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58年11月21日的決定,於1959年1月22日設立於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受理國內外海事爭議案件的常設仲裁機構。
為配合國家將上海建設成為國際航運中心的戰略,方便航運當事人就近解決爭議,2003年1月7日,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正式在上海掛牌。
隨著現代運輸方式的發展,傳統的港到港運輸已逐步被門到門運輸所取代。傳統的海運企業、貨運企業紛紛成立物流公司,從過去單純提供海運服務擴大到提供全方位的物流服務。在此背景下,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傳統的受案範圍已不能適應上述形勢變化。物流企業需要一個集中管轄海陸空運輸及物流各個環節爭議的專業的、權威的機構,以便於物流爭議的解決,降低爭議解決成本。故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積極適應現代物流發展的需要,由提供單純的海事仲裁服務的機構轉變為提供海、陸、空運輸仲裁及其他物流仲裁服務的專業性仲裁機構。
經中國國際商會批准,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物流爭議解決中心於2004年2月1日在北京正式成立,這是一家由物流專家、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的專門處理物流爭議的專業機構,受案範圍包括國際國內各種類型的物流或與物流有關的一切爭議。
發展歷程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於1959年1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原附設於中國貿促會,2017年5月正式獨立運營,是一家以海事海商、交通物流爭議解決為特色的專業仲裁機構。
2014年11月19日,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設立儀式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提供國際海事仲裁服務。這是海仲委首個內地以外的仲裁中心。於健龍認為,海仲委香港仲裁中心將為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進一步的發展提供廣闊的平台和嶄新的機遇,隨著經濟活動的開展,中外當事人往往需要在一個中立的地方進行仲裁程式,而香港是理想的選擇。
2017年12月16日,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航空爭議仲裁中心、航空爭議調解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將為我國民航爭端解決提供更加專業、高效的解決途徑。
組織機構
總會設定
中國海事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由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仲裁委員會設名譽主任一人、顧問若干人。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主任履行仲裁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副主任受主任的委託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
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仲裁委員會設秘書處,在仲裁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仲裁委員會設在北京,在上海、天津、重慶設有分會。仲裁委員會分會可以受理並處理案件。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分別領導仲裁委員會秘書處和分會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
仲裁委員會制定仲裁規則。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從對航海、保險、法律等方面具有專門知識和實際經驗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委員會現有仲裁員279名,其中內地仲裁員216人,港澳台及外籍仲裁員63人,外籍人士來自17個有影響的航運國。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指定仲裁員。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從具有航運、保險、物流、法律等方面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中外知名人士中聘任。除了法律專業之外,仲裁員的專業範圍涉及到海上貨物運輸、海上保險、船舶租賃、船舶買賣、船舶修理、船舶建造、船舶檢驗、船舶代理、航海技術、輪機工程、港務監督、港口管理、引航技術、海洋環境保護、船舶碰撞、救助、打撈、拖帶、海損理算、物流等領域,為保證公正地審理各種類型的案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下設機構
專家諮詢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下設專家諮詢委員會議。專家諮詢委員會負責仲裁程式和實體上的重大疑難問題的研究和提供諮詢意見,對仲裁員的培訓和經驗交流,對仲裁規則的修改提供意見,以及對仲裁委員會的工作和發展提出建議等工作。專家諮詢委員會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會議聘請13名專家任委員組成,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
案例編輯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下設案例編輯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仲裁委員會主任聘任。案例編輯委員會負責已審理終結的案例編輯和仲裁委員會的年刊編輯工作。
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下設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由仲裁委員會主任聘任。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按照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規定,對仲裁員的資格和表現進行審核和考查,對仲裁員的續聘和解聘提出建議。
仲裁委員會辦事處
為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先後在大連、廣州、天津、寧波、青島設立辦事處。辦事處是仲裁委員會及分會的仲裁專業聯絡和宣傳機構,接受仲裁委員會的直接領導。根據《仲裁委員會辦事處規則》的規定,仲裁委員會辦事處不得從事仲裁案件的收費、立案和審理工作,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諮詢費,也不得在仲裁委員會及其分會所受理的仲裁案件中從事仲裁代理。
香港仲裁中心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將於2014年11月19日在香港會議展覽中心舉行設立儀式是,其首個在內地以外的仲裁中心,提供國際海事爭議仲裁服務。
辦事處
寧波辦事處、青島辦事處、遼寧辦事處、廣州辦事處、天津辦事處等
主要業務
(一)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國際/涉外及國內海事、海商、物流、漁業等爭議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的仲裁案件;
(二)提供當事人約定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它爭議解決服務;
(三)根據當事人的約定和請求,為境外進行的非機構仲裁指定仲裁員;
(四)宣傳推廣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訴訟解決爭議的方式方法;
(五)開展國內外業務交流,參加相關的國內外組織。
仲裁制度
仲裁委員會建立並完善了委員會議、主任會議、秘書長會議和三地秘書會議制度,並設立了專家諮詢委員會、案例編輯委員會和仲裁員資格審查考核委員會委員會。隨著業務發展的需要,仲裁委員會在上海設立了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在有關沿海港口城市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辦事處。
委員會議和主任會議制度
仲裁委員會建立委員會議和主任會議制度。委員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以研究解決仲裁委員會組織機構及業務發展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主任會議在委員會議閉會期間負責仲裁委員會的工作,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秘書會議制度
仲裁委員會建立秘書會議制度。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主要是互相溝通和交流辦案經驗,對秘書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以提高辦案質量。
仲裁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