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態文化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co-Culture Association,縮寫:CECA)是經民政部批准於2008年10月8日成立於北京,由從事生態環境建設、經營、管理、研究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新聞、出版單位,以及一切關心和有志於推動中國生態文化事業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為國家林業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生態文化協會
- 外文名:China Eco-Culture Association,縮寫:CECA
- 所屬地區:中國
- 性質: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 屬性:協會
協會宗旨,業務範圍,主要負責人,組織章程,分支機構,組織刊物,
協會宗旨
弘揚生態文化,倡導綠色生活,共建生態文明。
業務範圍
(一)普及生態文化知識,宣傳生態文明理念;
(二)傳播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引導綠色消費;
(三)組織開展生態文化領域的理論研究,推動成果套用與示範;
(四)定期評選“全國生態文化村”、“中國生態文化示範基地”;
(五)定期舉辦“中國生態文化高峰論壇”;
(六)豐富生態文化產品,繁榮生態文化產業;
(七)開展生態文化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各種生態文化交流活動,組織生態文化業務培訓,出版生態文化宣傳刊物。
主要負責人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生態文化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co-Culture Association,縮寫CECA。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由國內從事生態環境建設、經營、管理、研究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新聞、出版單位,以及一切關心和有志於推動中國生態事業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生態文化,倡導綠色生活,共建生態文明。在全社會大力宣傳生態文明觀念,倡導尊重自然、保護自然、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理念和行動,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倡導綠色生活,發展綠色產業,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制度體系,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發展方式和消費模式;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聯合全社會的力量,共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事機構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阜通東大街8號,國際竹藤中心院內。郵編:100102
第二條 協會的性質: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由國內從事生態環境建設、經營、管理、研究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新聞、出版單位,以及一切關心和有志於推動中國生態事業發展的社會各界人士自願組成。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生態文化,倡導綠色生活,共建生態文明。在全社會大力宣傳生態文明觀念,倡導尊重自然、保護自然、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理念和行動,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倡導綠色生活,發展綠色產業,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制度體系,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發展方式和消費模式;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聯合全社會的力量,共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第四條 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辦事機構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望京阜通東大街8號,國際竹藤中心院內。郵編:10010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生態文明理念,普及生態文化知識;
(二)傳播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引導綠色消費;
(三)組織開展生態文化領域的理論研究,推動成果套用與示範;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定期評選“全國生態文化村”、"中國生態文化示範基地";
(五)定期舉辦"中國生態文化高峰論壇";
(六)繁榮生態文化產業,豐富生態文化產品;
(七)開展生態文化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各種生態文化交流活動,組織生態文化業務培訓,依照有關規定,出版生態文化宣傳刊物。
(一)宣傳生態文明理念,普及生態文化知識;
(二)傳播綠色生產、生活方式,引導綠色消費;
(三)組織開展生態文化領域的理論研究,推動成果套用與示範;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定期評選“全國生態文化村”、"中國生態文化示範基地";
(五)定期舉辦"中國生態文化高峰論壇";
(六)繁榮生態文化產業,豐富生態文化產品;
(七)開展生態文化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八)開展各種生態文化交流活動,組織生態文化業務培訓,依照有關規定,出版生態文化宣傳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吸收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擁護並承認本協會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協會,參加本協會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
(三) 在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單位會員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具有合法身份並與生態文化相關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優先在本會有關會議和刊物上發表研究成果;
(四) 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各種培訓、諮詢服務和資料;
(五)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二) 自願加入本協會,參加本協會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支持本協會工作;
(三) 在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單位會員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具有合法身份並與生態文化相關的企業、科研、教育及學術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 優先在本會有關會議和刊物上發表研究成果;
(四) 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各種培訓、諮詢服務和資料;
(五) 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協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研究並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10年(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決定協會的重大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研究並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負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 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10年(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 決定協會的重大活動。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分支機構
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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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生態文化協會沙漠生態文化分會 |
中國生態文化協會森林生態文化分會 |
中國生態文化協會濕地生態文化分會 |
中國生態文化協會生態文化宣傳教育分會 |
中國生態文化協會理論研究分會 |
組織刊物
《生態文明世界》,以“感悟生態,對話文明,讓生命更美好”為宗旨,弘揚生態文化,倡導綠色生活,共建生態文明;以“紀實、探秘、趣味、科普”為辦刊定位,設定了“文明回眸”、“特別策劃”、“美麗鄉村”、“文化採擷”、“理論視點”、“古樹史話”等專欄,內容豐富、意蘊雋永、文圖並茂,為社會各界人士了解國內外生態文明成果、生態環保理論熱點與重大實事、生態文化和民族民俗風情攬勝等提供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