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是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是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 於1997年11月正式註冊成立。

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 外文名:China Development Research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1997年11月
  • 組織性質:非營利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組織概況,成立背景,組織基金,機構人員,機構職責,理事成員,項目開展,交流項目,研究項目,培訓項目,組織章程,

組織概況

成立背景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成立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關懷和支持,同時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薛暮橋先生和馬洪先生任名譽會長。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組織基金

基金會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機構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資金的用途是資助有關課題研究、學術研討、人員培訓和對外交流活動;獎勵政策諮詢和有關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機構人員

機構職責

基金會理事會設學術委員會、薪酬和資產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學術指導和資產管理等有關事宜。基金會設辦公室、人事部、資產管理部、項目研究部和聯絡部等五個職能部門,承辦基金會的日常工作。基金會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機構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資金的用途是資助有關課題研究、學術研討、人員培訓和對外交流活動;獎勵政策諮詢和有關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指導和社會各界的關心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將努力做好理事會確定的各項任務,不斷提高基金會的能力,為中國的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理事成員

理事長
王夢奎,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主任,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員會副主任,經濟學家,北京大學教授。1938年生。1964年畢業於北京大學經濟系,曾供職於《紅旗》雜誌編輯部和第一機械工業部。改革開放以來擔任過中共中央書記處研究室經濟組副組長、研究員,國家計委專職委員、國家計委經濟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1990年7月至1998年3月任國務院研究室副主任、主任。1998年3月至2007年6月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主任。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財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五屆中央委員。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長期從事經濟理論和經濟政策的研究。參加過黨和國家許多重要檔案,包括黨的十三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報告,以及十三大以來許多次中央全會重要決定的起草工作。在80年代和90年代,長期參與或者主持(1994—1998年)起草國務院向全國人大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主持過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規劃和經濟體制改革方面許多重要課題的研究。出版有多種經濟學和其他方面的著作,包括《兩大部類對比關係研究》(1983年)、《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1988年)、《中國經濟的回顧與展望》(1993年)、《世紀之交的中國經濟》(1997年)、《王夢奎文存》一至六卷(2001年)、《王夢奎自選集》(2003年)、《王夢奎隨筆》(2005年)等。編輯有《怎樣寫文章》和多種專題研究論文集。主持過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中日經濟知識交流會等重要國際交流活動。
王夢奎王夢奎
副理事長
李克穆,中國保監會副主席。男,1952年7月出生,現任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副書記、副主席、研究員、博士生導師。1969年參加工作,1982年畢業於中央財政金融學院並任教師,1984年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員,歷任總幹事秘書、處長、副局長、總編輯、局長、黨組成員等職,其間曾派往香港公司任職,1998年6月任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兼巨觀經濟組組長。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長期從事巨觀經濟研究,特別是金融業的改革與發展研究。
李克穆李克穆
