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章程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章程於2008年 10 月25 日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任務,第三章 理事,第四章 組 織,第五章 經費,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從事憲法學研究和交流的學術團體,是中國法學會的專門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循“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團結和組織全國從事憲法學研究的教學、研究工作者以及實踐部門的專家等憲法學工作者開展憲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研究,開展國內外憲法學的交流與合作,推進憲法學的發展。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法學會的領導下,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組織憲法學工作者學習、研究憲法、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五條 組織憲法學工作者積極開展理論研討,總結、交流憲法學研究的經驗。
第六條 組織憲法學工作者針對法治實踐中的新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參與國家立法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建議。
第七條 加強信息的交流與溝通,向憲法學工作者提供國內外憲法學發展動態的信息,編輯和出版會刊以及其他信息資料。
第八條 積極開展憲法學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積極反映憲法學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憲法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理事

第十條 具有紮實的憲法學研究基礎、豐富的憲法學教學或法律實踐經驗,並具有較強研究能力的憲法學工作者中的中國法學會會員,由本人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即為本會理事候選人。理事候選人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始得當選。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一)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四)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監督本會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向本會提供有關憲法學的研究成果和信息資料;
(七)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等。
理事自願退出理事會時,須書面報告本會。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或本屆期內有三年不參加研究會組織的年會的,視為自動退出研究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和學術年會每年舉行一次。研究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會長對外代表研究會,主持召開由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加的會長辦公會議,處理本會日常工作。會長和副會長任期五年。會長可連選連任,但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秘書長受會長委託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事務。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三)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
(四)選舉產生本會的常務理事;
(五)選舉產生本會的會長、副會長;
(六)選舉通過由會長提名的秘書長;
(七)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第十三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應當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者當選。
第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一)召開理事會會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部分職權,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增免理事、常務理事會個別成員,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確認;
(四)對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理事予以警告直至除名。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的需要,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開展學術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贊助款項;
(二)會費;
(三)撥款等其他來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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