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產力經濟學研究會成立於1980年11月,原名中國生產力經濟學研究會。經國家民政部批准1995年11月更改為現名。學會為研究生產力理論和實踐問題的民眾性學術團體,在國家民政部註冊,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家統計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生產力學會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家統計局
- 登記證號:3272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1405L
- 組織狀態:正常
- 會長:牛仁亮
發展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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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業務範圍
主要職責
![中國生產力學會 中國生產力學會](/img/9/d15/nBnauUDM4U2N3kTYkhzM3MDMmZGNhRTMkhjMyIDOhhzNxUWMjZmZjZjMzgzLtVGdp9yYpB3LltWahJ2Lt92YuUHZpFmYuMmczdWbp9yL6MHc0RHa.jpg)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理事成員
名 單
馬建堂、烏 傑、王國強、王 珏、王以銘、王振川、王海彥、王森浩、尹成傑、葉連松、劉作田、孫維本、孫文盛、張德霖、張卓元、李德水、李毅中、國 林、楊 波、陳煥友、周燦西、周叔蓮、周道炯、房維忠、趙南起、俞曉松、程安東、程連昌、靳善忠
常務副會長:翟立功
副 會 長:(以姓氏筆劃為序)
王 昕、王先成、王麗峰、馮 並、劉 凡、劉 偉、劉如軍、劉樹成、劉振華、呂黃生、陽寶華、張明達、張根虎、李全林、李京文、李泊溪、李雁紅、李殿魁、沈國放、楊長恆、楊光喜、楊清河、陳勝昌、周瑞金、林書香、苗復春、范 仲、鄭昌泓、鄭新立、柯茂盛、徐文彥、桂國傑、趙世居、高鐵生、袁正中、曾浩榮、魯思明、臧新民、翟立功、滕文生、滕昭祥、魏明鐸
丁 一、於瑞厚、吳國華、楊 慎、邵漢青、陳壽朋、彭致圭、謝 勇、蔡建華
丁國香、萬光明、於希禮、方恭溫、馮子標、劉方棫、張 奎、張 萍、張江垠、張佐友、張振銘、張薰華、李 悅、李有泉、汪盛熙、邱建康、陳金賢、周文騫、羅 宗、冒天啟、胡志仁、原道謀、夏振坤、曉 亮、高明祥、黃顯瑤、董文俊、蔡 鈐、薛永應、薛同科、魏炳義
副秘書長:(以姓氏筆劃為序)
馬 平、王海平、王 力、劉作舟、嚴 兵、嚴才寶、張 芃、張永山、張寶珍、張佐友(常務)、 張德霖、李洪彥、李曉帆、陳 林、陳洪飛、林萬雄、武 強、金慶培、高慶林、徐則林、常 義、康貽偉、韓建軍、雷仲敏、雷鳴雛、潘邦華、潘建成、魏炳義
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研究生產力理論和實踐問題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貫徹百家爭鳴的方針,強調理論聯繫實際, 探討生產力發展規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統計局、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116號嘉豪國際中心A座610室。
(一) 組織、推動和團結熱心研究生產力問題的學者、企業家和經濟管理部門專家、領導,開展對生產力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促進生產力的發展和生產力科學的繁榮。
(二) 促進和加強會員之間的學術交流,普及生產力科學知識,宣傳其在推動我國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意義。
(三) 積極參加現代化建設事業,探討生產力發展的規律和經驗,論證發展戰略和對策,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熱心參與國家、地方和企業的發展實踐,為他們提供諮詢和培訓服務。
(四) 召開生產力學術會議。組織參加國內、國際學術活動和展覽會等經濟交流活動。
(五) 開展與生產力發展密切相關的評選活動。促進我國科學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
(六) 編輯出版有關生產力科學的書刊和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團體會員:凡從事生產力研究的全國性、行業性、地方性學術團體,及大中型企業、大專院校的學術團體,承認本會章程,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均可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 企業理事單位:是本會的基礎之一,是特殊的團體會員。任何熱心生產力科學和生產力資訊的,具有相當資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我會的理事單位,一經批准,即可派出一名具有相應資格的代表擔任本會理事。可發展會員若干名;享受學會團體會員待遇,包括推薦評獎候選人,推薦高級會員,參加學會各類會議,並獲得學會的各種信息服務等。
第十條 企業會員單位:國內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均可申請成為會員單位。其權利是可推薦高級會員1-3名,可參加學會的評獎活動,並獲得學會的各種信息服務等。
第十一條 會員
(一)普通會員:凡關注巨觀生產力和企業生產力發展的各界人士,本科以上的文化程度或對國家經濟、企業發展有相當研究,遵守我會章程, 參加我會活動,均可成為我會會員。
(二)高級會員:高級會員是我會的直屬會員,也是本會的基礎之一。凡從事生產力理論研究和實際工作,本人有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以及職稱稍低但有較高文化水平研究成果或生產力理論實踐中取得明顯成績者,遵守我會章程,參加我會活動,經過秘書處審核,可成為我會高級會員。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享有的權利:
1.有權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2.有權優先取得或訂購本會的出版物、研究成果和學術資料;
3.在本會及所在團體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有權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服務。
(二) 履行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活動,活動交流科研成果;
3. 支持本會研究、諮詢和生產力實踐活動;
4. 積極研究、學習、宣傳、普及生產力科學知識;
5.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高級會員、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享有的權利:
1. 在本會及所在團體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國內、國外學術交流活動;
3. 有權優先取得或訂購本會的出版物、研究成果和學術資料;
4.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 履行的義務:
1. 執行本會的決議;
2.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 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交流會員研究成果,進行學術討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兩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會領導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會長、副會長、(其中常務副會長1人)、秘書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會每屆任期2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每2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討論學會的大政方針、學科建設和組織建設等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與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及其他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的重大問題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組織實施。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主持工作,決策重要事項,並形成工作會議制度。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榮譽理事和名譽理事四種名譽職務。
(一)名譽會長:本會離任會長、關注生產力研究的高層領導人可聘請擔任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可設1-3人,一般由本會理事會隆重聘請。
(二)名譽副會長:國家機關領導幹部不便擔任副會長的,選為名譽副會長,其在本會內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產生辦法與副會長相同。
(三)榮譽理事:為本會做出過重大貢獻的人士、本會離任的有重大貢獻的副會長可聘為榮譽理事。榮譽理事不參加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但有與本會副會長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榮譽理事一般由本會理事會聘請。
(四)名譽理事:為鼓勵本會的積極分子,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由本會理事會聘請為名譽理事:連續三屆的理事單位代表;連續四屆的高級會員;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高級會員;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會外人士。名譽理事 有權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二十四條 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其他必要成員組成秘書處。秘書處是學會的日常辦事機構。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在秘書處下設定若干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除秘書長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外,其餘人選均由秘書長提名,經會長批准後聘任。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著名專家、學者和高級經濟官員若干人但任本會顧問。
第二十六條 設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資格:生產力理論和宣傳領域傑出人物及本會資深理事。委員的年齡放寬至75歲。學術委員是我會生產力理論研究的指導機構。
第二十七條 生產力轉化委員會是本會特設的從事生產力轉化實踐活動的委員會,可產生委員30 名;其主任、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本會開展活動和科研的需要,在理事會下設定若干工作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兩類委員會不單立章程,開展業務和活動由秘書處統一協調和管理。年會可與會員代表合併召開。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於1980年制定,歷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1998年根據民政部示範章程重修並經民政部核准,在2003年9月18日舉行的第12屆會員代表大會上做了個別補充。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