劉世錦,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1955年1月出生於陝西省西安市。1982年2月畢業於西北大學經濟系,獲經濟學學士學位。1982年3月至1986年10月,在西北大學經濟系(後為經濟管理學院)工作,任講師、教研室主任,並在職讀碩士學位。1989年11月獲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學博士學位。1989年12月—1994年3月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工業經濟研究所工作,任副研究員、研究室副主任。1994年4月至今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工作,曾任市場經濟研究所副所長、巨觀調節研究部副部長、產業經濟研究部部長。目前兼任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常務理事及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國家產業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國防科工委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改革基金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理事等。兼任若干城市、企業的顧問和若干大學的兼職教授。長期以來致力於經濟理論和政策問題研究,主要涉及企業改革、經濟制度變遷、巨觀經濟政策、產業發展與政策等領域。先後在一些國內外重要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及其他文章二百餘篇,獨著、合著、主編學術著作10餘部。撰寫一系列內部研究報告。曾多次獲得全國性學術獎勵,包括第四屆孫冶方經濟科學優秀論文獎,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論文獎,中國發展研究一等獎等。
劉世錦劉世錦
理事
(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寧寧,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社會發展研究部原部長、研究員 1947年4月22日出生於河北省武安縣,中共黨員。1978年3月考入清華大學電機系,獲工學士學位,1982年8月畢業後分配到國務院技術經濟研究中心工作;1985年12月考入中共中央黨校理論部經濟學博士研究生;1990年6月獲中央黨校首屆經濟學博士學位; 1992年8月赴英國牛津大學中國研究中心研修英國經濟史;1993年8月歸國回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工作;歷任企業經濟研究部負責人、副部長、部長;1998年11月中心機構調整後任社會發展研究部部長。同時,兼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中國能源研究會理事。
鄧壽鵬,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1956年畢業於四川大學。現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局長、國家信息化辦公室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國家軟科學研究指導委員會委員、北京市政府顧問團軟體產業顧問、四川省政府科技顧問團特聘顧問、三亞市政府信息與高科技產業高級顧問,清華、北大、浙大、川大、哈工大、電子科大、華南理工大、大連理工大、對外經貿大等10所高校兼職教授。在國內外發表《世界高技術競爭》、《技術創新研究》、《走向未來》等專著6本,論文、報告、演講數百篇/次。1978-1998年期間,獲國家級科技進步一等獎1項、二等獎1項,部委級科技進步二等獎6項,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1978年獲國防工委頒發的“國防工業先進工作者獎”;1998年獲國家科學技術部頒發的“國家火炬計畫重大貢獻先進個人獎”;2001年2月獲國家科學技術部、總裝備部聯合頒發的“國家863計畫突出貢獻先進個人獎”。1992年被英國IBC評選為“世界傑出成就名人”,併入選《世界名人錄》。2000年獲聯合國計畫項目頒發的WSYE-7傑出組織貢獻獎。
盧邁,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秘書長 1947年生。1981年畢業於北京經濟學院,獲經濟學學士學位。1982年—1986年,北京經濟學院貿易經濟系教員、系副主任。1986年—1989年,先後任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農研中心)發展研究所市場研究室主任,農研中心聯絡室副主任,農研中心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國務院經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流通體制改革領導小組成員。1990年—1991年,美國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學習,獲公共管理碩士學位。1991年—1993年,美國哈佛大學國際發展研究所副研究員兼政府系副研究員。1993年—1995年,香港理工大學中國商業中心高級研究員。1995年回國,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工作,任研究員、國際合作局副局長等職。1998年起,擔任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秘書長、秘書長。1998年因研究工作貢獻政府給予特殊津貼。2002年-2003年,任國際勞工局全球化社會影響問題世界委員會成員。另外還任農業部軟科學委員會委員、全國僑聯委員。
朱雲來,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總裁
1977年至1981年就讀於南京氣象學院(現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大氣物理學專業,畢業後進入中國氣象局工作,後赴美國深造,1994年畢業於美國威斯康辛大學,修讀大氣科學。朱雲來獲得美國威斯康辛大學博士學位後轉向商業,在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的芝加哥分店任會計師。1996年到1998年,他在紐約的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公司擔任一名投資銀行雇員,開始了投資銀行家的生涯。1998年加入中金公司,參與了中國石油首次公開發行的前期工作,主持領導了中國電信行動電話業務收購及增發,中國石化、中國鋁業、中國電信、中國網通、中國人壽、中國人保、國航、中國神華、中國建設銀行和東風汽車首次公開發行等項目,並參與領導了其他多個主要行業重組項目的研究開發工作。2004年被《中華英才》評為“十大創新英才”之一,被《財富》雜誌評為“2004年亞洲最具影響力的25位商界領袖”之一;2005年被《亞洲銀行家》雜誌授予 “2005年投資銀行業亞洲銀行家傑出成就獎”。
朱玲,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所副所長。
1951年12月生於寧夏銀川。1988年在聯邦德國STUTTGART市HOHENHEIM大學農經系取得博士學位。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副所長。國際農經學會2000-2003年期執行委員會委員,2002-2004年期亞洲獎學金基金會理事會委員。
近10年來,在國內外發表的論文約80篇,其中,英文論文10篇,被譯為為法文和日文的論文各一篇。這些論文中,尤以發表在英國《發展研究雜誌》上的中國農業運行機制的轉型(1991)、《劍橋經濟學雜誌》上的中國農地制度探討(1993)和《發展政策研究》上的以工代賑政策研究(1995)影響最為廣泛。美國紐約的出版商正是由於看到這些論文後才約稿出版有關專著的。
