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流行色協會設有會員部、調研部、培訓部、發展部、科普部、對外合作部、流行色編輯部和
上海代表處以及趨勢專家專業委員會、城市建築與環境色彩研究專業委員會、色彩教育專業委員會、拼布色彩與藝術研究專業委員會以及絲綢專業委員會五個專業委員會,常務理事 33名,理事120名,來自全國
紡織品、
服裝服飾、
工業品、
塗料、城市建築與環境、室內裝飾、色彩教育、汽車色彩等不同行業和領域的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機構等。
中國流行色協會在2007年開始了中國流行色協會色彩搭配設計(師)等級資格培訓與考評工作。中國流行色協會向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申報色彩搭配師職業,於2007年11月獲批准並頒布建立色彩搭配師新職業。2011年11月1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批准施行《色彩搭配師國家職業技能標準》。2013年開始,中國流行色協會開展色彩搭配師職業資格教材編寫與教輔具開發工作,並開展色彩搭配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與認證工作,考評通過過頒發色彩搭配師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經過幾年系統化、科學化的研發與人才培養,社會高度認可色彩搭配師的色彩搭配與設計、色彩策劃與行銷、色彩調查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經過培訓與認證的色彩搭配設計師已服務於服裝、紡織、平面設計、工業設計、城市色彩規劃、家居設計、百貨零售、形象管理、建築與環境藝術設計、塗料等各大企業。2015年,國家職業大典修訂,修訂後的色彩搭配師定義:從事客戶色彩需求分析、色彩流行趨勢研究、色彩搭配與設計、色彩表達等工作人員。【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2015版)》第207頁】
團體會員
海外合作機構
國際流行色委員會 / 國際顏色學會 / 歐洲色彩學會 / 亞洲色彩聯合會 / 英國 GCR 公司 / 美國 PANTONE/ 韓國流行色中心 / 韓國設計文化協會 / 韓國紡織設計協會 / 日本流行色協會 / 日本色彩研究所
(排名不分先後)
紡織與服裝服飾:如意,歌力思,愛慕,比音勒芬,森馬,華孚,美特斯邦威,李寧,勁霸,三槍,瀾點,凱喜雅,天創等… .
汽車及工業產品:海爾,聯想,九牧衛浴、綠園電動,上海家化,DIC,立邦塗料,PPG,阿克蘇諾貝爾,豐田,本田,馬自達,日產默克,江蘇曠達等等… .
塗料:DIC,立邦塗料,PPG,阿克蘇諾貝爾,巴斯夫等....
理事成員
中國流行色協會第九屆領導名單:
會長:朱莎
副會長(含副會長單位):
童繼生 孫偉挺 夏國新 丁彩玲 吳劍 謝秉正 於西蔓
張榮明 李小白 陳勇斌 徐海松 徐波 黃和芳張志峰
周成建 林 平 姚映佳 顏志超
榮譽副會長:宋建明
秘書長:賀顯偉
戰略顧問:陳國強
業務範圍
* 進行色彩
諮詢服務,承擔有關色彩項目委託、成果鑑定和技術職稱評定等;
* 開展色彩
學術交流、教育和培訓等工作,普及流行色知識,向社會推薦流行色套用的優秀企業和個人;
* 開展色彩在各行業的科學套用;
* 舉辦色彩相關展覽;
* 開展中國套用色彩標準的研製、套用和推廣;
* 開展國際交流活動,發展同國際色彩團體和機構的友好往來。
中國流行色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中國流行色協會。英文名稱: China Fashion & Color Association, 縮寫 CFCA 。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社團是由全國從事流行色研究、設計、預測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團結全國流行色科技、設計、預測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 “ 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 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自由討論,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弘揚 “ 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 的風尚,為繁榮和發展流行色事業,積極開展流行色的普及、推廣和套用工作,為提高色彩設計的科學知識,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加速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本團體將努力成為全國流行色工作者之家。本社團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團體會員,是聯繫我國從事流行色研究、設計、預測的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我國色彩事業建設的領導力量,是我國時尚前沿指導機構。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主要是圍繞流行色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 一 ) 組織國內外市場的色彩調研、預測和發布流行色趨勢;
( 二 ) 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流行色委員會會議,提交中國色彩預測提案;
( 三 ) 開展色彩學術交流、教育和培訓等工作,普及流行色知識,推廣現代色彩套用技術和成果;
( 四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1. 主辦時尚相關產業大型活動和相關賽事;
2. 承擔有關色彩項目成果鑑定;
3. 開展中國套用色彩標準研製、套用和推廣;
4. 表彰獎勵優秀色彩工作者。
( 五 )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流行色期刊和色彩套用工具及資料;
(六)從事色彩及相關時尚產品的設計和諮詢服務,推廣和普及色彩知識,傳播時尚概念;
( 七 ) 開展國際交流活動,發展同國際色彩研究及套用機構和組織的友好往來。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個人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和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社團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由本人向本團體申請,由本團體兩名會員介紹,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本團體出版的文書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團體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普通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相當於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及相當水平的科技設計人員。
2. 熱心和支持協會工作,並從事本專業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五)學生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凡是對色彩事業有濃烈興趣愛好的大專院校的在校學生,均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
(六)單位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與本會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設計隊伍的科研、教育、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省、市依法成立的與本專業有關的學術性社會組織,願意參加協會有關活動,支持協會工作,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 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結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業委員會主任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內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原則上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協調與地方協會或組織的技術交流、項目合作、信息服務等活動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社團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委員會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 2014年 12 月5日第九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