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法制史(第三版)
- 作者:葉孝信、郭建
- ISBN:978-7-309-13327-1
- 頁數:288頁
- 定價:40 元
-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12月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出版信息,內容提要,作者簡介,目錄,
出版信息
中國法制史(第三版)
內容提要
本書按照歷史朝代順序,全面介紹了中國有史以來法律制度發展演變的基本脈絡和主要內容,以及在歷史的不同階段中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書中吸取了近年來中國法制史學科研究的最新成果,尤其是加強對於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有關民事財產制度方面內容以及司法訴訟方面內容的介紹和總結。在體例結構上設定了“本章要點”“資料”“解說”“案例”“人物”“插圖”“本章小結”等欄目形式,通過對史料的引用、法律現象的解說、典型案例的列舉和古代法官事跡的介紹,幫助學生在接受授課和閱讀教材後確立法治意識,提高認識能力,深入理解和掌握中國法律文化和法律傳統。全書結構新穎,文字通俗,條理清晰,是法律專業師生和法律愛好者研習中國法制史的理想教材和適用讀物。
作者簡介
葉孝信,男,福建建甌人,出生於1927年10月,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1951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1953年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畢業後,先後任教於上海華東政法學院、上海社會科學研究院、復旦大學法律學系。主要論著有《試論唐律疏議》(獲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論文獎),主編有《中國法制史》(全國自學考試教材)、《中國法制史自學考試大綱》《中國法制史自學考試指南》《中國民法史》(獲全國高校首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一等獎)、《中國學術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等著作,譯作有《第三世界的社會主義》《布熱津斯基言論選》等。
郭建,男,上海人,出生於1956年9月,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1982年1月畢業於華東師範大學歷史系,1985年復旦大學法律系法律史專業研究生畢業後,留校任教至今。主要論著有《當代社會民間法律意識試析》《“坑”考》《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中華文化通志·法律志》《中國財產法史稿》《典權制度源流考》等。譯作有《英美法》《日本民法債權總論》等。
郭建,男,上海人,出生於1956年9月,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1982年1月畢業於華東師範大學歷史系,1985年復旦大學法律系法律史專業研究生畢業後,留校任教至今。主要論著有《當代社會民間法律意識試析》《“坑”考》《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中華文化通志·法律志》《中國財產法史稿》《典權制度源流考》等。譯作有《英美法》《日本民法債權總論》等。
目錄
第一章 中國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時期的初步發展(約前21世紀—前11世紀)
第一節 中國法律的起源
一、起源時代的法律與國家
二、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
第二節 夏商時代的法制
一、夏朝的法制
二、商朝的法制狀況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前11世紀—前771)
第一節 法制指導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罰
二、親親、尊尊和有別
第二節 法律形式
一、禮
二、刑
三、誓與誥
第三節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宗法制
三、婚姻制度
四、 繼承制度
第四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則
二、刑罰制度
第五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井田制”
二、動產的私有權
三、契約習慣
第六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司法程式
三、貴族官僚在司法中的特權
第三章 春秋戰國的法制(前770—前221)
第一節 法律形式的轉變
一、公布成文法的潮流
二、創建成文法典
第二節 法律制度內容的變化
一、社會等級大變動
二、刑事法律的變化
三、承認土地私有
第三節 司法制度的變化
一、司法機構
二、審判制度
第四章 秦國及秦朝的法制(前356—前206)
第一節 商鞅變法
一、運用賞罰手段推行農戰政策
二、剝奪舊貴族的特權
三、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
四、 明法重刑,獎勵告奸
第二節 法制指導思想
一、“一斷於法”
二、法律必須公開
三、輕罪重刑
第三節 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式
四、廷行事
五、法律解釋
六、其他
第四節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婚姻法律制度
第五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有關定罪量刑的通例
二、刑罰制度
三、主要罪名
第六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土地私有權
二、債權關係
第七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與審判制度
第五章 兩漢的法制(前206—220)
第一節 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漢初以“黃老”學派為主的法制指導思想
二、經改造後的儒家法律指導思想
第二節 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科
四、比
第三節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家族制度
三、繼承制度
第四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則以及通例的變化
二、刑罰制度的重大改革
三、主要罪名
第五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所有權
二、契約習慣及法律
三、損害賠償
第六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制度
三、審判制度
四、其他制度
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220—581)
第一節 法律形式
一、律的演變
二、令的發展
三、科和格的變化
四、其他
第二節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婚姻及家庭制度
第三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維護貴族官僚法律特權
二、確立“重罪十條”名目
三、刑罰制度的變化
第四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二、契約與債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審判制度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制(581—960)
第一節 承前啟後的隋朝法制
一、《開皇律》和《開皇令》
二、《大業律》和《大業令》
三、隋朝法制的總的特色
第二節 唐初的法制指導思想
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二、立法要求寬簡、劃一、穩定
三、執法要求審慎
第三節 唐代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五、其他
第四節 唐代的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婚姻制度
三、家庭制度
四、繼承制度
第五節 唐代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和通例
二、刑罰制度
三、主要罪名
第六節 唐代的財產法律制度
一、所有權
二、契約制度
三、損害賠償