近10年來還參與主持了政治經濟學基礎理論研究項目,已由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專著兩本,其中,《轉型期的經濟關係》一書曾被日本一所高校選為教材。從2000年起,參與並負責執行中國社會科學院對藏族聚居區社會經濟發展的多學科綜合研究,2001年協助主持人王洛林教授將首期課題成果彙編成冊,已由經濟管理出版社於2002年出版。
孫祁祥,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
女,1956年9月生,湖南省長沙市人。1979年考入蘭州大學經濟學系,1986年取得碩士學位後留校任教。1989年考入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攻讀博士學位,1992年獲得博士學位後留校任教至今。現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風險管理與保險學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國家體改研究院特約研究員,北京市經濟學會理事,中國保險學會會員,美國國際保險學會會員,美國風險與保險學會會員,亞太地區風險與保險學會常務理事。
1991年榮獲北京大學“首屆研究生學術十佳”,1994年被評為北京大學首屆優秀中青年學術骨幹,1995年入選北京市跨世紀理論人才“百人工程”。
主要研究領域為經濟發展戰略、國有企業改革、巨觀經濟運行,中國保險市場。出版專著2部,主筆、主編著作7部。在《經濟研究》、《改革》、《管理世界》、《保險研究》、等學術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70多篇。
早在1987年,孫祁祥以一篇題為《根本出路在於改革國家所有制形式》的論文開始在經濟學界初露鋒芒。該論文中,孫祁祥提出了傳統的國家所有制形式在理論上是與商品經濟對立的,是短缺經濟的主要根源,傳統的國家所有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改革傳統的國家所有制不等於改變社會主義的公有制等觀點。這篇論文以加編者按的形式發表在《金融時報》的頭版上,在當時應起很大反響。
1992年孫祁祥所作的題為“模式轉換時期的收入流程”的博士論文在有多位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答辯會上獲得了充分的肯定和高度評價,被認為是一部“選材新穎、內容豐富、見解深刻、具有開拓性和創新性的著作。”書中的一些觀點,如“外賦權力與巨觀失控”,“經濟主體收入影響資源配置率”,“總量膨脹、結構失衡的三大循環效應”等為理論界所接受和使用。這篇論文於1993年由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並榮獲1994年度北京市第三屆哲學和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
1993年《經濟研究》刊登的“市場經濟與競爭機會的平等”是孫祁祥發表的又一篇頗具影響的學術論文。這篇論文一經發表並由《新華文摘》全文轉載,在學術界和社會上引起了重視。該文章於1996年榮獲“首屆陳岱孫經濟學論文獎”
1993年10月16日《中國證券報》以“中國保險業的態勢與思路——孫祁祥博士訪談錄”為題,以整版的篇幅發表了這篇專訪,在保險界反響強烈。此文被《競爭保險》一書全文引用。
孫祁祥曾參與“八五”規劃項目《股份經濟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項目“中國市場經濟”和國家十部委聯合調查組課題“香港回歸後深圳的地位和作用”。擔任過北京大學重點課題“論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市場體系”的總負責人和中國保監會重點課題“論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保險市場體系”的總負責人之一。
孫祁祥不僅在學術研究領域有很深的造詣,在教學工作中也頗有建樹。作為北京大學經濟學院保險學專業的創始人,她為北大保險學專業的建設工作作出了重大貢獻。建系伊始,為了儘快擺脫無教材、無教師、無課程、無學生的“四無”狀態,她於1994年赴美國印地安那大學商學院,師從美國著名的保險學教授約翰·朗和約瑟夫·貝爾思,進行為期一年的訪問學習生活。隨即,她又到美國林肯國民保險公司進行考察。通過學習、比較、研究和實地考察,她對發展中國的保險業和保險教學有了一個大致清醒的認識。1996年,孫祁祥撰寫的《保險學》在40多家出版社、60多所大學選送的近400種全國11們經濟類核心課程教材評選中,脫穎而出,被國家教委指定為全國高校推薦用書。此外她還負責組織有關人員出版北京大學保險學叢書,主譯和總校了美國著名保險學教科書《風險管理與保險》。在短短的幾年裡,孫祁祥已在國內外保險學界嶄露頭角,她所領導的北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也在保險學界名聲雀起。
孫祁祥曾多次赴美過、加拿大、日本、歐洲、阿根廷、新加坡、韓國、台灣等十幾個國家和地區講學、訪問、演講和參加國際會議。1999年擔任第二界亞太地區風險與保險年會的分會主持人。2000年被美國國際保險學會邀請擔任其年會的學術主持人。2000年2月,孫祁祥又應美國國家經濟局的邀請,赴哈佛大學做為期一年的高級訪問學者。
李泊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教授 1935年10月2日生於天津,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教授,曾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常務幹事、發展預測部部長。主要研究方向為:發展戰略與政策,投資戰略與政策,研究國家發展、地區發展、產業發展、企業發展以及其相關關係。1956年至1976年 化工部設計院,石油化學工業設計,設計項目總負責人、工程師;1976年至1980年 化工部規劃院,化工技術經濟、項目評估,總負責人;1980年至1985年 國務院技術經濟研究中心,投資政策、可行性研究、發展預測產業政策,高級研究員、綜合研究局局長;1988-1998年 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屆、第八屆全國人大代表;1985年至今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展與工業化(地區、產業、企業)常務幹事、發展預測部部長、研究員。
李善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 1998年10月至2005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展戰略和區域經濟研究部部長;1995年至1998年10月,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展預測部部長;1990年至1995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展預測部副部長;1986年至1990年,國務院(經濟技術社會)發展研究中心處級調研員;1981年至1986年,國務院技術經濟研究中心研究人員;1992年至1994 年,中國區域發展戰略與政策,亞洲開發銀行項目辦公室副主任;1990年至1993年,中國經濟發展政策與規劃的綜合研究 UNDP項目負責人之一;1988年至1991 年 中國:經濟轉軌時期的產業政策世界銀行項目協調人之一;1985年6月至8月 參加由鄒至莊主持、福特基金會資助的巨觀經濟研討班。
