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族產業聯合會

中國民族產業聯合會

2016年7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九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民族產業聯合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民族產業聯合會
  • 外文名:china's National Industry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CNIA
  •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廣渠門北里乙73號
聯合會介紹,聯合會宗旨,聯合會組織,聯合會文化,聯合會理念,聯合會發展目標,聯合會業務範圍,聯合會章程,第一章,笫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聯合會介紹

本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針,強化大中華的整體發展理念,全面推進中華民族與世界的融合與對接,秉承“樹立民族品牌、振興民族經濟、打造百年品牌”為宗旨,致力於開展企業間交流合作、招商引資、國際拓展、人才培養、法律維權等事務。對內協助政府引導企業做好國內外貿易流通業務,積極開展區域間經濟合作和交流,開拓穩定貿易渠道,提升產業整體實力;對外加快中國民族產業與國際間的對接,加強港澳台間經濟協作,實現民族經濟聯動發展,提高民族產業國際競爭力,促進大中華民族間經濟交流合作,推動大中華整體經濟繁榮進步。
本會得到一批國家領導人以及政府有關部委、局、辦領導的指導和幫助。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周鐵農,全國政協副主席厲無畏要求我們一定要密切聯繫全國企業和企業家,深入調查民族經濟發展的實情,了解企業家的心聲和訴求,積極向黨和政府提出政策性建議;突破傳統模式,樹立品牌意識,提升中國民族品牌形象的塑造,打造更多的民族品牌,進一步縮小國內外品牌的差距,真正把民族品牌從製造業向全行業轉變,讓中國的民族品牌引領世界潮流。
本會以“讓民族企業發展壯大,讓民族品牌走向世界”為目標,通過舉辦民族品牌高峰會、論壇、講座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為會員企業搭建投資和維護合法權益的平台;通過會刊聯絡廣大會員,互通信息、交流經驗、尋找商機;通過聯絡海外華商機構和工商人士,積極促進海內外企業家的友誼、合作和共同發展。使之成為民族企業的家園,民族品牌的推動者,海內外企業家的聯繫橋樑和紐帶。

聯合會宗旨

加強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促進產業發展,成為產業政策與產業發展的溝通平台和紐帶;為會員單位了解產業政策、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向政府部門表達有關建議和意見提供服務,為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提供服務;為政府、企業及專家學者提供圍繞產業政策、產業發展和規劃及其他相關問題展開高層次經常性溝通平台。

聯合會組織

中國民族產業聯合會基於全球視野,聚焦產業經濟視點,推動民族品牌發展。現有“國際經貿促進會、顧問委員會、投融資專家委員會、行業專業委員會、文化藝術研究會、品牌戰略研究會、產業集群研究會、新型農業體系研究會”等多項分支工作機構,並在中國十多個省市建有合作組織,同時逐步將聯合會規模擴大,以力求更好推動中國民族產業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

聯合會文化

聯合會提倡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的價值觀,圍繞創辦全國一流聯合會的共同理想,竭誠服務、不斷創新、充滿激情、追求卓越、群策群力、共同發展,把聯合會辦成創新型、服務型、研究型、學習型的社會團體。

聯合會理念

聯合會與員工、會員、政府及社會之間構築情感、事業、利益的紐帶。以人為本,尊重人才,為員工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和平台,形成榮辱與共的命運共同體,實現與員工的雙贏;與會員建立優勢互補、互惠互利、相互依存的戰略夥伴關係,用一流的服務為會員創造價值,實現與會員的雙贏;與政府及社會建立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共建和諧社會的良好關係,積極回饋社會,實現與社會的雙贏。

