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宗旨
中國環境誘變劑學會的宗旨是:團結、組織我國“三致”學科領域的
科技工作者,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堅持民主辦會原則, 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和協作精神,開展學術交流和科學普及活動,促進本學科知識轉化為生產力,為
改革開放、
科教興國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名為:中國環境誘變劑學會。
英文名為:Chinese Environmental Mutagen Society 。
英文縮寫:CEMS 。
第二條本團體的性質
中國環境誘變劑學會是由全國從事環境因子致癌、致畸和致突變(以下簡稱“三致”)研究工作的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的,並依法登記成立的,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學術性、科普性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和動員我國“三致”學科領域的科技工作者,促進學科領域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本領域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本領域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
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
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為國家科技創新、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團體的上級管理單位
本團體為國際環境誘變劑學會聯合會(IAEMS )的團體會員。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
本團體的辦公機構設在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8 號,北京大學醫學部公共衛生學院401 室,郵政編碼:100083 。
第二章主要任務
第六條本團體的主要任務是:本團體在環境因子致癌、致畸和致突變學科範圍內開展以下活動。
(一)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捍衛科學尊嚴,推廣先進技術,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三)開展民間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促進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的科學技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傳播科學技術信息。
(五)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
(六)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促進行業或產業科技進步。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為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全面提升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作貢獻。
(七)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科技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八)開展科技獎勵、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人才。
(九)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參與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十)興辦符合學會章程、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十一)促進學會辦事機構建設,使其與完成上述各項任務相適應。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本會設有普通會員、學生會員、企業會員;同時也吸收港、澳、台地區個人會員和外籍會員;還設有榮譽會員、名譽會員稱號。
凡擁護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且具備以下條件者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 .個人會員
本人申請;
大學本科以上畢業,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一年以上並有論著發表者;
具有相當於大學專科學歷,在本專業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者;
助理實驗師、醫師以及其他具有同等資格的從事本專業研究工作兩年以上並做出明顯成績的科技工作者;
在讀的博士、碩士研究生;
支持學會發展的企業代表;
2 .榮譽會員
對本學科的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對本學科或專業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國際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3 .外籍會員
在相關學術領域有較高造詣,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學會聯繫、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個人申請、本學會個人會員、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推薦,依據章程,經理事會批准,可以吸收為外籍會員。
第八條團體會員
與本學會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港、澳地區民間社會團體除外)經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接受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基本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的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會員基本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學會決議;
(二)依學會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學會合法權益;
(五)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管理
對會員實行分類管理並建立相應的會員管理制度,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負責建檔管理會員。
各專業委員會所發展的普通會員、學生會員、企業會員;
各省、市學會或聯繫人所發展的本會普通會員、學生會員、企業會員;
本學會榮譽會員、名譽會員、港、澳、台地區個人會員和外籍會員;
團體會員的主要負責人。
第十二條我學會會員可發展新會員,但需通過各省、市學會或各專業委員會審核上報。
第十三條遵循中國科協制定的統一編碼規則,對所屬個人會員進行全國統一編碼。個人會員分類、分級管理原則依照本學會章程自行規定。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有關證件。
第十五條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學會應書面通知會員補交;不履行學會章程規定的交納會費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必須交納會費,才能成為學會理事、常務理事候選人。
第十六條會員嚴重違反學會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決定,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每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個人會費與團體會費的標準;會費標準須經理事會通過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和民政部備案後實行;會費使用應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個人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個人入會申請書及照片;
(二)我學會會員推薦,各省、市學會或各專業委員會審核、同意、蓋章;
(三)所在單位審核、同意、蓋章;
(四)由學會辦公室印發會員證;