汪建熙,現任北京達理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外部審計委員會主席,全國社保理事會理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理事,博源基金會和春暉博愛基金會理事。
從公職上退休前曾任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兼首席風險官、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長。此前,他曾任中央匯金公司副董事長兼中金公司董事長。他曾先後擔任中國證監會首任首席會計師、國際部主任、主席助理等職。他還曾在包括中銀國際、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等其它金融機構擔任領導職務。他曾於1999年至2004年間兼任聯合國賠償委員會專員。汪建熙先生於80年代初期成為一名會計師,開始了他的職業生涯。
會計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擔任美國芝加哥大學布斯商學院和人民大學商學院的國際顧問、倫敦金融城中國事務顧問委員會委員併兼任若干院校的兼職教授。此外,他作為專業人士一直積極參與我國會計界的理論與實務活動。
第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經社理事會理事。
張卓元,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經濟學家 廣東梅州市梅縣區人,1954年畢業於中南財經學院經濟系。1979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歷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副研究員、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所所長兼《財貿經濟》主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二屆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價格學會第二屆副會長,中國城市經濟學會第一屆副會長,《經濟學文摘》主編。著有《論社會主義經濟中的生產價格》、《社會主義經濟中的價值、價格、成本與利潤》、《論孫冶方社會主義經濟理論體系》、《社會主義價格理論與價格改革》等。
林兆木,國家和發展改革委員會巨觀經濟研究員原副院長 1936年10月出生於福建省漳州市。1960年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系本科畢業後留校任教,兼任《光明日報》經濟學專刊編輯。1971至1988年曆任《紅旗》雜誌編輯,評論組組長,總編室副主任,經濟部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編審。1988年7月任國家計委經濟研究中心綜合組組長;1990年任研究中心副主任。1992年被國務院表彰為有突出貢獻專家,發給政府特殊津貼。1995至1999年任國家計委巨觀經濟研究院常務副院長。現為巨觀經濟研究院研究員,全國政協委員、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委員,國家計委學術委員會委員、研究系列高級職稱評審會副主任,國務院研究室特邀研究員。
段永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有限公司總裁 1999年9月—至今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有限公司總裁兼四通集團公司董事長。1991年—1999年9月四通集團公司總裁兼CEO。1988年—1990年四通集團公司副總裁。1985年—1987年四通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OA部部長。1982年—1985年航空部621所研究室副主任。1970年—1978年北京176中學教師。
郭勵弘,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技術經濟部原部長。
賈康,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1954年出生,經濟學博士,中共黨員。著名財經專家。現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財政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財政部高級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稅務學會、中國金融學會和中國國債協會常務理事,《財政研究》主編,北京市人民政府特聘專家,福建省人民政府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顧問,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諮詢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行政學院、南開大學、廈門大學、天津財經大學、西南財經大學、廣東商學院等校特聘教授。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貼。1997年評為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高層次學術帶頭人。1988年曾入選亨氏基金項目,赴美國匹茲堡大學做訪問學者一年。多次參加國家經濟政策制訂的研究工作和主持或參加國內外多項課題,撰寫和出版多部專著和數百篇論文。2002年6月24日受朱鎔基總理之邀和2003年6月27日,2004年5月18日,2005年7月12日受溫家寶總理之邀,2006年7月11日受胡錦濤總書記之邀座談經濟工作(被媒體稱之為“中南海問策”)。孫冶方經濟學獎獲得者。國家“十一五”規劃專家委員會委員。
程秀生,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中心原主任、研究員 1944年12月31日生於安徽省宿州市;1967年7月北京大學本科畢業;1981年清華大學研究生畢業,獲經濟管理碩士學位;1970-1979年,在原化工部光明化工廠任職;1982年就職於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1984年任國務院技術經濟研究中心辦公室副主任;1986-1990年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信息部副部長; 1990-1992年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經濟綜合研究部副部長;1992-1998年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經濟綜合研究部部長;1998年10月至2000年12月,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所長。

