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應對突發事件總體預案

中國民用航空局應對突發事件總體預案發布於2012年2月16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用航空局應對突發事件總體預案
  • 發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局
預案全文
1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民航管理部門在管轄範圍內的以下工作:
(1)組織、指揮或協調下級民航管理部門、民航企事業單位應對突發事件;
(2)制定專項或地區應急預案;
(3)組織、指揮或協調下級民航管理部門、民航企事業單位參與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指揮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 應急回響級別
依據突發事件對民用航空活動造成的威脅與危害,民用航空活動中可能發生、引發的突發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以及協助和配合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民航管理部門分別啟動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應急回響。
3 指揮體系
3.1 指揮機構
(1)啟動Ⅰ級應急回響時,民航局成立應急處置指揮部,民航局領導任指揮長;相關地區管理局成立分指揮部;民航局派出工作組與相關地區管理局、監管局共同成立現場指揮部;
(2)啟動Ⅱ級應急回響時,民航局成立應急處置指揮部或應急處置指導小組,民航局領導或其指定人員任指揮長或組長;相關地區管理局成立指揮部或分指揮部;相關監管局成立現場指揮部,民航局、地區管理局視情派出人員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
(3)啟動Ⅲ級應急回響時,相關地區管理局成立應急處置指揮部,地區管理局領導任指揮長;相關監管局成立分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
(4)啟動Ⅳ級應急回響時,相關地區管理局成立應急處置指揮部或應急處置指導小組,地區管理局領導或其指定人員任指揮長或組長;相關監管局成立現場指揮部或指揮部。
3.2 指揮機構的組成
(1)如已有適用的專項應急預案,指揮機構的組成遵從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
(2)如缺少適用的專項應急預案,由指揮機構領導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決定指揮部或指導小組的組成;
(3)成立指揮部時,指揮長可以要求相關民航企事業單位派出領導幹部或相關人員參加指揮部工作;
(4)分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的組成由分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根據相關規定和應急處置需要決定。
3.3 指揮機構的主要工作職責
確定突發事件正在或者可能造成的威脅、危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參加應急處置行動;組織、指導和協調維護事發現場的工作秩序;組織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發生的措施與應對方案;儘快恢復民航的正常運行;改變應急回響範圍,或宣告應急狀態結束;發布相關工作信息;收集、記錄和匯總應對工作過程並及時向上級報告;制定其他必要的應急處置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向地方人民政府指揮部提供民航專業技術支持。
4 值守應急
4.1 值守機構
包括各級民航管理部門的值班機構、各級民航公安部門的值班機構、民航各級運行監控部門。
4.2 值守應急的工作職責
接報、報告和通報可能威脅或危害民用航空活動的突發事件發生、發展與應急處置信息,協助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5 預警
國家或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後,民航管理部門認為突發事件將對民用航空活動造成嚴重威脅或危害時,應當向可能受到影響的下級民航管理部門、民航企事業單位轉發預警信息,並向上級民航管理部門報告。
轉發預警信息時應當說明事件的類別、影響範圍、嚴重程度、發展趨勢與可能造成的威脅或危害。
6 防範與應急準備
收到預警信息時,民航管理部門應當開展和部署防範與應急準備工作,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部分或全部工作:
(1)研究、分析和判斷突發事件可能對民用航空活動造成威脅與危害的性質、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
(2)熟悉相關應急預案;
(3)完善和補充相關應急預案與防範、應急處置措施,並迅速落實;
(4)檢查關鍵設備與重要設施的備份設備、設施,做好隨時啟用的準備;
(5)對有關設備、設施、場所的使用及民用航空活動做出必要的限制或調整;
(6)部署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技術人員做好隨時開展救援行動的準備;
(7)檢查、補充應急處置設備、裝備和物資,並做好隨時啟用的準備;
(8)向國家、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報告和通報有關工作信息。
7 事件發生時的信息報告
下級民航管理部門在獲悉情況後應當立即向上級民航管理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監管局可以直接向民航局報告;民航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務院報告,最遲不得超過情況出現後的4個小時。在時間緊迫的情況下,可以先報告部分內容,但應當儘快補充、完善信息內容。
8 先期處置
(1)民航管理部門領導接到信息報告時,應當要求受到突發事件威脅、危害的企事業單位立即採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2)上級民航管理部門啟動應急回響之前,下級民航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協調相關企事業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採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3)民航管理部門指揮機構建立之前,值守機構應當發揮信息溝通優勢,協助民航管理部門的領導組織、指揮或協調相關企事業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採取措施,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9 應急回響
(1)民航管理部門領導接到信息報告時,應當儘快判斷事件的類別或危害的性質、嚴重程度、影響範圍;