第四章 領導機構和負責人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學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 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一條每四年按期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完成理事會換屆工作。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常務理事會做出決議,報中國科協批准。提前或延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要在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下,按照本學會章程和民主程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在理事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應向中國科協提出換屆申請,經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批准後進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二個月,應向中國科協提出召開會議的申請,經中國科協書記處審批同意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換屆後,應將選舉結果和章程等檔案報中國科協備案。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到民政部辦理相關手續,以保持學會的合法性。
第二節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負責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之一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八條學會理事的基本條件
(一)屆內年齡不能超過70 周歲。
(二)所從事的專業、學科對口,是本專業或本地區的學科帶頭人。
(三)熱愛學會工作,並能保證有時間承擔一定的學會工作。
(四)本人必須是學會會員,並動員、組織本地區、本部門從事環境誘變劑的人員入會(理事一般應代表30 名以上會員),組織會員參加學會召開的全國學術會議。
第二十九條學會理事的基本義務
(一)按時參加每年一次的理事會議,和兩年一次的全國學術交流大會(連續2 次不參加會議或連續3 次僅派代表參加會議的將註銷其理事名額)。
(二)按屆向學會一次性繳納理事會費。
(三)理事本人必須在學會所屬的各專業委員會任職,但在專業委員會擔任委員以上職務不能超過二個。
(四)在任屆期間理事本人有義務向學會主辦的學術交流大會做一次學術報告。
(五)在任屆期間理事本人有義務以第一作者向學會主辦的學術期刊撰寫研究或綜述學術論文最少一篇。
(六)理事的聯繫地址和方式發生變化需及時告知學會辦公室;學會的通知收到後需立即返回信息。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通則第二十六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理事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在任屆內,連續2 次不參加會議或連續3 次僅派代表參加會議的將視為自動退出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並且沒有資格入選下一屆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原則
(一)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30 。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
(二)為保障常務理事會正常、有序地工作和行使權利,學會辦事機構所在地臨近地區的常務理事數量不少於學會常務理事總數的1/3 。
(三)理事和常務理事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
(四)非從事本領域工作的管理人員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中的比例應低於總數的1/20 ;
(五)每屆成員調整不得少於1/3 。
第三節學會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專業學科和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著名專家、學科帶頭人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和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 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副理事長以上負責人總數一般不得超過常務理事會人數的1/4 。
第三十四條一般不在屆內增補或更換學會負責人,確需增補或更換時,需經常務理事會議決,向中國科協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選舉,併到民政部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經中國科協同意並經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全國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由理事長委派或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七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學會理事會提議,並由常務理事會議決,中國科協同意後方可選舉;報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九條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原則上不兼任全國學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如需擔任,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四十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對任期內業績突出,會員認可度高的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2/3 以上表決通過,學會內公示後,報中國科協審批同意,履行民主選舉程式後,其任職可不受兩屆限制。
第五章 辦事機構
第四十一條辦事機構是在學會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專職業務機構。辦事機構在行政上接受掛靠單位領導。辦事機構必須具備常設性。
第四十二條學會辦事機構變更掛靠單位,需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決,並報中國科協批准。如果因變更掛靠單位而發生住所變更時,應同時辦理學會住所變更的有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掛靠單位應對學會辦事機構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資、經費支持,為專職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掛靠單位對學會負責人中編制內人員的任免、調動,事先應徵求學會常務理事會的意見(此條亦適用於第二掛靠單位)。
第四十四條為了學會的發展,在一定時期內,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學術地位、經費投入、對學會的貢獻等選擇一個以上的第二掛靠單位。
關於第二掛靠單位的權利與義務、主要人員進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原則,以及學會對第二掛靠單位的管理辦法等,由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方案,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二掛靠單位應是學會分支機構(包括編輯部)的所在地,原則上可以經選舉進入理事會2 名和常務理事會1 名,理事會決定是否具有擔當學會領導人的資格。
第四十五條應對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其編制性質進行管理,執行相應的幹部人事管理制度。有條件時可實行競爭和流動的動態人事管理,對專職人員進行選聘和招聘。應建立聘後管理制度,制定獎懲和解聘辦法。其檔案管理、工資、社會保險、職稱評定、住房公積金、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政審等工作,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一節設立
第四十六條分支機構是本學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學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是本學會的組織基礎。
根據需要,經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決可在國內設立本學會的代表機構,代表本學會開展活動,承辦本學會交辦事項。
第四十七條本學會的分支機構為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分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是代表處、辦事處或聯絡處等。