項目開展

交流項目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China Development Forum,簡稱CDF)於2000年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設立,並由其主辦,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承辦,迄今為止已連續舉辦了15屆,它已成為中國政府高層與國際商界、學術界相互交流溝通的重要平台,每年3月兩會閉幕後的一周,論壇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召開年會。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5年會將於3月21-23日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舉行,主題為“新常態下的中國經濟”。
中美金融研討會
從2004年開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每年與哈佛大學法學院共同舉辦主題為“構建21世紀金融體系”中美金融研討會。
發展熱點午餐會
為及時跟蹤國內外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問題,了解當前經濟全球化的最新趨勢、介紹發展研究領域的前沿學術動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攜手,自2007年11月起定期舉辦“發展熱點午餐會”。

研究項目

中國發展報告
《中國發展報告》(China Development Report)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組織研究和定期發布的大型研究報告,選擇的主題都是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中國發展報告2007:在發展中消除貧困》
《中國發展報告2008:構建全民共享的發展型社會福利體系》
《中國發展報告2010:促進人的發展的中國新型城市化戰略》
《中國發展報告2011/12:人口形勢的變化和人口政策的調整》
《中國發展報告2013/14:中國農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路》
貧困地區兒童
經過實地調研和專家論證,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於2009年9月在青海省樂都縣啟動“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試點。項目包括營養干預和學前教育兩部分,旨在實現新生兒出生健康,嬰幼兒營養正常,學前教育基本覆蓋。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包括-9~24個月營養干預和3~5歲學前教育兩部分。
營養干預部分包括:
(1)對孕婦免費提供孕期多種微量營養素補充(“營養片”),直至分娩;
(2)對滿6月齡以上的嬰兒免費提供嬰幼兒輔食營養補充(“營養包”),直至嬰兒滿24個月;
(3)設立“媽媽學校”,為孕婦和6個月以下嬰兒家長定期提供營養保健知識培訓。
學前教育部分包括:
(1)利用村小的富餘校舍,設立村級“早教點”;
(2)從當地招募受過專門訓練或有相關經驗的幼教志願者;
(3)採取“走教”方式,由志願者在各“早教點”開展學前教育活動。
幼稚園計畫
2012年1月,“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的學前教育部分獨立為“山村幼稚園”計畫。山村幼稚園計畫(Village Early Education Center)的目標是在中西部省區選擇貧困或偏遠的縣,招募幼教志願者,採用“走教”的方式,把早期教育送到山區孩子身邊。

培訓項目

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
為確保經濟與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哈佛大學甘迺迪學院和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合作舉辦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具體承辦。
企業管理高級研修班
中國企業管理高級研修班由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和劍橋大學中國發展信託基金具體組織承辦。學員由中組部委派,均來自國有大型企業的高級管理者。

組織章程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境內外。
第三條 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
第四條 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仟萬元,來源於境內外企業、機構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第六條 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東大街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一)支持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活動;(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三)組織人員培訓;(四)獎勵在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五)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認同基金會宗旨,熱心公益事業,支持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對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方可當選為理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理事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對表決後的理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六)支持和幫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選舉;
(五)批准重要項目計畫。第二十八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受理事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經理事長授權,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投資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內部機構設定,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可聘請關心和支持基金會工作的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三十條 基金會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基金會有關活動的學術指導、論證與鑑定。學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為兼職人員。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設立資產管理和薪酬委員會,負責資產管理決策和基金會工作人員的薪酬制度。第
三十二條 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和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得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有關的研究課題、人員培訓、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
(二)獎勵政策諮詢和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三)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
(二)委託資產管理;
(三)其他符合理事會決議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二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國家政策研究機構;
(二)捐贈國家重點政策研究項目。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月 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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