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外交通史研究會

中國海外交通史研究會

中國海外交通史研究會1979年4月4日正式成立,屬全國性民眾學術團體,專門從事中國海外交通歷史及其相關學科研究,接受國家文物局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社團司社團等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2018年11月26日,民政部公布2017年度全國性學術類社團評估等級結果,中國海外交通史研究會為3A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海外交通史研究會
  • 成立時間:1979年4月
  • 現任會長:謝必震
  • 官方學術刊物:《海交史研究》
團體會員,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團體會員

本會性質是由社科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大專院校專業學者和國內博物館研究人員等自願結合組成,確立明確的學術思想,堅持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史學觀開展各項學術活動,著眼於研究歷史,服務於現實,以海外交通史這一特殊的學術領域,弘揚中華民族悠久輝煌的海洋文化。本會目前有會員500餘人,絕大多數為各院校、社科研究機構的中高級研究人員。現任會長為中國社科院歷史所中國海交史研究專家陳高華院士。本會秘書處設在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館內。

理事成員

歷任會長:朱傑勤 陳高華
歷任副會長:林文明 韓振華 陳高華 王連茂 陳佳榮 陳達生
歷任秘書長:林文明 莊炳章(代) 王連茂
歷任副秘書長:郭慕良 丁毓玲 趙嘉朱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研究會的全稱:中國海外交通史研究會。
第二條 本研究會的性質:研究會由全國博物館研究人員、科學院研究所研究人員和大學教授自願結合組成,確立明確的學術思想,堅持用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史學觀來開展各項學術活動,著眼於研究歷史,服務於現實,以海外交通史這一特殊的學術領域,弘揚中華民族悠久而輝煌的海洋文化。
第三條 本研究會的宗旨是旗幟鮮明地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認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各項政策,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社會主義改革開放時期,堅持鄧小平提出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並以此來指導本研究會的各項工作,同時,遵守社會道德,弘揚社會風尚。
第四條 本研究會接受國家文物局業務主管單位、民政部社團司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研究會的住所設在福建省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館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學術活動:本研究會通常每兩年舉辦一次全國性的學術討論會。
(二)出版學術刊物《海交史研究》:本研究會與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館聯合出版,每年兩期。本刊物被評為1995~1997年度福建省一級刊物;1997年被中國社會科學院定為社會科學類核心刊物之一。
(三)科研活動:1993年 5月,本研究會與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館共同創辦了“中國古船模型研製中心”四年來,中心已研製、復原出一百多種各個時代有代表性的船模,現陳列於泉州海外交通史博物館。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研究會的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願;
(三)在本研究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一)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後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後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其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的秘書長為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常務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研究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6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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