第七節 唐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制度
三、審判制度
第八節 五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方面的發展
二、法律內容的主要變化
第八章 兩宋的法制(960—1279)
第一節 法律形式
一、律和《宋刑統》
二、敕與編敕
三、令、格和式
四、例
五、條法事類
第二節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宗族制度
三、婚姻制度
四、繼承制度
第三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基本原則
二、刑罰體系
三、主要罪名
第四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所有權
二、契約制度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審判管轄
三、訴訟與受理
四、證據
五、審判方式
六、申訴、複審和死刑覆核
一、社會等級
二、婚姻法律制度
第五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有關定罪量刑的通例
二、刑罰制度
三、主要罪名
第六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土地私有權
二、債權關係
第七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與審判制度
第五章 兩漢的法制(前206—220)
第一節 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漢初以“黃老”學派為主的法制指導思想
二、經改造後的儒家法律指導思想
第二節 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科
四、比
第三節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家族制度
三、繼承制度
第四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則以及通例的變化
二、刑罰制度的重大改革
三、主要罪名
第五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所有權
二、契約習慣及法律
三、損害賠償
第六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制度
三、審判制度
四、其他制度
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220—581)
第一節 法律形式
一、律的演變
二、令的發展
三、科和格的變化
四、其他
第二節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婚姻及家庭制度
第三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維護貴族官僚法律特權
二、確立“重罪十條”名目
三、刑罰制度的變化
第四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土地制度
二、契約與債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審判制度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制(581—960)
第一節 承前啟後的隋朝法制
一、《開皇律》和《開皇令》
二、《大業律》和《大業令》
三、隋朝法制的總的特色
第二節 唐初的法制指導思想
一、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
二、立法要求寬簡、劃一、穩定
三、執法要求審慎
第三節 唐代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五、其他
第四節 唐代的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婚姻制度
三、家庭制度
四、繼承制度
第五節 唐代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和通例
二、刑罰制度
三、主要罪名
第六節 唐代的財產法律制度
一、所有權
二、契約制度
三、損害賠償
第七節 唐代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制度
三、審判制度
第八節 五代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方面的發展
二、法律內容的主要變化
第八章 兩宋的法制(960—1279)
第一節 法律形式
一、律和《宋刑統》
二、敕與編敕
三、令、格和式
四、例
五、條法事類
第二節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宗族制度
三、婚姻制度
四、繼承制度
第三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基本原則
二、刑罰體系
三、主要罪名
第四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所有權
二、契約制度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審判管轄
三、訴訟與受理
四、證據
五、審判方式
六、申訴、複審和死刑覆核
第九章 遼、金、西夏、元朝的法制(916—1368)
第一節 遼國(契丹)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
第二節 金國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
第三節 西夏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財產法律制度
四、訴訟與審判制度
第四節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二、身份法律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四、財產法律制度
五、訴訟與審判制度
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1368—1644)
第一節 明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刑亂國用重典
二、法貴簡、嚴
三、明刑弼教
第二節 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二、《大明令》
三、“大誥”與“榜文”
四、條例
五、會典
第三節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婚姻與家庭制度
三、繼承制度
第四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通例
二、刑罰體系
三、犯罪與刑罰的主要特點
第五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所有權
二、契約制度
三、損害賠償
第六節 訴訟及審判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制度
三、審判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制(1644—1911)
第一節 法律形式
一、律
二、例
三、會典
四、少數民族地區的立法
五、省例
第二節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宗族制度的發展
三、繼承制度的發展
第三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罰制度的發展
二、定罪量刑的主要特點
第四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旗地旗產的設定和保護
二、典權制度的發展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審判制度特點
三、司法主權在近代受到侵害
第六節 太平天國法制
一、立法概況
二、法律主要內容
第七節 清末改制
一、修律活動
二、預備立憲
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制(1912—1949)
第一節 孫中山對於民國法制的構想
一、訓政理論
二、權能分治
三、五權憲法
第二節 法律體系
一、“六法全書”成文法體系
二、判例和解釋例
第三節 立憲活動及憲法
一、辛亥革命時期(1911—1912)
二、北洋政府時期(1912—1926)
三、廣州、武漢國民政府時期(1925—1927)
四、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27—1949)
第四節 民法以及商法
一、北洋政府時期的民商法
二、《中華民國民法》的公布
三、南京國民政府的商事立法
第五節 刑法
一、1912年《暫行新刑律》和北洋政府的刑事特別法
