程秀生、 謝平

財產管理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和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得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基金會組織募捐時,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有關的研究課題、人員培訓、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
(二)獎勵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三)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
(二)委託資產管理;
(三)其他符合理事會決議的投資活動;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財產處理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國家政策研究機構;
(二)捐贈國家重點政策研究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項目

交流項目
經濟學者新春團拜會
諾貝爾經濟學獎北京論壇
中美金融研討會
中國-拉美商業論壇
亞太經濟與商務協會
哈佛商學院校友會論壇
透明度項目
東北振興國際研討會
京張區域發展論壇
公共預算與政府績效管理論壇
國際柴油發展論壇
道路交通安全國際論壇
中國公共管理論壇
培訓項目
</strong>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
中國企業管理高級研修班
發展研究獎學金
青年學者資助計畫
資助研究課題招標公告
通用汽車·中國發展研究青年獎學金
研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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