聯合會發展目標

積極整合社會資源,會員數量形成規模,創立獨特品牌活動,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培育特色企業文化,把聯合會辦成能夠提供特色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的,能夠集成國內外相關的社會資源,進行有益、有效、高端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與各地商、協、學結成合作夥伴關係,形成全國統一的民族產業聯合會工作體系。與擁有互補資源的各類經濟、社會機構結成戰略聯盟,發揮協同優勢,實現共贏。並通過不斷努力,最終將聯合會辦成在國內外有一定影響的、受歡迎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聯合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時溝通信息,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促進產業發展;
二、跟蹤產業政策實施和產業發展動向,研究、探討民族產業政策和品牌發展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組織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通過各種渠道反映會員的有關建議和意見;
三、根據會員和政府部門的要求,組織調查研究、專題研討和諮詢服務等活動;
四、召開年會、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討會、專題沙龍以及其他學術討論會,組織會員開展交流合作及品牌轉化,促進企業、品牌與產業的相互融合;
五、通過聯合會與政府部門、企業界及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路,增進會員之間聯繫與合作,溝通信息,共同發展;
六、圍繞聯合會宗旨,獨立或合作開展會議展覽、品牌峰會、經濟評估、出國考察活動等各類活動,為會員企業與國內外機構交流提供平台,發展民族產業、締造民族品牌。
按照以上業務範圍,目前可以開展的主要工作有:
1、充分發揮部委優勢,及時向會員單位傳達國家產業政策、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信息;
2、與會員企業就最新產業動向進行充分的交流與調研,並向政府反饋企業的意見;
3、通過組織論壇、專題研討會、沙龍的形式,為企業與政府之間的交流溝通提供良好的平台;
4、發揮我會專家顧問委員會優勢進行相關民族產業,民族品牌課題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重大政策提供服務;
5、進行重大產業政策的跟蹤調研和評估,及時向政府部門提供信息;
6、建立專家人才庫,為會員企業的發展出謀劃策,就企業遇到的相關問題進行諮詢;
7、充分發揮信息、渠道和資源優勢,通過組織企業間、行業間的交流,推動企業間、行業間的資源整合,促進共同發展;
8、參與協調地區性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9、通過我們掌握的資源,建立與國際性協會組織、國際重要經貿機構之間交流的平台;
10、利用中國民族產業聯合會擁有的生活服務設施,給會員單位的高層管理人員提供比較周到的生活和工作服務。

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民族產業聯合會。英文名稱是:China National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NIA。
第二條 本會是在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推進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由熱愛民族事業的著名專家學者、知名企業家以及港、澳、台有關社團和工商界人士,以及海外華人華僑聯合組成,依法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加強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促進產業發展,成為產業政策與產業發展的溝通平台和紐帶;為會員單位了解產業政策、產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向政府部門表達有關建議和意見提供服務,為會員與政府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提供服務;為政府、企業及專家學者提供圍繞產業政策、產業發展和規劃及其他相關問題展開高層次經常性溝通平台。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開展活動,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中國北京。

笫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時溝通信息,爭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支持,促進產業發展;
2、跟蹤產業政策實施和產業發展動向,研究、探討民族產業政策和品牌發展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組織研究並提出政策性建議,通過各種渠道反映會員的有關建議和意見;
3、根據會員和政府部門的要求,組織調查研究、專題研討和諮詢服務等活動;
4、召開年會、定期和不定期的研討會、專題沙龍以及其他學術討論會,組織會員開展交流合作及品牌轉化,促進企業、品牌與產業的相互融合;
5、通過聯合會與政府部門、企業界及學術界建立的工作網路,增進會員之間聯繫與合作,溝通信息,共同發展;
6、圍繞聯合會宗旨,獨立或合作開展會議展覽、品牌峰會、經濟評估、出國考察活動等各類活動,為會員企業與國內外機構交流提供平台,發展民族產業、締造民族品牌;
7、編輯、出版、發行會刊和年鑑等出版物;
8、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工作;
9、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入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自願入會並積極承擔和履行會員的各項責任與義務。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
2、管理規範、業績突出的地方社團組織;
3、熱心支持並促進民族企業健康發展的社會機構;
4、從事民族產業理論研究並具一定影響的社會組織;
5、其他有關單位。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企業高層管理人員;
2、從事民族理論研究並有較高學術水平的專家學者;
3、支持與關心民族產業發展的各界知名人士;
4、其他有關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個人會員還須提交所在單位推薦意見;
2、填寫會員登記表;
3、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審核、會長同意後,報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4、本會常設辦事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2、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國內外活動;
3、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類信息服務;
4、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5、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本會的保護和支持;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所需的有關信息、統計數據和有關資料;
4、按規定繳納會費;
5、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會員資格即終止:
1、會員自願退會,並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2、會員連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或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3、單位會員單位解散或依法註銷,並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不遵守本會章程或不履行義務的會員,視情節輕重,本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促進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促進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促進會終止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香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中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5、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三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四條 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專家委員會、行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指導聯合會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七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八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行業委員會或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三十九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3、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四十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一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行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範由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確需另行設立的,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促進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本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政府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自2013年6月經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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