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修訂版)

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修訂版)

《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修訂版)》是2008年4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佟柔。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修訂版)
  • 作者:佟柔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年4月
  • 頁數:240 頁
  • 定價:36 元
  • 開本:16 開
  • ISBN:9787802176577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借鑑民法在調整商品關係的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分析比較當代兩大法系中一些國家的學說和法例,按照傳統民法總則的體例,結合我國的國情,對我國民事活動和民法規範中的共通性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對於民法的體例、傳統民法總則的由來及其理論和現實意義、我國民法的體系和基本內容以及民法總則的各項具體制度,都作了開創性的研究並提出了一些獨到的見解。
此次再版,根據我國從有計畫的商品經濟轉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現實,並根據新的法律、法規(如公司法、契約法、企業破產法、合夥企業法、物權法等)對《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修訂版)》作出了較大修正和補充。《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修訂版)》的出版將對我國制定一部完整統一的社會主義民法典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作者簡介

佟柔,男,滿族,遼寧省北鎮縣人,中共黨員。生前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民法專業博士生導師。佟柔教授執教四十餘年,桃李滿天下。他教過的本科生已無法計算,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養的民法碩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許多人已成為民法教學、研究和實際工作的中堅力量。佟柔教授生前曾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總幹事、國家教育委員會職稱評定委員會委員、法務部職稱評定委員會委員兼社會科學組組長、民政部專家委員、中國檢察學會顧問、中國著作權法研究會顧問、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導師組組長、蘇州大學和原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兼職教授、南開大學法學研究所兼職研究員。他還曾擔任中國人民大學學位委員會副主席兼人文科學組組長和北京市第十律師事務所顧問及兼職律師。國內法學界,尤其民法學界,公認佟柔教授是新中國民法的開創者、民法理論的奠基人,是民法學的帶頭人,稱讚他是中國民法的權威或“泰斗”。日本有的法學家譽其為“中國民法之父”,美國有的法學家稱他是“中國民法先生”。

圖書目錄

導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和歷史沿革
第二節 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
第三節 我國民法的本質和基本原則
第四節 民法和鄰近法律部門的區別
第五節 我國民法的體系
第六節 新中國的民事立法
第七節 我國民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任務與完善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係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
第三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第四節 民事法律事實
第三章 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
第一節 民事權利
第二節 民事義務
第四章 公民(自然人)
第一節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節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第三節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節 公民的人身權
第五節 監護
第六節 公民的住所
第七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八節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九節 合夥
第五章 法人
第一節 法人的概念和條件
第二節 法人制度的歷史發展和法人的分類
第三節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節 法人的機關及其責任
第五節 法人的清算
第六節 企業法人
第七節 非企業法人
第八節 聯營法人
第六章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國家
第一節 國家參與民事法律關係的必要性
第二節 國家作為民事主體的特殊性
第七章 物
第一節 物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物在法律上的分類
第三節 貨幣與有價證券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概述
第二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和構成要件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
第五節 意思表示的真實
第六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七節 違法民事行為的種類及後果
第八節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九章 代理制度研究
第一節 代理制度的產生及其歷史發展
第二節 代理的概念、適用範圍、基本分類和要件
第三節 代理權
第四節 無權代理及其後果
第十章 期日和期間
第一節 期日、期間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 期間的分類和計算
第十一章 時效
第一節 時效概論
第二節 訴訟時效概述
第三節 訴訟時效的種類和期間
第四節 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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