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在1992.01.08由民航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1992年01月08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1月08日
  • 頒布單位:民航局
第一條 為獎勵在民航科學技術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調動和發揮民航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民用航空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結合中國民用航空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勵的範圍包括:套用於民用航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推廣、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設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的軟科學研究成果;標準、計量、科技情報、科技檔案等技術基礎工作;自然科學基礎理論和套用基礎理論成果。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民用航空建設,並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測試方法和新設計等。
(二)在推廣、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或消化吸收國外先進技術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民用航空重大工程建設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運用科學理論、方法和技術,在推動民用航空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方面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軟科學研究成果。
(五)在標準、計量、科技情報、科技檔案等基礎技術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六)闡明自然現象、特性、規律,在學術上有新見解,得到國內學術界的公認,並確認有較大實用價值的基礎理論和套用基礎理論成果。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下列三等,並分別發給榮譽獎和相應的獎金。
獎勵等級 榮譽獎 獎金
一等獎 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 5000元
進步獎獎狀、獎勵證書
二等獎 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 3500元
進步獎獎狀、獎勵證書
三等獎 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 2000元
進步獎獎狀、獎勵證書
項目的獎勵等級,應根據技術(或學術)水平、技術難度、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作用的大小進行綜合評定。具體評審標準另訂。
第五條 凡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或任務來源於民用航空局而由非民航單位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只要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要求的,項目完成單位和個人均可申報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
已獲國家級自然科學獎、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或其他部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不再申報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六條 申報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鑑定,並有明確的鑑定結論。
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定一次。項目完成單位或個人在申報獎勵時,應按《填寫說明》的要求填寫《民航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申報書》並備齊應有的附屬檔案。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的科學技術委員會(或學術委員會)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送民航局科教司。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職工個人非職務研究成果,可直接報送。
第七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由民航局科學技術委員會評審、批准和授予,其辦事機構設在民航局科教司。
第八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由民航局在生產發展基金中開支。
第九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不得重複發放,對已經獲過獎勵,後又評為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而且提高了獎金額的項目,獎金只發給其差額部分。
獲獎項目的獎金應按對該項科技成果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獎金應占獎金總額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
第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並作為晉級、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一條 經批准的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在授獎前應在《中國民航報》上公布。在公布之日起二個月內,如有異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民航局科學技術委員會裁決;二個月內無異議的,即行授獎。
第十二條 對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等獎的項目,由民航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擇優申報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十三條 獲獎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者,經查明屬實,應撤銷其獎勵,退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航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85)局字第121號文發布的《民航科學技術進步獎及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獎勵暫行條例》中有關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條款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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