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改革方案》是為推進法學會改革創新,全面提高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制定的方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法學會改革方案
- 時間:2017年05月
簡述,內容,
簡述
2017年05月,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同意,《中國法學會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印發。《方案》強調,中國法學會是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法學界、法律界的全國性民眾團體、學術團體和我國政法戰線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的橋樑紐帶。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必須著力推進法學會改革創新,全面提高履職能力和服務水平,團結引領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在全面依法治國中建功立業。
內容
《方案》明確了中國法學會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要求。《方案》提出,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關於新時期法治建設的重要論述,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方向、堅持服務為先、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系統推進,以提升引領能力、增強工作實效、夯實基層基礎、擴大工作覆蓋、改進工作作風為切入點,著力推進組織體系、工作機制、運行方式等的創新,切實保持和增強法學會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民眾性。要更好發揮法學會的獨特優勢,不斷提高“引領力”“凝聚力”“創造力”“協調力”“執行力”,使得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法治建設卓有成效,參政議政職能充分履行,組織體系更加完善、充滿活力,適合自身特點的工作機制更加健全,引領和組織法學研究的能力顯著增強,進一步推動法學研究更加繁榮,法律諮詢服務不斷拓展,參與創新社會治理有更大作為,建設高素質法治人才隊伍取得積極進展,涉外法律工作的廣度和深度繼續深化,對外法學交流主渠道作用更加彰顯,更好肩負起黨賦予的光榮使命。
《方案》從8個方面提出了37項具體改革措施。《方案》指出,要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切實擔負起引領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堅定不移跟黨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政治責任,強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研究並以之統領法學研究,認真履行國務院授權的全國法學社團業務主管單位的職責,大力推進法學會系統黨建工作。深入推進諮詢服務體系建設,強化法學會服務黨和國家決策、服務法治建設、服務依法治理等功能,加大研究會作為法學會諮詢服務體系重要依託力量的建設力度,創新課題管理和成果套用轉化機制,提供更多高質量決策參考,提高社會影響力。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履行參政議政職能,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規劃的研究以及法律、行政法規、重要部門規章、司法解釋的諮詢、論證等工作,參與司法改革,服務政府決策,開展法治評估,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繫,推薦法學法律工作者擔任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方案》強調,要緊緊圍繞“服務黨和國家中心工作、服務法治建設、服務法學界法律界、服務廣大人民民眾”主線,增強服務理念,創新平台、載體和方式,建立健全有效服務的長效機制。要創新開展法治宣傳與法律服務,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的套用,健全參與社會治理工作機制,健全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律服務工作機制,鼓勵專家學者積極參與政法綜治工作平台建設、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多層次多形式的平安創建和法治創建活動等。參與涉外法律工作,發揮好國際法治論壇、法治對話等平台的作用,加強涉外法律服務,加強對外法治宣傳,深化對台港澳的合作與交流,鞏固拓展與台港澳法學法律界的聯繫。健全人才培養機制,積極參與法學教育改革創新,積極參與法治人才隊伍建設,培養一批法學研究領軍人物,加大對青年法學法律人才培養力度,推動建設過硬法治人才隊伍。
《方案》指出,要加強組織建設,著力做強基層、夯實基礎。按照中央、國務院對中國法學會的有關規定,推進各級法學會組織的規範化建設,保障依法依規依《章程》開展工作,健全和完善黨委領導同志聯繫、政法委代管的工作機制。改進中國法學會及所屬研究會、主管的全國性法學社團領導機構人員構成,適當增加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相關院校知名專家學者的比例,擴大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中來自基層和一線法學法律工作者的比例。完善研究會體系建設,加大對市縣級法學會工作的指導力度,建立健全符合群團特點的考核激勵機制。壯大會員隊伍,大力推動在立法、執法、法務部門和法學教學科研單位、法律服務機構、企業法務部門、其他社會組織等發展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更多吸納基層一線優秀法學法律工作者加入法學會。以法學會職能定位為根本,健全相關制度,調整最佳化機構職能,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監督,落實好全面從嚴治黨新部署新規定。
《方案》要求,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積極穩妥推進,務求取得實效。地方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法學會改革,結合本地實際,加強領導,做好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工作,積極推動法學會改革。
《方案》要求,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積極穩妥推進,務求取得實效。地方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法學會改革,結合本地實際,加強領導,做好統籌協調、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工作,積極推動法學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