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是由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評選認定的行業設計人才稱號。首批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評定結果於2010年11月發布,白靜宜、程學林、任進、江保羅、鄒寧馨、滕菲6位設計師榮獲“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殊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
- 發布:2010年11月
藤菲任進簡介
宗旨
評定辦法
第二條“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的評定範圍:為全國範圍內從事珠寶首飾藝術設計的工作者。即用貴金屬、珠寶及其它材料設計製作成首飾工藝品的傑出專業人才。
第三條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是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的評定組織機構,並委託本會首飾設計專業委員會負責具體組織工作。
第四條申請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連續從事珠寶首飾設計工作滿15年,同時具備首飾設計創意策劃、設計表現、技能製作等相關專業技術水平。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高級職稱,多次在行業權威媒體上發表相關學術論文,並擔任過國內外重要首飾設計大賽的評審;
4、申請者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有豐富的首飾設計經驗和較高的藝術修養,其作品具有獨特的藝術風格。首飾設計作品多次在國內外有影響的評比中獲金、銀、銅獎。
5、獨立承擔和領導過首飾設計研發項目或相關學術課題;
6、獨立著述並發表過首飾設計專著;
7、在首飾設計創新、發展及人才培養等方面有突出貢獻;
8、對有突出才藝者可放寬學歷及從業年限的要求,允許破格申報,但應從嚴控制。
第五條推薦與自薦程式
1、全國各級珠寶玉石首飾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可以推薦“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候選人,並出具書面材料。
2、個人自薦者需提供本人所在單位或全國省(市)以上珠寶玉石首飾業協會(商會)等行業組織的推薦書面意見及自薦申報材料。
第六條評定程式
1、提交個人申報資料及推薦意見;
2、確定候選人並予以公示;
3、確定“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獲得者並予以公布。
第七條認定辦法
1、由本會聘請珠寶行業組織、機構專家、文化藝術界前輩及中國工藝美術大師共同組成“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評定委員會”。
2、申請人需按時提交:①《“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評定申報表》②個人業績、成果材料及學歷、職稱、獲獎證明等方面的複印件,按A4紙規格裝訂成冊;③提供具有代表性的著作和論文,可另附一套。④反映申報人代表作品的實物照片及設計圖稿5份(要求,圖稿與實物照片相對應,照片不小於7寸)。作品須裝裱(裝裱硬紙板尺寸為A4大小,即22X30cm)。⑤申報人所在單位或相關組織機構的推薦意見。
3、由評定委員會對申報人員的作品和提交資料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確認以下內容:
1)申報材料符合申報要求;
2)申報作品確為本人原創;
3)學歷、藝術業績無偽造、浮誇;
4)高級職稱、作品獲獎、榮譽稱號、社會職務等有法定證明複印件;
5)論文等無抄襲;
6)其他重要必須覆核的材料。
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違法、違規、違紀等行為,立即取消其評定資格。
4、在初審基礎上確定候選人並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天。
5、在綜合反饋意見後,由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評定委員會最終評審確定“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獲得者,並報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批准。
6、由評定組織機構為“中國首飾設計大師”稱號獲得者頒發榮譽證書。
第八條建議“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獲得者的所在單位,根據本單位情況,實行大師崗位補貼。
第九條對偽造事跡或竊取他人成果,騙取“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稱號的,經中國首飾設計大師專家評定委員會核實,報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批准,可以撤消其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停止因獲得榮譽稱號所享受的一切待遇,並通過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條已獲得“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稱號的人員,因違反國家法規和行業道德標準,有損中國首飾設計大師榮譽的,經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評定委員會認定,報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批准,可以撤消其榮譽稱號,收回榮譽證書,停止因獲得榮譽稱號所享受的一切待遇,並通過媒體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獲得“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稱號的人員,須率先參加行業組織的首飾設計論壇、交流、展覽展示及職業首飾設計大賽等活動,為促進國內首飾設計進步而努力。
第十二條對獲得“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稱號的人員,由評定組織機構實行每兩年註冊一次的管理辦法。
第十三條“中國珠寶首飾設計大師”原則上每四年評定一次。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盡事宜由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在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修訂補充。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中國珠寶玉石首飾行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