(2)民航管理部門領導決定啟動應急回響時,值守機構應當立即召集指揮機構領導、成員和相關技術專家前往指定地點集中;
(3)被召集的指揮機構領導、成員和相關技術專家應當儘快趕到指揮機構辦公地點並履行職責。
10 應急處置
10.1 主要應急處置措施
民航管理部門可能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
(1)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組織民航企事業單位派出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專業技術人員和志願者開展應急處置;
(3)組織、指導、協調民航企事業單位、國務院與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解放軍與武警部隊搜尋、援救和妥善安置受到事件危害的航空器與人員;
(4)根據事件的類別或危害的性質、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相應的應急處置預案,組織應急處置專家與民航專業技術人員進一步完善應急處置措施;
(5)協調相關部門、單位派出人員、設備支援應急處置行動;
(6)維護事發現場的秩序,避免或減少對應急處置與調查評估的不利影響;
(7)搶修被損壞的關鍵設備與重要設施,啟用備份設備、設施或工作方案;
(8)對有關設備、設施、場所的使用和民用航空活動做出必要的限制;
(9)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民用航空器;
(10)組織、協調優先運送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物資、設備、工具和受到危害的人員;
(11)調整民航運行方案,儘快恢復正常的民用航空活動;
(12)指導下級民航管理部門、民航企事業單位妥善安置受到威脅或影響的人員;
(13)組織、協調事發現場清理工作;
(14)制定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發生的措施與應對方案;
(15)組織應對發生的次生、衍生事件;
(16)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17)及時對外發布應急處置工作信息;
(18)詳細記錄情況的發生、發展、報告、回響和處置過程,妥善保存原始資料信息。
10.2 人員、設備和物資的徵調
徵調的人員、設備和物資應當是開展應急處置必須使用的人員、設備和物資。應急處置結束後,或處置過程中不需要繼續使用被徵調的人員、設備和物資時,應當安排人員、設備和物資儘快撤離。
10.3 信息發布
(1)負責組織、指揮或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民航管理部門為主要信息發布單位;
(2)信息發布可以採用授權發布、發布新聞稿、組織宣傳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或其他適當的形式;
(3)信息發布的內容應當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已經採取和確定將要採取的應對措施,需要公眾採取的配合行動等。
11 終止應急
11.1 終止應急的條件
(1)事發現場的人員、財產搶救行動已經結束;
(2)危害或威脅已經消失或清除;
(3)次生、衍生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已基本消除;
(4)受到影響的民航運行正處於有秩序地恢復之中。
11.2 終止應急的批准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狀態的終止由國務院批准;其他情況下應急狀態的終止由負責組織、指揮、協調應急處置的民航管理部門決定。
11.3 終止應急的程式
決定終止應急後,指揮機構向所有參加應急處置的下級民航管理部門、民航企事業單位發出終止應急的通知,並向參與應急處置的相關部門、單位通報。
12 善後處理
12.1 指揮機構
部署相關民航企事業單位開展善後處理工作;組織、協調參加應急處置行動的人員撤離,歸還徵調的物資、設備、工具及其他裝備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相關調查機構移交事發現場管理責任;總結指揮機構工作,匯總工作記錄。
12.2 民航管理部門整理、匯總工作總結與記錄並向上級報告;統計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組織制定恢復、重建方案並組織實施;對應對過程進行調查評估。
12.3 民航企事業單位
統計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總結應對工作情況並向民航管理部門報告;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制定人員傷亡撫恤方案,申請人員補助與物資設備補償;制定恢復、重建方案並組織實施。
13 調查與評估
13.1 組織
(1)民航局負責對啟動Ⅰ、Ⅱ級應急回響的情況進行調查與評估,參加國務院及相關部門組織的調查與評估;
(2)地區管理局負責對啟動Ⅲ、Ⅳ級應急回響的情況進行調查與評估,參加民航局、地方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組織的調查與評估。
13.2 內容
相關情況發生、發展過程;事件的類別與等級,或危害的性質與嚴重程度;影響範圍;應急處置過程;經驗教訓以與改進建議,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14 預案管理
(1)本預案由民航局綜合司負責組織編寫、評估與修訂。
(2)本預案由民航局發布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5 定義與簡稱
(1)民航局:指中國民用航空局;
(2)地區管理局:指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
(3)監管局:指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或中國民用航空安全運行監督辦公室;
(4)民航管理部門:指民航局、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
(5)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指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
(6)民用航空器事故:指在我國境內發生,或由我國境內運營人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發生的事故;
(7)民航各級運行監控部門:指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運行管理中心運行監控室和設立於民航各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運行管理中心的值守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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