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

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

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是全國性募捐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
  •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
  • 類型:公募 非公募
  • 募捐地域:全國 地方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基金會開展依法募集資金; 資助工會開展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活動;資助職工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勞動福利事業;推進工會開展的“送溫暖工程”、“經濟技術創新工程”等職工公益事業;為職工提供文化教育、勞動就業、勞動保護、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資助、諮詢和法律援助;對勞動模範、困難職工和下崗失業職工以及他們的子女出現的生活困難給予資助;與境內外勞動界、工會界開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業務和學術交流。

建設宗旨

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職工民眾服務,為工運事業服務。推動職工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發展,維護和發展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利益。開展同世界各國工會及與之有聯繫的合作經濟組織的交流、合作,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

組織章程

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職工發展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全國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為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服務,為職工民眾服務,為工運事業服務。推動職工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發展,維護和發展職工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利益。開展同世界各國工會及與之有聯繫的合作經濟組織的交流、合作,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捌佰萬元整,來源於中華全國總工會撥款和社會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10號中國職工之家817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依據本基金會宗旨,按本章程第三條規定,依法募集資
金;
(二)資助工會開展的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活動,資助職工精神
文明建設和職工勞動福利事業;
(三)推進工會開展的“送溫暖工程”、“經濟技術創新工程”
等職工公益事業;
(四)為職工提供文化教育、勞動就業、勞動保護、職業培訓、
勞動爭議處理等方面的資助、諮詢和法律援助;
(五)對勞動模範、困難職工和下崗失業職工以及他們的子女出
現的生活困難給予資助;
(六)與境內外勞動界、工會界開展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業務
和學術交流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13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在社會、經濟領域或工會工作中有一定聲望、熟悉工人運動的理論、方針、政策;
(二)對維護職工政治、經濟、勞動、教育、生活保防疫站等方面合法權益有較深的研究、並有一定實踐經驗;
(三)同意本基金會的宗旨、為本基金會一次性捐贈300萬元以上。
(四)與其他理事無近親屬關係。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任、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 理事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其他基金會應註明: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對本基金會的項目設定、資金使用及長遠規劃提出意見和建設,參與決策本基金會的重大事項,對基金會辦事機構的工作提出質詢;
(二)其個人利益與本基金會利益發生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三)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不得從本基金會獲取報酬,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罷免理事張、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個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由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離婚四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基金會的終止和其它重大財產的處分。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 名。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款適用於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擬訂和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的資金(物質);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非公募基金會無此項〗、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社會公益的社會公益活動;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理事會同意,通過購買國債、股票、投資實業等途徑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三)維持正常工作秩序必要的行政性支出。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圍繞職工就業、教育、培訓、勞動、生活、自然災害等事項,在特定時其內同時在全國範圍開展的募捐;
(二)為資金的保值增值而進行的股票、國債和實業投資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 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經理事會審議決定,用於其他社會公益目的;
(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年月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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