本學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前應當冠以本學會的全稱,不能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四十八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接受學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學會承擔。
第四十九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四)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五十條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依學會章程,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同意後,向民政部提出登記申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立:
(一)與已設立的分支機構業務範圍、名稱相同或相似;
(二)冠以行政區劃名稱,帶有地域性特徵;
(三)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又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四)活動內容、承辦事項與該學會的宗旨、業務範圍無關;
(五)超越學會設定的活動範圍和活動地域;
(六)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管理
第五十二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批准登記後,確需刻制印章的,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到民政部辦理有關手續。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確需建立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由學會向民政部申請,經民政部同意後,按有關規定辦理。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印章式樣、銀行賬號應按規定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備案。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必須確定掛靠單位,實行學會與掛靠單位的雙重管理體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在黨務、行政、財務、外事、人事等方面,受掛靠單位的領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施行監督、管理、指導和提供服務。
第五十三條新組建或換屆
專業委員會的程式安排和注意事項
(一)負責人召集骨幹協商專業委員會的人員組成,一般:主任委員1 名,副主任委員3 -4 名,秘書長1 名(可不設),副秘書長1 -2 名(可不設),常務委員6 -10 名(可不設),委員20 -30 名。
(二)委員產生於全國各省或各大區,多種行業和部門,應有覆蓋面和代表性,有利於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三)專業委員會的委員調整每一屆(四年)不得少於1/3 人數。
(四)常務委員會組成名額數應在委員會組成名額數的1/3 之內。
(五)副主任委員以上職位任期原則上不能超過兩屆,且任屆期滿時年齡不得超過70 周歲。
(六)本學會會員或理事在本學會各專業委員會中擔任委員以上職務不能超過二個。已經超過的,自己應選擇所保留的專業委員會。
(七)向各候選委員(必須是我會會員)發通知並填候選委員登記表(參照會員入會登記表格自行設計),需設有本人同意欄、積極參加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欄和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確認蓋章欄。
(八)候選委員會組成名單和會議召開時間、議程等需提前函報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查、協調、批准。組織工作委員會將在一個月之內答覆。
(九)發通知召開全國學術會或專業委員會會議,最終選舉確定委員會的組成並向當選委員頒發本專業委員會蓋章的證書。
(十)將會議紀要和最終確定的專業委員會組成名單在四周內以信函形式報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四條對各專業委員會的管理和要求
(一)積極發展中國環境誘變劑學會會員,向專業委員會委員和會員轉發學會有關會議通知,組織參加學會的學術會議。
(二)專業委員會的委員必須是國際環境誘變劑聯合會會員和中國環境誘變劑學會會員,否則不能進行資格確認。國際環境誘變劑聯合會會員和中國環境誘變劑學會會員需是重新註冊登記後的。
(三)專業委員會每年12 月初應有本年度的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報學會辦公室。
(四)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各項活動前需報學會批准,並按請示報告的內容開展活動,不得隨意更改或取消活動內容。活動結束應有紀要上報學會辦公室和組織工作委員會。
(五)專業委員會每1 -2 年應舉辦一次以上的活動,內容包括:學術會、報告會、工作會、學習班、研討會和其它等。
(六)專業委員會的工作情況和活動情況將在每年理事會上匯報;如果2 年沒有舉辦學術會或組織各項活動將點名通報,第3 年仍沒有開展活動的,學會將收回證書和公章重新組建該專業委員會。
(七)按中國科協的要求,二級學會一般不設財務賬號,專業委員會的辦公室和人員需服從掛靠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開展的各項活動應遵紀守法。
凡經常務理事會同意,並經中國科協和民政部批准建立單獨財務的二級學會和學會其他分支機構除接受掛靠單位的財務管理外,必須按月向學會辦公室呈報財務報表,接受學會財務監督,並且按有關規定上交費用(見具體協定)。
(八)專業委員會應設辦公室(可以掛牌),其辦公地點的通訊地址、郵編、座機電話、信箱和聯繫人等需固定並保持聯繫暢通,一旦發生變更,立即上報學會辦公室和組織工作委員會備案。
第三節變更、註銷
第五十五條變更、註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由常務理事會做出決定,報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批准,併到民政部辦理變更、註銷手續。
第五十六條學會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隨著學會被註銷或者被撤銷登記而同時被註銷或撤銷。
第七章自我保障
第五十七條建立自我保障機制是學會賴以生存和保持持續發展的基本保證。除廣開會費、捐贈、政府和社會資助等財源外,在政策允許範圍內的自主開發是本學會存在與發展的根本保證。
每屆理事會在就職時必須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本屆理事會的經濟開發與財政來源報告。
選舉一名副理事長專職負責本學會的開發與自我保障工作。
第八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五十八條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和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條學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財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條學會財務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一條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二條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由一名副理事長專職或兼任司庫,負責對學會資產和財務收支情況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根據有關規定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六十三條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法接受財務審計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六十四條學會修改章程,須有10 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或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訂提議並形成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十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學會由於分立、合併、自行解散或違紀違法等原因需要註銷的,報中國科協審查批准。
第六十六條學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和掛靠單位等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七條全國學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八條全國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經2007 年11 月3 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七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