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章程

《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章程》是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制定的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章程
  • 制定單位: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實現司法公正,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特成立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Legal Aid Foundation。
第二條基金會是對國內外捐贈資金進行管理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基金會的宗旨是:保障全體公民享受平等的司法保護,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第四條基金會的任務是:為實施法律援助、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護提供物質支持;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傳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進司法公正。
第五條基金會受法務部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基金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註冊基金為21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基金來源:
一、政府財政撥款及來自政府其他方面的資助;
二、國內外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三、基金增值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條基金會依照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有關規定,通過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國家法律援助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下列案件的當事人提供資金資助。
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
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
因工受傷害請求補償、賠償和醫療費;
五、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
六、請求國家賠償;
七、見義勇為者請求保護和獎勵;
八、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事務。
第九條基金管理:
一、基金會實行獨立核算、民主管理。
二、基金會的基金只能用於資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活動和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三、基金會設立專職財務人員,並建立獨立的會計和監督制度。
四、基金會的資金、物資的收支和運作情況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並接受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與評估。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基金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理事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理事組成。理事會設常務理事。
基金會會長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條基金會理事由有關方面協商產生。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由理事會推選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基金會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顧問,並可聘請向本會捐款數額較大者為理事或常務理事。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職責:
一、制定、修改和解釋基金會的章程;
二、推選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決定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聘任;
四、聽取和審查基金會的工作報告、年度計畫和資金安排使用情況;
五、決定基金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基金運作和使用的監督權;
三、建議和批評權;
四、遵守本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宣傳和履行本會宗旨,努力推進法律援助事業發展;
六、運用多種方式為法律援助事業募集資金。
第十六條基金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常務理事會職責:
一、決定基金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設立;
二、決定基金和其他財產的募集、管理、運作和使用;
三、審定年度預算及核算;
四、對基金運作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基金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同意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十八條會長領導基金會的工作,其主要職權是:
一、主持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五、研究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畫,並向理事會做年度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主持基金會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會長召集基金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的工作計畫和決定的事項;
三、決定基金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對基金會基金的運作和使用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協調與有關部門、機構的工作;
六、向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條基金會設辦公室、捐贈部、財務部、項目管理部、宣傳聯絡部、法律服務部等辦事機構,並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經理事會四分之三以上理事討論通過,並報經主管部門批准,在民政部辦理註銷手續後,基金會才可終止活動。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經法務部審查同意,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屬基金會理事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