二、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
——“舊刑法”
三、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
——“新刑法”
四、南京政府的刑事特別法
第六節 行政法
一、行政救濟
二、自治法規
三、土地法
四、勞動法
第七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民事訴訟法
三、刑事訴訟法
四、領事裁判權問題的解決
第十三章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的法制(1927—1949)
第一節 有關政權建設的法律檔案
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區的政權建設法律檔案
二、抗日戰爭時期各抗日根據地的政權建設法律檔案
三、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的政權建設法律檔案
第二節 土地立法及政策
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土地革命法律
二、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土地法規
三、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立法
第三節 刑事立法及政策
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區的肅反法規
二、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刑事立法和政策
三、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的刑事立法和政策
第四節 婚姻立法
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區的婚姻立法
二、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婚姻法
第五節 勞動法
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區的婚姻立法
二、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勞動法
三、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的勞動法
第六節 司法制度
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區的司法制度
二、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司法制度
三、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的司法制度
初版後記
第一節 遼國(契丹)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
第二節 金國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司法制度
第三節 西夏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三、財產法律制度
四、訴訟與審判制度
第四節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況
二、身份法律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四、財產法律制度
五、訴訟與審判制度
第十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1368—1644)
第一節 明初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刑亂國用重典
二、法貴簡、嚴
三、明刑弼教
第二節 法律形式
一、《大明律》
二、《大明令》
三、“大誥”與“榜文”
四、條例
五、會典
第三節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婚姻與家庭制度
三、繼承制度
第四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定罪量刑的通例
二、刑罰體系
三、犯罪與刑罰的主要特點
第五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所有權
二、契約制度
三、損害賠償
第六節 訴訟及審判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制度
三、審判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制(1644—1911)
第一節 法律形式
一、律
二、例
三、會典
四、少數民族地區的立法
五、省例
第二節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宗族制度的發展
三、繼承制度的發展
第三節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罰制度的發展
二、定罪量刑的主要特點
第四節 財產法律制度
一、旗地旗產的設定和保護
二、典權制度的發展
第五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訴訟審判制度特點
三、司法主權在近代受到侵害
第六節 太平天國法制
一、立法概況
二、法律主要內容
第七節 清末改制
一、修律活動
二、預備立憲
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制(1912—1949)
第一節 孫中山對於民國法制的構想
一、訓政理論
二、權能分治
三、五權憲法
第二節 法律體系
一、“六法全書”成文法體系
二、判例和解釋例
第三節 立憲活動及憲法
一、辛亥革命時期(1911—1912)
二、北洋政府時期(1912—1926)
三、廣州、武漢國民政府時期(1925—1927)
四、南京國民政府時期(1927—1949)
第四節 民法以及商法
一、北洋政府時期的民商法
二、《中華民國民法》的公布
三、南京國民政府的商事立法
第五節 刑法
一、1912年《暫行新刑律》和北洋政府的刑事特別法
二、1928年《中華民國刑法》
——“舊刑法”
三、1935年《中華民國刑法》
——“新刑法”
四、南京政府的刑事特別法
第六節 行政法
一、行政救濟
二、自治法規
三、土地法
四、勞動法
第七節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
二、民事訴訟法
三、刑事訴訟法
四、領事裁判權問題的解決
第十三章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地的法制(1927—1949)
第一節 有關政權建設的法律檔案
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區的政權建設法律檔案
二、抗日戰爭時期各抗日根據地的政權建設法律檔案
三、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的政權建設法律檔案
第二節 土地立法及政策
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的土地革命法律
二、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土地法規
三、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土地立法
第三節 刑事立法及政策
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區的肅反法規
二、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刑事立法和政策
三、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的刑事立法和政策
第四節 婚姻立法
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區的婚姻立法
二、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婚姻法
第五節 勞動法
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區的婚姻立法
二、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勞動法
三、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的勞動法
第六節 司法制度
一、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蘇區的司法制度
二、抗日戰爭時期根據地的司法制度
三、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解放區的司法制度
初版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